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3 阅读数:543
潘艺晴 覃娟
摘要:目前,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五条。这两条通过修改了罪名、增加了范围、加大了力度,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日益减少,食品安全问题总体稳定向好。但是,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仍然存在犯罪隐蔽、数额认定困难、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困境。为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必须“零容忍”,一是要发动群众的力量进行举报,二是统一量刑标准,三是加大宣传。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零容忍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28-02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刑法作为保障舌尖上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相比于民法与行政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具有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大的特点。再加上近几年来不断涌现的三聚氰胺事件、火锅中添加罂粟壳事件、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不容忽视,从刑事审判角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迫在眉睫。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五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第一,修改了罪名。这主要是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罪名由原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二,增加了刑法处罚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这主要体现在修改后的两个罪名都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这作为这两犯罪的兜底条款,防止其他漏罪情况的产生,有效地扩宽了食品安全犯罪处罚的范围;第三,加大了刑法处罚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修改后的刑法去掉了判处拘役及单处罚金的可能,另外也去除了罚金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规定,也就是说以后如果犯这两个罪名,可能面臨的罚金数额是无上限的,这些规定都无疑大大增加了刑法处罚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也体现了立法者为了构筑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实行“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司法现状
为了更好地阐述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司法现状,笔者将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2015年至2018年5月以来审结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为基础进行说明。2015年至2018年5月以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6件,判处犯罪分子6人。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反映出,一方面在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加大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的背景下,同安区范围内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日益减少;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2015年至2018年5月这近三年半以来,厦门市同安地区打击的食品安全犯罪仅仅只有六起,这六起案件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有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在碗仔粿、面条中添加硼砂、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病死猪肉。这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明显是不相匹配的,说明食品安全犯罪打击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打击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司法实践依然任重道远。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困境
虽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总体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问题没有“零风险”,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困境:
第一,犯罪隐蔽,难以及时发现制止。例如,同安区人民法院这三年半以来审理的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所有的被告人身份均为个体经营户,有一半没有相应的营业执照,缺乏相应的卫生检查和监管,生产销售规模较小,生产场所多为个体出租屋或自己家中。可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地点分布点非常广泛且难以发现。
第二,犯罪数额认定困难。一方面,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但是犯罪数额如何具体认定以及部分非食品添加剂或者原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使司法审判实践难以统一;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过程较为隐蔽,而且公安机关查处的样品有限,犯罪的过程往往时间跨度比较长,因此法院审理时也无法准确确定其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原料的数量以及犯罪的营利数额。这种困惑几乎存在于法官审理的每一个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例如,在同安法院2017年审结的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陈某从2014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查获时陆续在其销售的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如何认定生产及销售金额成了本案的难点,因为这直接关乎其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为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供称每月销售额十万元,每天二千元,证人吴某证实每天营业额7000元至8000元,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该店营业额,即使营业额就低以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加以认定,在销售额中有多少属于火锅底料也无法确定。这个案件直观展示了法官在面临犯罪数额认定时的困惑。
第三,部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认为添加非食品化学原料的行为是犯罪,他们认为自己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如果吃的不多,也不会吃死人,而且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即使部分被告人认识到添加非食品化学原料是犯罪,也会放任或者故意实施犯罪。例如,在同安法院2017年审结的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被告人陈某认为在火锅里面添加罂粟壳是可以预防拉肚子的。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出路探索
为了构筑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必须“零容忍”。一是要发动群众的力量进行举报。群众的眼睛雪亮,且人数众多,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直接危害者与第一线接触人员,是第一时间发现食品安全犯罪的中坚力量。再加上,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发现并查处该类隐蔽的案件。所以,要发动群众的力量进行举报,通过开通举报热线、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犯罪惩治的积极性,提供更多的线索,使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无处藏身。二是统一量刑标准。综合考虑现场查获有毒有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含量高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持续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做到均衡量刑。三是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食品行业商业的食品安全意识。例如,法官可以把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通过联系电视台、报纸、新闻记者加以宣传,加强该类案件的庭审直播力度,并公开宣判,以加强该类案件的司法宣传,加大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意识。
[注释]
胡洪春.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犯罪研究,2012(1).
吴喆,任文松.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0).
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之不足及其对策[J].法学论坛,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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