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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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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03 阅读数:441

郑珊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陌生,它是保护民事权利,制裁违法犯罪的法律武器,放眼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已经确立该制度,然而,我国却一直处于缺失状态。本文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内涵等基本问题出发,通过对域外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考察和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層面两个角度为完善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2;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38-03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立法上已经承认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论是刑事诉讼领域还是民事诉讼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均已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却出现了法律体系不一致的局面。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公民的名誉权、健康权或者其他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都会驳回。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同为诉讼程序,刑事立法却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中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久而久之会导致很多社会问题,这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侵权行为的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伤害赔偿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其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快捷,可以一次性解决刑事兼民事纠纷。对于受害者而言,避免多次审判带来的财力、物力的损耗。对于法院而言,法院避免重复审判,节约司法成本。

[1]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可以被理解为人的精神状态因不利侵害而导致的不良精神状态。相对于生理伤害而言,精神伤害更长久,影响更深远,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的人格权、荣誉权遭受不法侵害,并因此产生精神和生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是层面不同的两个概念。

[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指自然人、公民在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不法侵害,致使其精神遭受痛苦时,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一般来说,精神损害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受害人遭受财产或者身体损害后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外一种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精神损害是否能用金钱来衡量,并给予货币形式的金钱赔偿,法学界向来存在争议,总结各种观点,主要分为反对派和赞成派两派。

[1]反对派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无法判断无法衡量的,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可实施性,从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属于人的精神领域。

赞成派从四个不同角度对精神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2]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惩罚性,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第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性,由于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产生一些经济损失也实属正常。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满足性,满足性是面向受害人及其家人而言的。第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调整性,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调整手段。

通过对其他学者理论的理解和学习,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来阐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补偿性。精神损害具有难治愈性,持续性。侵权行为人令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实质仍然是经济赔偿。法人也可能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虽然法人没有痛苦,但是名誉、商标等遭到损失仍然会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当然有权索要一定金钱来补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惩罚性。判令侵权行为人赔偿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金,既是承担因自己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又是法律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法律惩戒。惩罚犯罪行为人,也会给社会其它公民一定的警示作用。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抚慰性。受害人心理上得到慰藉,无论对其身体还是精神都有较好的抚慰性。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二、域外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考察

(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域外考察

1.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在十九世纪颁布的《治安法》中规定,法院在审判时,只允许判决侵权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财产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详细规定。[1]然而二十世纪颁布的《不幸事故法》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及其家属,由于财产损失或者健康权受损导致的精神损害,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英国法律又做了很多补充性规定。

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刑事诉讼法禁止受害人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赋予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美国侵权法规定:由人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心理和精神上的痛楚或严重粗暴行为造成身体权利或精神方面权益严重受损的,或故意伤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导致受害者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者有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德国一直备受关注和支持。其一,在德国因犯法导致的损害均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受理,包含由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也包含直接对精神方面造成的伤害;其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出主体包含案件的受害人、被害人家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方。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里首先提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度,[2]《法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遭受违法侵权行为导致轻罪以上的受害者,有权所要赔偿。从法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总结得出三个结论:一,不法侵害导致的损失包括物质上的、精神上、身体上的;二,法国法律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三,在法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者并不仅限于案件的直接被害人。

(二)对域外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评析

综上,两大法系国家,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肯定和支持,但同时,并不难发现,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都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国和意大利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都殊途同归,总之,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以认可。

三、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受害人和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允许受害人主张财产损失和物质损失赔偿,但并没有提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V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得出:[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所以在刑事诉讼领域受害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因犯罪行为遭受财产、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权益损害后引起精神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法院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对受精神伤害者和利害关系人而言显然是不公正的,也违背人道主义精神,容易激起受害人报复侵权行为人,甚至仇视社会的心理。

(二)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引起的问题

1.立法层面的问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不难得出,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要遵守民事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领域现行法律是允许主张精神损害赔的,也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然而,[5]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明文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禁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前文已经提到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刑事程序中的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却截然不同,一边是肯定,另外一边是完全禁止,这显然是矛盾的。

