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4 阅读数:498
摘 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作为我军早期军事法制思想的萌芽,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军事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它作为我军建立之初建设的重要法纪,不仅是我军取得革命胜利与人民拥戴的法宝,更深刻地呼应了武装冲突法的宗旨与精神。
关键词: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事法制建设;武装冲突法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22-02
作者简介:张金鑫,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教研室,讲师。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我军优良傳统的集中体现,它形成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作为人民军队基本的纪律要求,它对加强部队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又对当时我国军队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纪律是法律制度的雏形,军队纪律是军事法制的雏形。在红军成立初期,尚不具备大规模制定军事法制的环境和条件,这时主要以军纪建设为核心,来达到加强军事法制建设的目的。
1927年,随着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广州起义的展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杰出中国共产党人创建了人民军队。然而,面对国民党军的不断进攻,人民军队在创建过程中遇到了诸如“围剿”中的生存问题、群众误解冷漠、红军成分复杂急需塑造新型人民军队等等重重困难和危机。面对内忧外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站在人民军队建设的高度和根本基点上,吸取千百年来农民起义的经验教训,根据革命中的实际情况,思考和解决红军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难题。首先是通过三湾改编建立起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又逐步建立起一套全新的、体现无产阶级军队性质的革命纪律。毛泽东在总结同年11月军队在湖南茶陵筹款和发动群众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红军必须执行打仗、筹款和做群众工作的三大任务。要执行这三大任务,必须有严格的纪律作保证。
其实从1927年9月,红军到达三湾村时,有个别官兵随便吃老乡的红薯,还有个别官兵将没收的财物据为己有,毛泽东同志就已经开始思考如何严肃军纪的问题,规定了“不拿老百姓一块红薯”和“筹款要归公”的纪律。随着红军群众工作的深入开展,他的这种思考日渐深入,第一次提出了工农革命军的“三大纪律”:第一,行动听指挥;第二,不拿群众一个红薯;第三,打土豪要归公。自从宣布三大纪律后,部队纪律有了很大的变化,拿红薯的现象没有了。1928年初,当工农革命军攻进遂川县城后,又出现了有的战士借了老百姓的门板和稻草不主动归还、归还门板时弄错、睡过的地方没打扫干净等一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为此,1月25日,毛泽东同志在李家坪召开了大会,宣布了农革命军的“六项注意”,就是:“上门板;捆稻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不拉夫,请来夫子要给钱;不打人骂人。”后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在六项注意基础上又增加了洗澡避女人和不搜俘虏腰包两项内容,发展成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体现了新型人民军队的本质,虽然此后在具体措词方面略有改动和完善,但其基本意思并没有变。1947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毛泽东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从此,“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从形式到内容上就被固定下来。随之,12月20日《人民日报》上刊登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曲,同时颁布了歌谱和八段歌词。这就是我军现在执行的并谱成歌曲广为传唱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仅在人民军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体现了人民军队的本质,正确处理了军队内外关系特别是军民之间的关系,成为人民军队应对困境、化解危机,生存发展并取得不断胜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也是我军早期军事法制思想的萌芽,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军事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开始,我军就有了严明的军事纪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军的军事法律法规建设从此时开始起步。
军队是为武装冲突而存在的,而武装冲突要求军队必须有严格的法纪。严格的法纪是军队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完成作战任务的基本保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作为我军建立之初建设的重要法纪,不仅是我军取得革命胜利与人民拥戴的法宝,更深刻地呼应了武装冲突法的宗旨与精神。在现代战争中,从武装冲突法的角度对军队行动的正义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因此,我们不仅需要从我党我军的特殊宗旨和革命实践角度理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也需要从武装冲突法的视角解读“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将我军的正义性与先进性用“国际语言”来表达,即更易于国际社会了解我军对于武装冲突法的遵守执行情况,也为我军更好地履行武装冲突法义务提供了实践基础。
(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涉及的武装冲突法规则
1.尊重和保护平民
武装冲突法的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尊重和保护平民,人道原则是武装冲突法的核心价值,它是指武装冲突法要求交战方尽量减轻战争的残酷性,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加以保护。人道原则的法律基础在于:当武装冲突发生时,落入敌方权力支配之下的人员无法得到其本国或当局的保护,武装冲突法要求交战方在确保军事必要的基础上,给予在自己权利之下的这些人员以最起码的人道待遇,使他们享有最基本的生命安全保障,尽可能减轻战争所造成的痛苦。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说话和气”、“不打人骂人”、“不调戏妇女”都朴素地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平民的思想。通过“举轻以明重”,既然在平时与群众交往时都要注重言行举止,那么战时就更不可能向平民实施攻击,也就达到了尊重和保护平民的效果。
2.尊重和保护民用物体
武装冲突法注重对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并集中规定在《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24条、第54条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1)对平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物体的保护①;(2)对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的保护②。当对于该类物体是否对军事行动做出有效贡献的问题有所怀疑时,应推定该物体未被这样利用,仍给予保护。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损坏庄稼”等都体现了尊重和保护民用物体的思想,并且这些纪律不区分平时和战时,体现了我军对于群众财产的一以贯之地加以尊重和保护的立场。
