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6 阅读数:464
张斌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虚拟财产的概念也逐渐被社会认可,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而如何从刑法属性上界定虚拟财产直接关系着量刑定罪。本文从虚拟财产的含义出发,结合相关法律对其刑法属性进行分析,并探究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刑法属性;保护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84-02
一、虚拟财产概述
虚拟财产是指具有财产性价值、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物,其主要包括账号类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账号、QQ账号、购物账号等;物品类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游戏角色装饰品等;货币类虚拟财产,如包括Q币、金币等。从名称上来看,“虚拟”表明的只是财产的存在形式,即相较于现实财产的真实性而言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并非指财产的价值,因此,与现实财产一样,虚拟财产具备明显的财产属性。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一步发展,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网上购物、在线追剧、上传视频等网络活动越来越丰富,而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既然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同样具备财产属性,那么这些行为必须要在法律层面加以体现,并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有效保护。但是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我们是否能够根据保护现实财产的经验,在刑法上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或者其他财产犯罪呢?这一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而要想搞清楚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
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财物的界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财产犯罪中客体的界定,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财产犯罪中客体主要是指有体物,当然在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个别情况下的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因此,盗窃这些无形物也会构成盗窃罪,如窃电罪等。第二,关于财产性利益,在我国刑法中,财务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盗窃罪)处罚”,在上述盗窃行为中“他人电信号码”属于无形财产,但是盗窃电信号码并实通过占有的形式直接造成损失,而是通过使用该财物产生一定的费用,并将费用转嫁给财物主体,因此,从刑法上可以将其视为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第三,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如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这些诈骗行为中,使用的“车辆号牌”属于财产性质,并利用相关法律规定骗逃规费,虽然没有直接获取财产,但利用欺骗行为免除了自己应付的债务,这在法律层面上界定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性利益。从上述的简要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财务的范围比较广泛,基本覆盖了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而含义的界定是我们讨论虚拟财产刑法法律属性的基本法律语境。
2005年“曾智峰等侵犯通信自由案”最为我国虚拟财产的“第一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起了专家学者的诸多争议。被告人在受聘于腾讯公司期间,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南沙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曾智峰、杨医男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告人曾智峰和杨医男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从这一案例中法律专家根据虚拟财产的属性、被告的行为与虚拟财产的价值界定等问题进行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甚至认为以侵犯通信自由案在定罪存在误差,但是即使这一案件的判决存在误差,虚拟财产在刑法上的财产属性也不可否认。近年来,互联网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影响广泛而深刻,一些网络账户在长期的“经营”中确实具备了与现实财产相同的财物属性,而这也是法院在量刑中应该充分考虑的。
目前在虚拟财产的性质讨论中,民法与刑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而笔者认为只有保证民刑一致才能够明确虚拟财产的范围。一些法学专家照搬日、德等国家关于虚拟财产的界定,对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做出解释,并强调利用扩大解释对侵犯虚拟财产案件进行量刑,但是物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其外延比较宽泛,如果只是简单的概念相加,则会影响法律执行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一切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纳入到财物的范围内,而虚拟财产自然也应不例外。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
权利、安全和秩序是刑法法益的三个基本形态,在刑法保护中,三者截然不同却又互相关联。对于虚拟财产而言,其在物理以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而刑法保护中的对象应该为具有财产价值的电磁数据,但是从更广泛意义上讲,网络秩序相较于现实社会秩序存在明显差异,而为了维护秩序,为权利和安全的提供保障,刑法应将电磁数据纳入到保护范围。如果单纯利用财产化的手段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其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例如虚拟财产的价值界定困难,现实财产在量刑上主要根据数额进行判决。数额是财产性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计算Q币和游戏点等虚拟财产的过程常常会变得并非常模糊,如游戏玩家可以通过支付现实货币购买,还可以在游戏中不断升级而获得,这其中付出的努力,如何转变为现实价值则变得比较模糊。我国在2005通过对孟动侵犯虚拟财产案,进行了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即被告人窃取的Q币和游戏卡点经过计算最终认定的数额为25948.96元,在这一过程中司法人员主要参照了网络公司在网上标出的销售价格,用户在网外互相交易形成的价格,网络公司与代理商之间交易的价格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此类案件的界定提供了依据,并为刑法保护中进行财产性犯罪定罪提供参考。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一法律修订又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数据是否包括以电磁数据形式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会直接影响相关犯罪适用于财产化保护的路径还是电磁数据保护路径。从刑法保护的角度看,两种保护路径存在着竞合关系,根据案件中的构成要件,我们需要分析财产性犯罪与电磁数据犯罪知否在逻辑上相互支持。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的《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确定了对相关犯罪做出电磁数据保护的司法路径,例如岳曾伟伙同王梁等人利用盗窃游戏账号等手段获取他人游戏币等虚拟财物。在判决上,游戏金币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院判决受到《意见》的影响,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司法解释,其在刑法保护中,明确了司法保护的路径,并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案件依據。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刑法中关于财产的界定会逐渐完善,从有形物到无形物,物的外在形态虽然经历了重大变化,但是其财产属性却不可否认。因此,对于虚拟财产而言,根据无形物的界定,以及相关判例,其在刑法属性与法律保护方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而推动我国法律体系逐步适应网络虚拟时代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李学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及其立法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01):25-31.
[2]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中国法学,2017(02):146-172.
[3]胡兴海.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0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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