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2 阅读数:423
倪学华
摘要: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呈现“两高一多”的特点,并出现了信访问题反映无序化、信访问题处理缺乏权威性、缠访闹访多且负面影响大等难点。笔者建议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加快构建共同的信访价值体系、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形成良性互动的动态平衡,从而建立起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信访新秩序。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现状;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34-02
近年来,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13年,中央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统一由各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工作,切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改革,使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但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探索解决。
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现状
一是信访人对法律一知半解,容易激愤信访。主要表现在:对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不能区别;对公检法的职能分工不太清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证据证实的犯罪嫌疑人无罪始终无法理解,否定某些案件受客观因素影响,证据无法证实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形,进而有可能造成信访人缠访、闹访。
二是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过错或瑕疵,造成信访人认为“执法不公”,由“执法不公”导致对办案人员失去信任,从而联想到贪腐,进行信访。从接待的群众来信、来访情况来看,信访人对案件处理产生疑问的原因往往是案件中一些细节性的问题,比如: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文书号、发文时间有误,法律文书作出后未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的情况,这些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让案件当事人对办案部门的司法公信力产生了怀疑,进而引发信访。这给我们公检法办案机关敲响了警钟,在办案过程中,法律文书和相关执法程序一定要规范、完备、齐全,不能有一点瑕疵。
三是信访人在案件法律进程尚未结束之前,通过闹访以访压法。近年来,有部分来访人(特别是一些案件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审查逮捕决定或审查起诉决定尚未作出之前,到检察机关通过大吵大闹、在接访场所滞留等方式,试图通过制造影响来达到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的目的。
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不畅,导入难的现象依然严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首要环节及重要的原则便是要坚持诉访分离,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剥离出来,纳入司法程序解决。但是在导入司法程序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各司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二是群众信访不信法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信访成本较低,信访人法律水平淡薄,许多信访人宁可放弃正确的诉讼渠道,选择信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信访不信法”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严重。
(二)控告、申诉终结案件出口不畅问题突出。信访改革的目的是使所有信访事项能够顺利导入其应走的程序,从而得到顺利解决,最终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后,高检院制订了《案件终结办法》,详细的规定的案件终结的范圍、条件、程序等,但终结难度依然很大,信访事项顺利导出成为难点。主要原因有:一是办案质量不高,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控告申诉人因为瑕疵而对案件结论产生异议,即便是通过瑕疵补正仍然不能对结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案件难以终结。二是案件终结后申诉人继续缠访。有些已经终结的诉讼案件,信访人认为只要上访就有改变结论的可能,从而继续上访,甚至缠访闹访,暴力上访,试图通过激烈的上访手段改变法律决定。
三、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导入工作
1.继续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系统化的信访分流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快速导入法治渠道。一是建立信访受理平台,开通多种渠道接受诉求,建立网、电、信、访、视五位一体的立体信访渠道,为群众信访提供方便,使群众诉求能及时表达。二是坚持诉访分离,对信访进行分类甄别,对诉讼类的信访,及时告知其到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及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监督;对属于政策性的信访,告知其到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2.检察院与其他各部门建立信访联动机制和回馈机制。各部门的信访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流转群众信访,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信访联动机制后,对群众的信访问题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流转到正确的渠道,达到让信息多跑道,让群众少跑腿的效果。同时建立完善的处理反馈机制,有问必答,有错必究,所有的控告申诉最终都有答复,做到有始有终,减少因群众多头上访,越级上访而造成的信访形势不稳定和信访资源浪费的情况。
(二)扎实办案,提升司法公信力,以过硬的案件质量来说服控告、申诉人服判息诉
1.完善案件的首办责任制和公开性。控告、申诉部门对于纳入程序的案件,重点突出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定期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避免因控告申诉人不了解案情而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2.加强干警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加强办案人员法律专业知识和实用性技术的培训,特别是专业技能和应付各种复杂局面、突破案件的能力,熟练掌握业务知识,规范办案程序,严格公正执法,严把案件程序关和实体关,使所办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坚决杜绝瑕疵案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
3.规范执法方式方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法律有规定的告知事项必须使当事人及时有效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对于法律规定告知义务不明确的,应尽量告知被害人,实在不便告知的,耐心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同时,办理所有案件均录入统一业务管理系统,规范填写,按时办结,按规定公开,保证所有案件均依法按程序办理。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全面促使群众知法、懂法、用法
群众法律水平普遍较低仍是涉法涉诉信访导入难,息诉难的一个重要原因。逐渐提高的司法执法水平与群众较低的法律认知水平呈脱节状态,群众对司法裁决中一些适用、运用法律的情况不理解,释法息诉难度较大,甚至有些群众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有问题应该找政府。检察机关应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检察开放日”、“以案释法”等形式,形成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良好习惯,努力使矛盾纠纷有序地导入司法渠道,从而得到公正的解决。
[参考文献]
[1]白玉坪,张哲.浅谈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与工作机制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9).
[2]刘彩娥,邹卫权.涉法涉诉信访机制的调查及改进路径[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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