3.对战俘的保护
武装冲突法从国际人道主义原则出发,致力于协调保护战俘基本权利与维护俘虏管理秩序之间的关系,由此规定了一系列非常详细、具体的保护战俘的规则。其中,《日内瓦四公约》中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是关于保护战俘的专门条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对战俘地位也做了专门规定,进一步界定了战俘范围③。
“不虐待俘虏”简明扼要地表明了我军对战俘进行保护的纪律。实行宽待俘虏政策,维护俘虏管理秩序,是我军履行武装冲突法义务的内在要求,在历次国内外作战中,我军都严格遵守了“不虐待俘虏”的纪律。对于虐待俘虏的情形,我军也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对于虐待俘虏尚不构刑事处罚的,依据我军《纪律条令》第41条第4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对于虐待俘虏情节恶劣,构成虐待俘虏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从武装冲突法角度解读“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特点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与武装冲突法有相同之处,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也具有一些与武装冲突法规定不同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超越了武装冲突法关于保护平民的基本规定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诞生于土地革命时期,也可以说是诞生于本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环境中。在这种背景下,民心向背是革命成败的关键,红军对于人民群众的态度决不能仅仅是“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交战方对待敌国平民的态度。无产阶级革命需要联合广大的工农群众,因此必须也必然建立起与群众的紧密联系,这种关系远远超出武装冲突法对于平民的基本保护。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有8条是直接与群众或群众财产相联系的规定,这也反映了我军对于群众工作的极大重视。这些规定要求军队与群众交往时要“说话和气”、“不打人骂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等,似乎没有直接表述作战过程中要如何保护群众,但实际上这恰恰是一种“举轻以明重”的规定方法,既然在平时都要“说话和气”、“不打人骂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那么作战过程中也决不可能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决不会在战斗中不区分敌方战斗员与平民。我军“热爱人民”的优良传统,使得在历次战争中既遵守了武装冲突法义务,也为最终取得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体现了“交战规则”的特性和功能
军队参与武装冲突,必须遵守武装冲突法,然而武装冲突法规定繁多,不适宜直接运用于具体的武装冲突之中。因此,在世界各军的武装冲突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了“交战规则”,便于军队在武装冲突中明确知道如何采取行动。交战规则的规定模式并不是何者需要受到保护,而是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当使用武力,可以攻击什么,不可以攻击什么。这样的规定模式与军队采取行动的视角相同,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军队更好地遵守武装冲突法。
多数交战规则是对武装冲突法规定的直接转化,但也有的交战规则是依据军队的性质和宗旨来制定的。我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规定即属于后者。“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具有交战规则的特性和功能,其规定模式同样是从行为出发进行规范的,规定了军队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具体包括6项正面规定和5项反面规定,从正反两面规范了军队的行为,内容具体,便于执行,充分体现了“交战规则”的特性和功能。
3.语言精练,通俗易懂
与国际上以其他问题为底本的武装冲突法或交战规则相比,“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充分体现了中文的语言特点—语言精练,通俗易懂。如“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一规定,简单概括,“一针一线”的说法形象地代表了人民财产;“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偿”、“不损坏庄稼”等,通俗地表达了对人民的尊重和保护;“不虐待俘虏”概括地表达了对待俘虏应当予以人道待遇的要求。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语言精练、通俗易懂的特点,便于广大官兵理解我军的纪律规定,更好地将其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付诸行动,以实际行动树立“文明之师”的形象、从而使我军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戴,使我军在思想舆论战线上始终掌握主动。
综上可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作为我军在特定历史时期基于我军的性质宗旨制定的纪律条令,包含了武装冲突法所要求的基本的国际人道精神。同时,“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是对武装冲突法的抽象规定的更进一步,以“交战规则”的形式将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军事实践相结合,形成了通俗易懂、行之有效的纪律条令,对我军的发展影响至深。时至今日,随着武装冲突法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我们应当秉承“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规定的精神,结合现代战争的具体形式,逐步发展丰富我军的交战规则体系,为我军更好地遵守武装冲突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①这类物体是指:粮食、生產粮食的农业区、农作物、畜生、饮水装置,以及饮水供应和灌溉工程等.不论什么动机,禁止对这类物体实施使其失去供养价值为特定目的的攻击、毁灭、移动或使其失去效用.但这类物体用于供养地方军队武装部队人员、直接支持军事行动,以及为保卫本国领土免遭入侵的迫切军事必要的例外.
②这些物体如礼拜场所、学校、房屋或其他住处.
③保护战俘的主要规则包括:对于已放弃敌对行动,且不试图逃跑的被俘战斗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受到人道待遇;俘虏免受暴行、恫吓、侮辱或公众好奇心的烦扰,也不得以俘虏为报复对象;在一切情况下,都应尊重俘虏人身及其名誉;拘留俘虏的国家应免费维持生活,并给予其健康所需要的医疗照顾;对所有俘虏,除另有规定外,应同等对待,不得基于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意见或类似标准,而做出歧视性区别对待.
[1]宋新平.武装冲突法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2.
[2]战争法条约集[M].西安:西安政治学院训练部,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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