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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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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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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9-28 阅读数:482

李迪 尹建宁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包括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市场经济环境越发复杂,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信息化时代,人们在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诸多便捷性服务的同时,亦深刻体会着信息安全造成的种种问题。从某刻起,人们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需求越发强烈,这亦是法律建设与执行新的领域。本文基于对个人信息权的概述,着重就其法律保护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网络时代;法律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72-02

近年来,在信息化革命的大环境下,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应用已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其对信息的依赖性更强。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视域下,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普及,使得高科技犯罪问题频发,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事件屡见不鲜,是当下法律保护的重点领域。法律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手段,其根本价值是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作权益。目前,关于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研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一、个人信息权概述

客观来讲,个人信息权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性概念,包括隐私权、支配权、利用权以及维护权等。其中,隐私权是指权利主体拥有隐瞒个人信息不被他人所用的权利。支配权即是指在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身意愿支配个人信息。利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物质或精神层面的需求,可积极利用个人信息。而维护权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主体可以维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一旦遭受侵犯则可得到公力和私力的救济。在此过程中,个人信息权都有一定的度,如若过度保护,则势必会阻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沟通,对信息化社会发展不利。同时,如果牵涉到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那么法律首要保证广泛人民群众的利益,限制个人信息权。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权有了进一步的延展,还包括知情权、删除权以及信息保密请求权等,具有明显的丰富性和独特性。在互联网塑造的高度开放自由化环境中,个人信息权更容易遭受侵犯,并且造成的影响巨大,突发性强,对其信息保护尤为重要,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方针,并融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在当下互联网应用普及的情态格局下,人们在享受信息服务便捷性的同时,其个人信息亦暴露在非安全环境下,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尤为重要。作者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种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措施,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完善相关立法

法律是维护公民正当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为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提供了基础和依据。新时期,我国司法部门应深刻认识到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紧迫性和严峻性,结合基本国情和实践情况,尽快制定统一完善的立法规制,依托《个人信息权法》,明确公民权利和义务,有效限制互联网社会信息的流通与实践。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个人信息权法》的适用性,以基本刑法为主,设计相关补充条款,针对特殊领域的信息流通与实践行为进行约束,加之其他多部法律的辅助作用,建成完善的立法规制体系,以满足各个行业或领域对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需求。另外,市场经济时代,还应充分发企业发展自由性,以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为基本导向依据,联合行业自律,实施企业内部自律管理,全面覆蓋革新信息权保护,继而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如此,人们才可以顺畅、安全地进行信息交互,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

(二)合理限制权力

如上分析所述,个人信息权并非随意而为,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把控好其中的度,以维护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在具体的践行过程中,首要合理限制情景,将公共利益摆放在首位,为个人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提供良好环境,稳固国家治理和发展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信息化时代,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信息,在推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若没有限制个人信息权,势必会阻碍人与人之间的交际,经济发展自然缺少了支撑。同时,新时期,还需进一步限制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其核心主要包括决定权、更正权和删除权。在实践过程中,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有一定的处理权。如果个人主体将更正权赋予他人,那么将会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且不能错误地更改个人信息。所谓删除权是指,可在法律程序约束内,永久删除个人相关信息,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规范权利行使问题。

(三)加强监管力度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化实施工程,单纯地依靠立法规制并不能达成预期目标,同时还需专门的机构监管介入,保证法律权威性、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的独有国情,专门的个人信息权监管机构应分为两个层级,即中央和地方。其中,中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监督和规范,并协调其他执法部门行使权利,避免不作为现象。

而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则主要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在此过程中,无论中央还是地方职能执法,均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单位权责。在事前监管阶段,构建有关个人信息的等级许可制度,明确个人在利用信息前所需具备的资质,并量化使用范围及时间,以此确保个人信息安全。而在事中监管阶段,要实时进行监察,有效制止个人信息权受侵行为,事后对个人信息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其中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以此警戒不法行为。

(四)提升行业自律

科学维度上讲,法律更多的是提供一种宏观层次的导向功能,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还需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在具体的操作践行中,应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以国家相关法律法制为依据,制定科学的行业自律性规范,避免原则性、概括性或宣誓性等特征,一切以可操作性为考量标准,及时加强与司法部门之间的交际沟通,以确保其合法性。此外,为了有效提升行业自律,还应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触及到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审查,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操作的企业,肃清行业发展环境。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能够有效补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通过专门监管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大大提高了个人信息权保护效力。社会主义制度关怀下,人人平等,单纯地依靠某个行业或机构保护个人信息权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民参与建设,共同营设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义务。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十分重要和必要。尤其是信息化时代,信息不仅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同时亦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完备的法案,有效平衡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加之信息化社会不断创新发展,本文作出的研究可能存有不足,因此,作者希望学术界大家持续关注此课题研究,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出更多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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