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9 阅读数:485
摘 要:法官说理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当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当中大量存在,但又缺乏必要的规范。第二,在人民群众认为不公的案件中,真正的枉法裁判并不多见,问题实质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把握。第三,法官判案的能力是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体现出来的。因此,通过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安排来发挥法官个人因素
的积极作用,是当下司法改革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裁判文书;法官说理;司法自由裁量权;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5-01
作者简介:林迎盈(1995-),女,汉族,福建莆田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从事法学研究。
在一些人看来,“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机械性的”整个裁判的过程就是刻板地采用从大前提、小前提再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按照这种看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类案件,不同法官的看法不一致。为什么会产生上述现象?关键在于,人民群众忽略了法官的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影响着法官在判决中的倾向。
新一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了“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基本方向。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发挥法官个人因素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下加强司法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价值观等来选择法律的适用及在法定幅度内作出裁判的自由决定权。霍姆斯大法官在《普通法》一书中说到:“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阅历,结合具体的社会生活,赋予法律新的意义。纵观美国法院判决的历史,不得不承认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说理是使美国人民尊重并服从法院判决这一传统在美国得以形成的重要因素。“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更是将最高法院推上了政治的前台。
自由裁量的存在具有存在的天然合理性,因为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抽象性特点,不可能与特定的案件自动连接。受语言和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法律规则常有不确定性,这必然使法官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人类的有限理性,使得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一切的未来,立法中存在缺陷和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对于复杂的个案,必然要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它或许有些许不足,我们也不可以忽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优越性。对于同一个法律条文或事实的认定,即使同为民事法官或者商事法官,但由于业务类型的不同,也会产生分歧。因此,做好判决书的梳理工作,尽可能地说清楚裁判理由是值得理性对待的。
有些败诉方的当事人在输了官司之后往往会产生司法处理不公的怨气。在这类案件当中,真正的枉法裁判并不多见,若是能够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把握问题,即增强法官的论证说理,追求“看得见的正义”,无疑是解决民众上访问题的一条好途径。通过裁判文书说理,把抽象的正义具体展现在个案中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
法治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不再只“以结果论英雄”,而是更加关注论理部分,以求输得“心服口服”。但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却很少见到法律与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价值的完美结合。固然法律不应该一味地迁就民众,以防舆论的因素误导法律本身。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法律无法让人输得“心服口服”,会直接影响人民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和尊崇。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于司法文书的说理要求也是大势所趋。
衡量法治是否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法院解决争议的能力是否足够强大,法官的权利是否足够强大,司法是否有足够的权威。相较于美国而言,中国的法院系统目前尚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民意要靠判决书的说理去争取。法官在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善于总结中国经验,不可忽视的一点便是中国社会长期存在并最终积淀下来的深厚久远的情理文化。具体司法文书说理活动中,在遵循严格法律规定的总的前提下,也必然要极为重视“情本位”传统对于裁判的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也会直接影响到裁判的可接受性。这一切都需要依靠裁判文书说理得以实现。
如果法官不注重司法论证。或许人们就越来越希望用“机器人法官”来审理自己的相关案件,守护自己的正义。重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重塑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是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和法官们的共同努力。正所谓真理只有越辩才会越明白,使法院的判决过程可以认真“讲道理”并且能够踏踏实实地将原因和依据讲得令人心悦诚服,无疑是目前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一项重要任务。
[1]江必新,程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正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2]何帆.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出版社,2016.
[3]周吉川.律师如何思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4]梁治平.法律后面的故事[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5]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J].中国法学,2015(5).
[6]刘根菊.法官自由裁量权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7.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上一篇:山寨现象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下一篇:关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