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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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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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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工作对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展

发布时间:2020-10-10 阅读数:490

高洁 杨立霞

摘要:检调对接是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新举措,是对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展。然而在特定时代衍生出的枫桥经验只有被赋予新的内涵才能更好的发挥其效用,才能更有效地指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关键词:枫桥经验;检调对接;传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44-01

一、枫桥经验的内涵与历史演进

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自此,着力于化解基层矛盾的枫桥经验由此诞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枫桥经验已经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即:“调动一切力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乡村社会纠纷在基层、在当地、在萌芽状态中得到解决。

二、检调对接是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展

之所以说检调对接是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展,是因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检调对接和枫桥经验与我国儒家传统思想相契合

以“勸讼”、“息诉”为手段,从而达到“和解”“调解”的目的,以维护和稳定社会和谐的状态,在我国古代被广泛采用,成为了古代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模式。在社会转型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检调对接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新举措,是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体现。而枫桥经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依然焕发出了勃勃生命力,其根本原因是枫桥经验在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把握时代脉搏,始终秉承了人本主义思想。追根溯源,二者在本质内涵上是具有一致性的。

(二)检调对接和枫桥经验与现实意义的一致性

检调对接作为化解矛盾的新思路新招法,在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检调对接本质上遵循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犯罪者都苛以刑责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有民事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要积极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不仅被害人获得物质赔偿,还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矛盾升级,同时能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深刻认识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和痛苦。并通过物质赔偿,减轻其所应承受的刑事责任,减轻其重新回归社会所带来的压力。

在1963年2月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浙江省委在认真学习毛泽东在1962年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后,积极贯彻讲话精神,对“四类分子”进行“全面评审、重点斗争”,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把绝大多数四类子改造成新人,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可见,检调对接和枫桥经验都没有墨守成规地坚持固有的法律条文或者僵硬的原则,而是立足国情和社情因地制宜地解决纠纷,从而避免产生更加激烈或不可控的矛盾。

三、检调对接对枫桥经验的发展和创新

产生于特定时代的枫桥经验,要在检察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价值,必须要与检察工作特点相结合,指导检察工作向更科学的方向发展,从而使枫桥经验被赋予新的历史内涵,使其发展历久弥新。

(一)检调对接模式选择

枫桥区建立了村组、片区和镇的三级调解组织。镇政府设立的综合治理委员会包括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团支部和其他组织,同时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和个人都可以参会到调解中。检察机关可以借鉴该形式形成独具特色的调解模式。比如,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受理的普通检调对接案件;设立专门调处机构负责解决办案部门移送的疑难复杂案件;制定单位领导值班制度,由单位领导负责调处在本区域内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由此形成了符合司法规律、专业高效、可操作性强的检调对接之路。

(二)检调对接的内容选择

不可否认检调对接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高效便捷、节约司法成本并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检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不能超越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定位,不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能被调解。检调对接案件内容主要有:(一)轻微刑事和解案件。(二)民事申诉执行和解案件。(三)涉检信访诉求和解纠纷。

四、检调对接中检察机关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

检调对接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优势,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科学合理地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做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一)在检调对接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检察人员要承担起以案释法的责任,为当事人普及案件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可能涉及的司法程序,帮助其树立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在检调对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平等、公平、公正的协商机制。检察机关应在检调对接过程中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搭建当事人双方意见表达平台,拓展沟通协调渠道,充分尊重其诉求表达的权利,形成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确保调解符合基本的公平正义准则。同时检察机关要确保对调解全程的监督,避免出现非自愿和违法情况。

[参考文献]

[1]范忠信,武乾,余钊飞,等.枫桥经验与法治型新农村建设[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7.

[2]周长康,张锦敏.枫桥经验的科学发展[M].西泠印社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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