发布时间:2021-06-01 阅读数:409
摘 要: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停留在对股权法律属性的争议上,而公司契约理论为我们重新认识股权提供了新的方法。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只是价格机制的影响下进行生产、产出,从而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公司契约理论把企业的内部生产、输出活动亦看作资源配置的方式,从而能够起到节约交易成本、代理费用等问题。而股权的形成作为公司契约形成的部分,本文试图从公司契约的角度剖析股权的性质。股东通过契约行为向公司提供权益性资本,公司让渡财产权给股东形成股权。股东间及股東与公司间形成的契约为关系性契约,基于契约的特性,因此股权不仅仅是一个静态的、封闭的权利,而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
关键词:公司契约理论;关系契约;股权;合理预期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99-01
作者简介:申峰源(1991-),男,汉族,河南林州人,西南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股东向公司投入资本
对股权的一个基本的对价理论解释就是,股东向公司提供了权益性资本,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对价就是股东权。反言之,股东要取得股权,就得向公司支付权益性资本。这些权益性资本可以是货币以及“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公司获得独立的法人财产
承认公司为企业法人,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即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间及公司与股东间通过契约机制即股权认购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将权益性资本交给公司,形成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股东因此而获得相应的权利,股东则不再拥有其交付的财产的任何权利;公司成为财产的所有人,而股东与公司间通过契约机制和股东通过交付权益性资本置换相应的权利。
(三)股权产生的基础:契约机制
公司契约机制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公司契约成立的前提是通过公司契约将权益性资本转让给成立中的公司。在公司的契约机制中,公司法应视作契约的默示条款而公司章程则应视为股东间的自我约定。公司并不能自动成立,它必须依赖于公司契约。股东也并不能自动获得股权,它必须依赖公司契约。股东通过公司契约即通过股东的股权认购协议,形成真实而健全的意思表示,将自己的权益性资本转让给公司,股东获得股权。
(一)股权的契约解释:股东的合理预期
1.合作的基础:关系契约
关系契约不同于传统的商事合同,传统的商事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为载体固定下来,其权利义务的变更依然需要以特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即不同于债权(债权人请求特定的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而其表现在《公司法》中投资者基于共同商业目的,认缴或实缴一定的资本,作为公司独立的责任财产,其共同意志集中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股东间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其分取红利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在关系契约中的当事人并非像传统商事契约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权利义务的终止而终止,而公司股东在“关系契约”中随着合作关系的深入发展,彼此间会形成默契。他们之间从在着广泛的交流,这种交流方式,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已不限于语言和文字,甚至涉及只可意会的种种感觉。
2.时间维度对关系契约的影响
在关系合同中,一方面,承诺总是不完整。公司的成立,预示股东间将形成长期的、密切的合作关系,股东间公司章程的签订是基于特定投资环境的判断而形成的股东间的契约;而这种承诺总是会随着投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股东的投资预期也会随着这种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这种关系合同是不周全的,关系合同不周全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下意识的假设,这一假设为富勒所创。晚年的富勒用这样的一个例子对此加以说明:一个心不在焉的教授,一边读着书一边从他的办公室出来到大厅去,他下意识的假设走廊依然如故,对此他用不着费心去想。经年累月的这种下意识,关系合同的当事人自己觉得没有必要甚至没有心情将这种自然会发生的事情,用文字的形式将其记录下来。
(二)股东合理预期的公司法解读
在《公司法》的立法之初,因为公司法承载着国企改革的重负,管制色彩极其浓厚。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转轨的渐次完成,我国经济市场化取向改革大大减速,公司的参与方对规则可预期的要求,使得我国公司法正面临着管制型向市场导向型的全面转轨。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为我国公司法向市场导向型转轨提供了制度性条件。我国2013年《公司法》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顺应了这种变革的趋势。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多的组建公司的选择自由的权利。股东设立公司出资多少、以何种形式出资等均有股东自主决定。具体表现在: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公司股东要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完全根据自己的财力及投资需要决定;有实缴向认缴制的转变;取消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比例的限制。国家由对公司的管制向管理公司的转变: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取消验资为方便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条件。
[1]石少侠.股权问题研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4):21.
[2]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罗培新.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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