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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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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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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23 阅读数:383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对外交往活动范围逐渐扩大。在民商事领域中,多样化的民商事已经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关键表现。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商事交往,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加,出现了众多的估计民商事诉讼问题。在缺乏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下,会导致当事人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目前各国都在针对管辖权冲突导致的平行诉讼做出努力,我国目前也存在着立法的不足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

关键词: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18-01

作者简介:朱嘉旭,河北体育学院,非法律专业本科生。

目前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已经是长期的问题,而且很多国家都开始重视这类的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案件也受到了各国的重视。当前很多国家都会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尤其是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纠纷的问题,各国在努力探索符合自己国家情况的解决模式。

一、我国对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的立法及判例

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实践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我国对此已经进行了相关的探索[1]。只有具备完善的管辖权制度才能有效的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的效率,因此目前我国具备的不成体系的管辖权制度影响了涉外平行诉讼的解决,对我国的对外经济活动会产生不利的影响。随着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当前我国的民商事诉讼法确立,已经融合了当事人主权和职权注意相结合的管辖法院。主要是因为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不过将其放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场合则不合适,尤其是一些法院系统不具备管辖权,所以导致一些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缺乏科学性。相关限制有一定的必要,不过不适用于国际民商事诉讼[2]。

二、我国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的完善

随着民商事平行诉讼纠纷越来越多,我国的涉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立法制度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而且国际私法立法的缺失会会影响法律的不稳定。相关案件使用着不同的法律,在处理平行诉讼的过程中也存在差异,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司法界研究者进行了分析,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非方便法院和先受诉法院相结合

非方便法院主要是追求诉讼的公正,因此需要选择合理的方式保证管辖法院的审判更加合理。可以有效的保证纠纷双方的诉讼权益,因此可以体现出对有管辖权国家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尊重。非方便法院原则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诉讼利益并且可以降低司法的成本,保证平行诉讼的高效解决。我国虽然已经引用了这一原则,但是也存在不少的反对之声。立法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能够有效的解决我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但是任何的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模式都无可避免一个问题,在国内外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时,应该选择怎样的方式,所以可以选择先受诉法院进行问题的解决。目前我国民诉法使用的协调模式,与德、法国比较相似,但是德、法国使用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处理涉外平行诉讼问题。将非方便法院和先受诉法院进行有效的结合,可以有效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不会违背我国的公共利益,如果在解决的问题中出现了不公平的行为,需要注意先受诉法院原则的分析,考虑到不同处理方法的效果,可以使先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3]。

(二)完善协议管辖制度

协议管辖制度主要是可以在管辖制度领域中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愿,目前有很多的国家都将协议管辖制度作为判断管辖与否的关键要素。在协议管辖制度修改之后,可以不断的建立统一的协议管辖制度,尤其是在解决涉外民商事平行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保持解决问题的一致性,可以具备更加可靠的依据,能够扩大这一解决办法的范围。也充分的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不过即使进行了立法制度的完善,还会存在一定问题,第一,形式的问题,在新的管辖制度中,对管辖协议提出了书面的要求,不过目前我国并没有采用这一形式,书面的做法与现行的国际协议管辖要求不符。第二,协议管辖范围增加了财产权益纠纷,不过缺少明确的范围规定,比如我国当前的不动产管辖制度属于专属管辖,但是其中也存在权益的纠纷。第三,新的协议管辖制度要求协议管辖法院参与争议有实际的联系,但是与我国的协议管辖原则有所冲突。目前来看,使用非方便法院和先受诉法院结合的原则有助于协调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因此需要不断的完善協议管辖制度,才能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人的问题,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减少平行诉讼的发生。

三、结论

非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于很多的国家,我国在使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其他国家存在的弊端,尤其是要注意吸取其他国家的优势,对私人利益分析比较看重,而且要注意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合理分析与私人利益相关的问题。使用非方便法院原则要注意和先受诉法院进行有效结合,重视先受诉法院处理平行诉讼的优势,然后注意二者的协调适用。

[ 参 考 文 献 ]

[1]余硕.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12):11-13+15.

[2]张利民.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7(03):122-130.

[3]张淑钿.论解决国际诉讼竞合的四种国内法机制[J].前沿,2005(03):1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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