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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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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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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综合检察工作服务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发布时间:2020-10-11 阅读数:484

张金涛

摘要: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对检察机关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以基层院为例,综合检察部是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业务部门,它主要有刑事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两个方面的职能。本文以检察机关如何强化综合检察工作职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综合检察;刑事执行监督;控告申诉;创新驱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35-02

一、创新驱动发展新形势下综合检察工作的现状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方面。在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诸如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根除,相关监督纠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困难。除了由于羁押期限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的变相超期羁押外,换押制度落实不好,少数办案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对超期羁押的检察监督措施刚性不足等等都是影响因素;对于财产刑执行工作来说,目前财产刑适用较多,但执行率较低,执行主体混乱,存在多头执行的现象,以及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笼统;我们检察机关对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乏细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的监督途径,执法监督显得软弱无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部门缺乏相关的工作机制,信息渠道不通畅。

(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尤其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环境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日益倍增,大量社会矛盾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法律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但是该项工作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诉讼与普通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态未得到根本扭转,或者依法办案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该纠正错误的部依法及时纠正等等问题,导致群众的合理诉求无法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综合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监督理念的异化。刑事执行监督理念的异化主要源于三种心态:一是不敢监督。部分检察人员在监督中对法外因素考虑过多,受到外界干扰过大,导致不敢坚持原则;或者担心监督效果不好,会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对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行为也不敢及时纠正。二是不善监督。部分检察人员对诉讼监督权认识不清,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单向性、专门性和强制性认识不足,在思想意识上淡化了诉讼监督职权,从而弱化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职能方向。三是不愿监督。中国“特色”的人情社会现状,使得部分检察人员基于维护部门关系和人际关系的考虑,不愿去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来访诉求,缺乏积极性去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二)履行本职工作能力欠缺。法律监督能力不强是制约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发展的重要瓶颈。工作重点不突出,实践中许多诉讼监督事项是一些轻微违法甚至是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硬性司法公正地突出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检察机关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无法发现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或者掌握监督对象具体执法情况之后等原因,不能及时虽需要监督的事项及时开展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业务能力水平不高,部分检察人员对本职工作认识不清,没有真正理解工作本质,不能及时开展有效的检察工作,导致对群众的诉求无法及时得到妥善的解决方法亦或是答复。

(三)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对超出法定范围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无权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技术的缺陷等原因,使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存在盲区。虽然宪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没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法规。刑诉法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没有对监督的主题、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监督的手段也只局限于“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不具有强制性的形式,监督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

三、检察机关强化综合检察工作职能,服务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及探索

(一)加强政策与业务学习,真正了解创新驱动发

展的需求。检察机关应该立足于服务大局的观念,充分剖析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了解创新驱动发展的需求,才能对工作改进具有针对性,从而提升服务的效果。要积极学习相关政策及实施意见,充分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义,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找准本质工作的职能定位,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切实提升自身业务素质,营造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改进工作方式,找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着力点和切合点。一是加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一步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程序,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考核机制,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均衡化、常态化。深入推进集中清理判处实体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建立刑罚交付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持续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强化指定居所监事居住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发展,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后,对我们通过司法办案活动,体现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加大我们的工作力度,严格履行监督职能,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使执行机关信服,让群众信服。二是找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定位,推动刑事申诉检察职能转型发展。进一步优化刑事申诉检察权职权配置,明确控告申訴职能定位,防止多种职能混同,促进刑事申诉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刑事、控告申诉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始终将其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和核心业务来抓。通过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和司法公正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切实改变单纯就案办案的片面倾向,充分发挥刑事申诉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窗口作用、调节作用、规范作用、导向作用。要通过在办案中推行施法说理制度,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对重大、阴暗、复杂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以及涉检信访案件进行不捕、不诉说理,公开检察机关思维方法、过程以及决策结果,从而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以及认同,积极改善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要及时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向审视,发现问题,剖析利弊得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创新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保障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编.刑事申诉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

[2]袁其国,主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与方法[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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