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9 阅读数:574
王永刚
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变革的今天,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基层公安派出所人员素质偏低,且缺少完善的监督制约,以至于影响案件侦破,甚至可能出现冤假错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行使检察监督。本文首先分析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实施检察监督的原因,然后探讨进行检察监督的意义,最后提出构建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措施,望采纳。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检察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1.2;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78-02
公安派出所是我国对基层的办案单位,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貢献。但是在案件侦查中,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却不能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以至于不利于案件侦破,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建立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减少派出所办案的薄弱环节,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基于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检察监督机制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原因
近年来,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地位不断凸现出来。我国地域辽阔,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刑事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地方公安机关刑侦警力相对较少,所以更多的案件都下放到基层公安派出所中。一般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派出所基层工作人员往往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获取一手证据,对今后法庭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当然,不仅仅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基层派出所还负责执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另外对于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基层派出所也具有重大的责任。
同时,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履行上述众多职责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第一,由于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手少、需要办理的案件多,在执行治安维稳工作中担子重,导致早期刑事侦查工作不够规范、调查手段缺乏;第二,公安派出所战斗在基层一线,很多工作人员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也很少直接参与到案件后期庭审、公诉当中,对证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重要性认识不足,以至于早期调查取证存在严重问题;第三,公安派出所同时担任了社会治安维护、户籍管理的职能,平日工作繁忙,一大部分基层派出所工作人员侦查能力不断弱化,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容易忽视重要线索。
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检察监督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能够促进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纠偏纠错
从2015年开始,国务院联合全国最高检察院,在山西、河南等10多个省市进行试点,在试点期间,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基层公安派出所共立案6867件,对于违法侦查活动共提出纠正意见13475件次。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并派出检察人员,能够在早期侦查活动中及时的发现错误或偏差,并运用专业的知识、技能对侦查活动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帮助公安派出所进行纠偏纠错。
(二)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与驻所检察人员实施信息共享,及时的交流,交换意见,保证刑事侦查活动在早期侦查中不仅局限于侦查手段本身,需要立足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及检察监督人员双方,通过互通合作并建立共商机制,利用更多多元化证据收集方式,以便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顺利侦破提供保证,同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对犯罪分子予以打击。
(三)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相关条文规定,检察机关人员在从事检察工作过程中,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上岗前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也就是说,检察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过程中,能够利用自身法律弥补基层民警这一方面的不足,为刑事侦查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与支撑,以便提升侦查效率,避免违法办案出现。
三、加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检察监督机制建设策略
(一)完善立法,明确检察监督的范围
基于职权法相关原则,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主体、范围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但是,目前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关于侦查活动监督规定相对抽象,在实践工作中有时候不能将侦查违法事项纳入监督范围中,缺少实施细则,加上检察监督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因此,必须尽快对现行刑诉法进行修正,在实践中不断更新相关条文,提升检察监督权利的科学性。
在检察监督范围方面,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范围、内容,应该是派出所主办或协助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治安案件、监视居住执行、取保候审执行等。同时,必须对突出性问题,包括有重大嫌疑的疑难案件、不宜动用刑事手段违法立案、存在经济纠纷、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等,都应该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中。
(二)不断优化监督手段,提升监督力度
在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目标是保证案件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是为了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效果。在检察监督中,不仅需要保证公安派出所对犯罪进行打击,同时还必须保证无辜人员不受冤枉。从相关理论上来说,刑事侦查行为如果有失正当性,则可能引发公诉失败,这也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基本出发点。刑事案件侦查与否、公诉与否,都是由检察机关所决定,检察机关掌握了追诉犯罪的控制权,对侦查活动中权利滥用起到一定制止效果。优化监督手段,提升监督力度,是保证检察监督工作时效性的关键,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能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监督过程松弛有度,并建立详细的审查机制,拓宽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改善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问题。
(三)建立全过程的检察监督机制
全过程监督,指的是在派出所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检察监督,这种检察监督定位在于同步监督、跟踪监督以及全程监督,从启动环节开始,一直到程序终结结束,实现三百六十度无死角监督。
第一,需要成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在城乡结合部、主城区或者刑事案件频发的重点区域派出所,单独或分片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选派专业的检察机构工作人员定期驻所审查,形成一种常态的监督机制。对于办案量较少的派出所,也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第二,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以及内部办案系统,利用现代技术优势,配合传统的检查、现场走访等开展工作;第三,强化社区、乡镇驻检察室构建,做好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对存在疑点、多发案件进行讨论,联合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我国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公安派出所战斗在侦查一线,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主体。现如今,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出来,为促进刑事案件侦破、打击犯罪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在具体侦查中,由于缺少有效的检察监督,以至于侦查过程不规范,也会造成错案、冤案的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工作开展的法律支撑,提高打击犯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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