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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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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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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保护基本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26 阅读数:469

摘 要:人权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在人权的研究及研究结论中均存在诸多争议。首先体现在人权的定义方面。其次,在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方面也出现争锋相对的局面。而随着国际社会社会的发展,人权保护的国际性要求也就日渐凸显。

关键词:人权;人权的定义;人权与主权;人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16-01

作者简介:许媚(1994-),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人权的定义问题

人权(Human Rights)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对于人权的诠释却存在重大差异。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人权,形成不同的学说,如自然权利说、天赋人权说、法赋人权说等。一般而言,人权被视为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的和不可或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因为它们是由于人类社会的存在而存在。至今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人权定义,正是由于国际社会上不同国家的发展历史不一致,政治制度与理念有差异,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程度不一,伴随着人权概念也在持续发展、充实和完善,对于人权应该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又应涵盖哪些内容,这些都是很难定义的。

二、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

(一)人权与主权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基于作为人而应该享有或应当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国家主权概念最早是16世纪法国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让·博丹提出来的。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具有两重属性,即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独立国家所固有的权力。

(二)理论分歧

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一些西方国家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而众多发展中国家表示坚决反对这一理论,纷纷提出主权高于人权,没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何谈人权。该问题涉及到人权的国际保护、国家主权原则以及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通常被界定为“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虽然由于各国签署的与人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使人权進入国际保护层面,主权受到一定限制和弱化,不再是纯粹的一国事务,但也不能因此利用人权去干涉他国内政。大部分人权问题还是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必须依靠主权国家的国内机制来解决,他国无权干预。

对于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上,不能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方,也不能绝对的说孰轻孰重。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是辩证统一的。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积极承担国际义务为前提的。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寻求两者之间的协调与均衡。各国应将更多重心放在改善本国人权状况,互相尊重主权,不能将人权作为一项干涉他国的工具。摒除一些意识形态方面的对立与成见,努力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促进更好的合作。

三、国际人权保护机制问题

二战后,联合国建立并不断加强其人权保护机制,国际社会更加重视人权的国际性保护,逐步形成了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核心的一系列人权保护机制。这些机制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也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国际人权保护实施机制存在缺陷

国际人权保护实施机制是指监督并确保各国履行其依照国际人权公约或者人权国际习惯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措施或程序。该机制存在软弱性和政治性,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弱法性质,其不能像国内法那样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加强实施。缔约国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又会出于政治考虑,权衡利弊,导致一些制度如国家间指控制度不能得到完全实施,无法切实推进人权的国际保护。而其规定的一些模棱两可的标准和存在的各种漏洞,给一些缔约国逃避履行义务甚至侵犯人权提供机会。

(二)国际机构没有有效发挥应有的职能

当前已建立了许多人权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建立了诸多机构,但并没有形成一套体系化的机制,这些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比如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等都与人权事务有关,但分工不明确、职能存在交叉重叠、程序庞杂繁多;各自的工作程序不相协调,互不兼容;并且存在对人权问题政治化的倾向。种种原因导致这些机构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不能很好的处理一些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

针对国际人权保护存在的机制问题,需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联合国人权保障组织体系来完善国际人权的保护机构,使得各个机构相互协调统一,工作程序兼容,发挥应有职能。要加快国际人权保护实施机制的革新,使各国能更好更自觉地履行其保护人权的义务。各个国家要更好的协调和处理国际机制与国内机制的关系,真真切切的保障人权。

四、结语

人权保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现存人权问题,需要各主权国家加强多边交流和人权对话,各组织共同发挥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职能,各种人权保护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邵津,主编.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

[2]何志鹏,崔悦.国际人权法治:成就、问题与改进[J].法治研究,201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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