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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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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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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隐私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发布时间:2021-05-27 阅读数:439

摘 要:近年,共同隐私侵权问题频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学者的探讨。基于人的社会性,以及媒体传播信息的便捷与快速性,共同隐私必然存在。而共同隐私因其具有共同性、相对性、可变性等不同于一般隐私的特征,引发对于共同隐私的保护的争议。究其根本是共同隐私的权利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如共同隐私中一方的隐私利用权与共同隐私另一方的隐私隐瞒权、共同隐私的权利与公众的知情权等。对于冲突的解决方式本质上是何种权利优先,界定不同权利的优先性又要根据权利本身的属性,以及后果效用等,从而得出了共同隐私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共同隐私;权利冲突;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12-01

作者简介:周潇潇(1996-),女,四川人,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共同隐私的内涵及其权利特征

共同隐私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因为某种共同目的、约定或者其他法律或道义上的联系而共同享有的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与信息。对于共同隐私的概念理解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共同”,何为共同?笔者认为共同是在主观或者客观条件下两者产生联系,对同一信息享有、占有和使用,因为它的共同性涉及多人利益,所以它的享有、占有和使用必定受到限制。第二何为“隐私”?这就涉及到共同隐私的内容。由于科学与社会观念的进步,现代隐私的内涵丰富,不断扩大。共同隐私的内容包括共同隐私主体的共同私生活信息秘密,如共同的经济状况、共同的私生活体验经历和经验、共同的亲属和社会关系、共同的住宅和联系方式等。共同隱私的类型包括夫妻隐私、家庭隐私、其他社会关系隐私、与死者相关的共同隐私等。

关于共同隐私所涉及的权利特征,不要误解为共同隐私权。共同隐私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的隐私权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共同隐私权是不存在的。因为隐私权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的特点是基于个人人格而存在,具有每个人的专属性。在共同隐私上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隐私权,所以没有共同隐私权一说。

二、共同隐私自身权能的冲突及解决

学者一般认为,隐私权包含有四项权能:即(1)隐私隐瞒权;(2)隐私利用权;(3)隐私维护权;(4)隐私支配权。①共同隐私主体对共同隐私享有各自的隐私权,都能自主独立地行使上诉的四种权利。当主动公开者主动公开共同隐私时是在行使(2)(4)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愿公开者正在行使的是(1)(3)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主动公开者与不愿公开者之间产生矛盾。那么法律应该优先保护谁的权利呢?

从权利本身的性质以及位阶分析,(2)(4)是派生出来的新的带有财产性的权能,与人格利益相比显然居于次要地位,所以应该优先保护(1)(3)权利。既是当未取得共同隐私人的同意时不得公开共同隐私,否则视为侵犯隐私权。但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当涉及公共利益,任何一个人对共同隐私公开都不构成侵权,因为隐私权的本旨就是维护安宁。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最重要的部分。

三、共同隐私的外部权利冲突及解决

(一)共同隐私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

共同隐私的不公开可能与公众的知情权产生冲突。隐私权的目的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②知情权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公民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情的需要。那么是应该优先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还是共同隐私人的隐私权呢?这必须对实际牵涉的利益价值进行衡量。若满足的公众知情权所实现的利益收获大于损害个人隐私权的利益价值则进行公开,反之不公开。这是一种经济地配置权利的方法,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利益的大小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二)共同隐私与配偶权的冲突及解决

共同隐私与配偶权的冲突发生常存在于婚外恋捉奸中。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包含了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忠实义务、相互扶养、协助义务等多方面内容,是为配偶双方所享有的绝对权。③此种情况下既要维护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又要保护第三者的共同隐私权,这又如何取舍呢?隐私权行使的限制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笔者认为婚外恋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等方面。婚外恋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影响了社会公德价值,所以是与社会利益相关,所以不享有隐私权的保护,所以此种情况应该优先保护配偶权。

四、结论

解决共同隐私的权利冲突为我们保护共同隐私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界定了保护共同隐私的范围。可以看到对于共同隐私的权利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效益原则等对各冲突主体的权利之间进行选择。总的来说,对于共同隐私的内部主体之间,以保护每个主体的隐私隐瞒权为优先;对于第三人之间的冲突,以公共利益为优先。

[ 注 释 ]

①何志文.共同隐私的法律保护[J].前沿,2004(7):142-144.

②戴伟伟.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共同隐私保护[J].法学杂志,2012(8):136-139.

③唐涛.共同隐私的法律保护[D].四川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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