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3 阅读数:370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变革都以一种难以想象的速度推进,法治建设也以不甘落后地态势紧随其后。当前,我国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治建设滞后,而法治观念的形成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发展现状尤为不容乐观。2015年两会将乡贤文化以全新的内涵再一次呈现在大众面前,指倡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贤文化,将对推进乡村法治,深入贯彻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发挥其积极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乡贤文化;乡村法治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24-02
作者简介:曾荔,女,汉族,甘肃陇南人,法学硕士,甘肃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律文化、行政法学。
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我国整体上的法治环境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民对法治的认同感有了明显的改善。农村法治建设在农村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下也悄然的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主要表现在:我国乡村群众法律常识与法制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的机制也在稳步运行。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我们也应正视的是虽然我国乡村法治已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事实上我国乡村法治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政府对乡村法治的预期目标并没有达到。从《方圆》杂志与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所做的“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活动来分析,乡村社会的法治现状似乎不那么乐观。基本状况如下:32%的农民表示自己及家人近两年发生过邻里纠纷,而在处理纠纷方式的选择上43.3%的农民会选择自行协商解决,28.9%的农民会选择其他村民调解或者由村干部进行调解,仅仅2.2%的村民会选择由法院进行调解。由此可见在人治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乡村社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与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依然有很远的道路要走。
纵使国家在改善乡村法治上做了许多努力,乡村法治依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村民的法治素养不高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村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素养欠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足,导致他们对法治的信仰不高,权利意识、法制意识以及守法意识较差。主要体现在:首先,中国自古以来的人情社会对村民影响较大,村民普遍缺乏对法治地信仰。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是“礼治”,村民普遍对法治嗤之以鼻。在大多数村民眼中,道德的情感重于“冰冷”的法律。其次,乡村村民接受系统法律教育的机会较少,现在乡村大多数青年在外打工,留在乡村的劳动力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教育更是接触甚少。最后,乡村的法治宣传不到位,法律知识没有被接收,法治观念并没有在村民中建立起来。对于国家推行的普法政策,多数是由村委会开会宣传,缺乏专业的法律人士指导,导致法治宣传枯燥乏味,村民普遍没有领会到法律的精神与魅力所在。
(二)乡村居民对司法、执法机关缺乏信任
我国的司法、执法制度发展的不完善,导致乡村居民大多对司法、执法机关持怀疑态度,加之传统思想的束缚,乡村居民普遍有厌诉思想。乡村居民的传统观念认为:“农民打官司很难打赢,且就算打赢了官司也很丢人。”在大多数村民眼里,上访所取得的效果要远甚于诉至法院。农民要解决问题和纠纷,般是先找乡村两级组织,如果乡村两级组织解决不了,就纠合起来到县、市甚至到中央进行上访,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其次,由于诉讼成本过高,以及诉讼周期过长,乡村居民的收入大多负担不起过于昂贵的诉讼费用。很多乡村居民认为过长的诉讼周期影响他们创造财富,反而对于他们来说得不偿失。所以,很多村民宁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甚至是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愿诉至法院。
(三)农村法律制度不完备
依法治国首先强调的是有法可依,同时还要保证立法的质量,因此,我国农村法治建设首先面临的就是立法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但是农村的法律制度仍然有待于完善。主要体现在:有些关于乡村的法律虽然已经制定,但其未能全面反映乡村的客观事实和传统习俗,未能考虑到乡村居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的与乡村的现实状况脱节,导致很多村民并不愿意去信仰法律。再者,法律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滞后性,导致在乡村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事实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支撑。尤其是在某些涉及乡村领域的立法上还存在着空白,导致乡村居民在处理相关纠纷上无法可依,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加深应用法律的积极性,加深了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一)乡贤文化的概念及解析
乡贤文化是以乡贤为核心,汇聚乡贤意见、观点,弘扬乡贤德行,发挥地方治理作用的文化。“乡贤”,一般说来是指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人,近些年我国提出新乡贤的概念,所谓新乡贤其实质是“告老还乡”也可以叫做“退职还乡”,既实现了宝贵人才资源从乡村流出到返回乡村的良性循环,使社会人才分布结构趋于合理,有利于整个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因为“新乡贤”多有成就,又都怀有浓浓乡情,他们身上散发出来的文化道德力量可以教化乡民、反哺桑梓、泽被乡里,对凝聚人心、促进和谐、重构传统乡村文化大有裨益。
(二)提升村民的法治素养与乡贤文化的契合
1.我們应该重视乡村法治的基础教育,法治观念的渗入从下一代抓起。孩子是国家的希望,可塑性较强,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法治观念薄弱的问题,我们就必须重视孩子的法治教育。我们应该意识到,在诸多类型的乡村新乡贤当中,还有一类特殊的乡贤类型,即农村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或法学背景的农村教育工作者,他们不仅掌握了先进的文化知识,完备的法律体系储备,而且还与当地的村民有着千丝万缕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更了解当地的法治现状、文化背景及风土人情。农村教育工作者在日常的教育中重视法律的教育,通过理论解释、案例分析等方法去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及对法律的信仰,从根本上解决乡村法治观念薄弱的问题。
2.乡村的法治宣传也是法治观念在乡村社会渗入不可忽视的一块阵地,我们现在乡村的普法宣传大多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一种是向村民发法治宣传的宣传册,另一种方式则是请不了解当地实际情况的律师或法律专家来做讲座,以上两种方式皆不能改变乡村村民法治素养薄弱的现状。我认为: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专业性与乡村实际情况的结合,利用有法律背景的新乡贤去传播和激发村民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让法治宣传以更专业和更贴近村民生活的方式实现,这样村民更容易接受与理解宣传的内容,从而慢慢建立起法治意识。
(三)提升村民对司法、执法机关的信任与乡贤文化的契合
1.我们应该做好对司法、执法机关的监督
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的中国,要想把权力的“老虎”圈禁在法治的“牢笼”里,让各级官员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民主监督制度尤为重要。首先,我们可以邀请有法治意识的乡贤去监督司法的运行,同时向村民传达司法监督的现状,逐步建立起村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其次,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对农村基层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可以由乡贤组织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农村干部的渎职与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的治理。
2.乡贤引导村民去信任司法、执法机关
村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是法治观念在乡村社会渗入的关键。当某一案例致使某一村民失去对司法、执法机关的信任时,乡村熟人社会的特性将致使整个乡村社会对司法、执法机关的不信任,而挽回这种信任的途径却很缺乏。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乡贤在乡村社会中独一无二的优势,宣传有关司法、执法机关的正面信息,让村民意识到通过司法途径完全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此来改善这种信任缺失的现状。
[1]王泉根.中国乡贤文化研究的当代形态与上虞经验[J].中国文化研究,2011(4).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效、问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2(5).
[3]张学亮.中国法治现状与公民法律文化构建[J].法学杂志,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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