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31 阅读数:445
摘 要:合同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也是一项不断创新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出现,是市场经济主体追求效率的结果,格式条款产生之后,得到了广泛的采用,但是格式条款的采用再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5;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0-01
作者简介:饶润东(1994-),男,汉族,湖北黄冈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本科。
(一)格式条款概念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制定的,而且在制定的时候没有和对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协商,完全由合同拟定方独自拟定。
(二)格式条款特征
1.格式条款制定目的明确
当事人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对于条款的目的设定早已明确,为了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制定条款之出,就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其主管的设计格式条款所要实现的美好期望,但是在合同签订后,格式条款的目的有没有真的达到,只是事后的合同效果。因此格式合同的制定目的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2.使用方预先拟定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比较重要的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其是使用方预先拟定条款。对于条款的拟定方来说,他们在经济上比对方占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的拟定并不是双方当事人都进行参与的,条款的拟定方在拟定条款的时候不会征求对方的意见。所以,在格式条款中,对方当事人没有参与条款拟定,仅仅是在签约的时候,可以对格式条款中的内容表示接受或者拒绝。
3.格式条款的非协商性
在格式条款进行拟定的时候,条款的拟定方并不会和交易的相对人就关于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而且从订立之出也没有协商的意思,对于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提出的质疑也是不允许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缔约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格式条款的提供在在经济、政治甚至是垄断地位上占据优势,而相对方则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者地位,处于弱势。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合同的规定及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条款对格式合同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要求经营者不能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合理的规定,或者通过格式合同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同时,在格式合同中如果规定了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是无效的。在该部法律中对于格式合同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但是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详细,所规定的内容比较的简单而且不够细致,在实践中缺乏可应用性,很多内容上甚至存在矛盾之处。当消费者发现对方的格式合同存在违法行为的时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究竟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向什么机关进行反应,根据什么样的认定标准来确认格式合同的违法……这些具体的问题在上述法条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二)《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规定及问题
第一,在注意方式的提请方面规定缺乏。《合同法》仅仅是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进行缔约的时候要对相对人采用“合理方式”进行提醒,那是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方式,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问题丛生。
第二,对消费合同和商业合同没有做好区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格式条款存在与商业合同和消费合同中,对于不同的合同应该有不同的规制。
(一)立法规制
在今后立法的完善过程中,格式条款需要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最好将格式合同在《合同法》或者将来的民法典中进行专章规定,在当前还未修订合同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法进行完善。
此外,就格式条款的重要性,还可以就格式条款制定一部单行法。在单行法中,对格式条款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二)司法规制
针对格式条款,除了立法上的完善,还要进行司法上的规制。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格式条款做好审查,对于条款的效力的有无做出正确的裁判。也就是说,法院要维护诉讼人的权益,对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带来的一影响,要通过法院的判决进行解决。通常,司法过程中会采用两种方法判定其效力。一是看对于那些禁止性或者强制性的规定格式条款有没有违反;二是看该格式条款对于基本的法律原则有没有违反,例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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