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8 阅读数:410
宣金月
摘要:网络购物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处于弱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时会遇到各种困难,本文根据这一状况对网购维权进行研究,以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诉讼中遇到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来提出解决办法。期待未来有新的法律颁布,维护正常的网络购物秩序。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诉讼问题;法律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82-02
一、网络购物合同诉讼概述
(一)网络购物合同诉讼概述
1.网络购物合同的概念
网络购物合同是传统书面合同通过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即买卖双方就所交易的产品、价格等问题达成统一,签订合同。网络购物合同和传统的买卖合同二者在合同订立上都遵循同样的原则。具体来讲,传统买卖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分别对应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店家提交的订单和网上购物商店确认消费者的订单行为。
2.网络购物合同的特点
(1)网络合同的虚拟性。网络购物合同是借助网络技术实现的,但保留着传统合同的特征。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特有的虚拟性质,让当事人无法准确了解对方的信息,也无法了解对方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买卖双方也无法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协商,从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虚拟性。
(2)网络购物合同的表现形式是电子数据。网络购物具有许多的优势(如送货上门等等),但作为一种刚刚出现的产业,尤其是在我国,网络合同当事人一般通过借助网络工具来签订合同,例如邮件,聊天记录和鼠标点击确认的方式进行确认。和传统的购物合同相比少了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同时也没有了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从而进一步影响如何提供证据的问题。
(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1.和解手段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进行和解,买卖双方和解成功后,按照和解的内容对买家进行赔偿。因为纠纷最初发生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所以网络经营者应当加强与消费者沟通交流,拓宽接受投诉的渠道,使得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快速解决。
2.仲裁手段
仲裁不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指双方把纠纷交给非司法主体管理并由其作出裁决的一种办法。但是缺点在于买卖主体难以协商达成仲裁。消费者在注册账号时会选择同意网购平台的格式条款(不包括仲裁),导致买方购物时与卖方并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从而使得购物出现问题时,难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3.诉讼手段
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网络购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是我国除和解之外应用最广泛的一个方式。但是一般的网络购物大部分都是跨地区的,在诉讼过程中会遇到重重困难,比普通的诉讼案件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会更高。
二、网络购物合同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诉主体的确定
网上交易最特殊的地方就是在于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是在和谁交易,明确对方的姓名,具体住址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网络购物中,有少量的购物网站和销售者是同一体。但是类似于淘宝的这类服务平台则不然,此类网站致力于提供虚拟的服务平台,而且消費者在注册淘宝账号时必须无条先答应协议上面的各个条款,否则无法完成注册。但在此中注册前提下,当消费者向零售商索赔无果时,网络购物平台便会借用当时签订的注册协议来推卸责任,从而躲避成为被诉主体。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虚拟的购物平台、零售商和销售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当消费者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时,难以寻求有效保护。
(二)诉讼法院的管辖问题
人们通常会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要求侵权人赔偿。但是消费者在法院立案的时候往往会遇到法院管辖不明确的问题。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特点,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例如纠纷发生后的法院管辖等问题都规定在消费者注册账号时的提示信息里面。根据消费者的注册习惯,往往不会去阅读全部的信息。因此关于协议管辖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会影响到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另外,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我国法院规定的也很模糊,以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未管辖法院显得很单薄,因为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合同履行地往往会发生改变,而此时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三、网络购物合同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对策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第一网上的店铺作为被告,因为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网店作为相对人应当承担责任,做直接被告。第二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站在有些情况下也应当作为被告。由于网站服务平台在网店注册时手机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网站无法提供销售者的有效信息,此时应由网站和网店作为共同被告。在少数情况下,快递公司和支付平台会成为被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快递工作人员暴力装卸等行为造成商品损坏时,消费者应当请求快递公司担责,不可以请求销售者担责。
(二)管辖制度的适用
1.协议管辖是否成立
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但是该法院必须与购物纠纷存在联系,且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购物网站会在注册协议中写明:与本网站发生诉讼争议时,以网站所有者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笔者认为此类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条款存在于消费者在注册时往往不会注意到注意条款中,即使注意到了,一些没有法律常识的群众可能不会理解这些法言法语。对于这些类似与格式条款的协议,网站也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因此此种类型的管辖协议无效。
2.收货地法院管辖的建议
因为在合同中,当事人只能是销售者和购物者。如果购得的商品由消费者自己使用,则可以直接将收货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会公平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在最近几年,出现了网上购物送人的现象,即消费者为他人购物,例如现在流行的网购年货送父母,为他人送礼物等等,此时会导致消费者所在地和收货地不同,如果此时依旧坚持以收货地法院管辖的话,双方共同到异地法院进行诉讼审判,则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因此笔者建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及时合同履行地和消费者所在地不一致,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消费者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此时能够维护买方权益,同时也可以督促卖方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三)适用小额诉讼制度
在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过程中,购买商品所花费金额较小,而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网络纠纷的案件数量巨大,交易的额度较小。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来确定具体的小额标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具体权益,方便纠纷的解决,小额诉讼制度显然必不可少。通过改革复杂的传统程序,建立一个更加简便快速的程序。如果消费者通过诉讼程序维权所支出的时间和精力令人难以接受时,此时消费者不会选择用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从而选择别种途径。因此为了保证全部的公民都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制度更显得必不可少。
当然由于笔者的知识有限,实践水平不足,再加上文章篇幅的限制,导致对消费者维权诉讼的程序问题研究不够透彻,还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希望本文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学者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以达到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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