2.司法层面的问题

(1)司法机关层面。我国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单单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办公效率,还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证据是检察院负责的,但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职责,需要对证据组织检查和筛选。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刑事审判人员对该案有最直接、最深刻的认识。但是如果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疗养和恢复,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会有一定的好转,再加上一些证据的由于时间较长会有一定的破损这些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审理,导致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并没有原案司法机关客观公正。

(2)被害人角度。[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单纯由于心理方面和精神方面遭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院拒不受理。很显然,在刑事领域被害人无权提起诉讼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有些犯罪行为,对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并未产生物质损害和经济损失,但是对于被害人及其家人来说为此引起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其次,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加重诉讼成本是必然的,由于诉讼活动影响正常工作和学习还会再次导致受害人经济损失。基于目前我国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禁止性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

1.应该明确将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写进我国刑事诉讼法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已经得到法律认可和支持,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学者意见和法学界的争论都会加快立法进程,基于目前我国该制度的发展现状,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将该制度写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此,我认为,我国立法机关要加快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制度的立法进程,尽快解决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上缺失的现状。

2.应该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必须明确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4]法律具有严格性和准确性要求,模糊重复的规定违背法律原则。由于受害人群范围很广,涵盖各个阶层和行业,文化和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法律规定摸棱两可,含糊其辞,人们在运用法律维权时会增加新的困难和困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引用法律时也会产生困惑。所以我们的立法者应该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3.应该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5]首先,客觀上必须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如何判断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社会上是否有对被害人的不利言论,例如常见的被害人名誉遭到诋毁,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2)被害人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判断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当然,医院的诊断情况是重要的参考依据。(3)被害人可能造成间接物质损失的不良后果。这样一来,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初步可以判断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

其次,被告主观有过错。理论上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作为一种过错当然没有什么争议,理所当然要支付受害人精神损失赔偿费用。但是,过失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失,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我认为侵权行为人即使是过失也应该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用。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就可以。

最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不难理解却至关重要,即受害人精神的不良状态是由侵权人的行为导致的。在其他任何案件中都要有因和果关系的要求,否则,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也就毫无意义了。

4.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1)补偿为主,惩罚和抚慰为辅的原则。弥补被害人因不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精神伤害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惩罚侵权行为人、抚慰饱受精神痛苦的被害人,均是次要目的。[7]惩罚性和抚慰性更多的体现在刑事审判中法律对侵权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中。所以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赔偿着重点并不在于惩罚和抚慰,而是补偿被害人。

(2)公平原则。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不仅要考虑特定因素还要考虑酌定因素。两者需要相互结合综合考虑,特定因素主要包括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与否,侵害行为导致的后果以及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等。[8]酌定因素包括侵害人的事后认错态度和事后补救措施,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特征,被告家庭经济条件等等。在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必须要综合考虑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了补偿受害人而导致被告及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显然是违法律公平原则的。

(二)司法层面

多数被害人都希望法律能严惩侵权行为人,但与此同时,他们更为关心自己的民事权利是否能得到补偿。与惩罚犯罪相比,受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会把更多精力放在民事赔偿上。我个人认为,立法应该确立“以附带民事诉讼为原则,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为例外”的原则,具体阐述如下:[9]

第一,以确立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为原则,以刑事诉讼审判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例外,该原则需要国家法律予以明文規定,赋予其法律效率,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该主动提醒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记录在案。不排除有些人怠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种情形应视为自愿放弃起诉权和胜诉权。

第二,无论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是附带提起,其实质都是民事诉讼领域,理所当然应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否则就会导致当事人运用法律错乱,无法可依的局面,司法机关也会出现上述问题,所以,[10]法律应明文规定: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该在刑事诉讼发动后附带进行,但是实践中不乏有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下落不明的情况,导致刑事诉讼不能正常开庭,只能暂时搁置。为应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在受害人掌握足够证据时,可以允许受害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也逐渐转变生活观念,不像以前那样,是仅有生存需求的劳动力了,而是在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人身上所具有的更高层面的心理、尊重及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需要不断地删除一些陈旧跟不上时代的内容,增加新的内容,所以法律不仅关注有形财产,也逐步保护人格权、名誉权等精神层面,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随之应运而生,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法治社会,也为了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更好融入世界其他地区,我国也应以法律形式将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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