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1 阅读数:407
摘要:民间借贷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足够证据作为正确裁判案件的支撑,案件事实是否确实存在不能证明,真伪难辨。本文旨在探讨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分配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使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程度符合民事訴讼证明标准,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词: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案件事实
中图分类号:D925.1;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216-01
作者简介:张旭,内蒙古鄂尔多斯人,西北政法大学,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民间借贷案件概述
2015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主体限定为法人、自然人还有其他组织。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与其他金融类纠纷交织在一起,法院要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正式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6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存续抗辩已偿还借款,被告对其抗辩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原告仍不会免除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第2款规定被告对原告主张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提出借贷法律关系尚未发生的抗辩,法院应当综合相关情况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17条存在与第16条相同的问题,被告对其提出的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证明后,原告举证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责任并没有免除,继续承担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在法律实践应用中,这两条法律规定存在逻辑混乱问题。被告抗辩主张产生的另一法律效果是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存在的自认,原告再无必要对借贷关系的成立举证证明,证明责任转移至被告,因此,16条第1款规定也就没有必要。其次,第16条第2款规定,被告提出抗辩且作出合理说明后,对于该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承担。另外,第17条规定的“被告抗辩”性质实为被告否认,却误用“抗辩”一词,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难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规定》第16条、第17条本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但在审判实践应用中却出现矛盾。
二、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请求权依据的事实真实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该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请求法院对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在诉讼开始阶段,若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提出任何抗辩,只作否认,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借贷数额、交付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存在。若法院无法判断借贷事实的存在,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告承担败诉后果。
三、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诉讼的开始阶段,原告对其主张的证明程度达到民事诉讼法关于本证的证明标准后,被告就要承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其本没有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责任,只是要提供证明原告主张不真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可信度由内心确信降低到对待证事实的认识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被告承担的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并不一定承担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败诉责任,证明标准当然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被告抗辩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因清偿而消灭,随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存在产生自认,被告负对抗辩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在实质上并不否定双方借贷事实的存在,只是否定借贷事实产生的法律效果,其所提出的是权利消灭抗辩,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能够同时成立,因此被告需对提出的抗辩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四、关于“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转移”的认识
证明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主观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借由自己的行为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另一方面是结果意义上的客观证明责任,是指法院对一方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发生变化或者消灭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当事人需对争议事实举证证明且要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否则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法院裁判作出之前,负有对该事实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原告应承担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败诉的不利后果。若被告抗辩称借贷法律关系已因清偿而归于消灭,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则由其承担。因此,不论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还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都遵循证明责任随证据证明活动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的规则。
五、结语
民间借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存在问题,法官在案件审判中要根据现实情况、社会一般交易规则综合考量,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存在,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吴泽勇.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J].中国法学,2017(05):258-278.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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