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4 阅读数:560
雷超
摘要:由于海事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海事案件执法情况复杂、变化迅速,执法队伍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从而致使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也不能对未详尽规定的海事行政处罚都能提出明确具体的海事行政诉讼,海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能作出具体详尽的界定。
关键词:海事法院;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95-01
一、我国海事法院的性质及优势
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海事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其“专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上的独立性。海事法院的设立是根据特别法设立的,其设立依据不仅包括法院系统组织法中的基础性法律,即《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还包括专门性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案件的单一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三)管辖上的专业性。海事法院的管辖不同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依其所处的行政区域而定,而是由专门性的司法解释作出的特殊规定。
二、海事行政案件的概念
海事行政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的行政行为不服,或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信息,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开或者不受理等,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由海事法院立案和审理的海事行政争议案件。
海事行政案件是对海事行政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即海事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对海事行政处罚产生行政争议,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该项行政争议,经海事法院依法立案登记,予以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予以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或者依法进行调解结案。
三、海事行政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
海事行政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国内法律法规和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及我国根据不损害主权的对等原则所认可的国际惯例。
四、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界定构思
由于海事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海事案件执法情況复杂、变化迅速,执法队伍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从而致使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也不能对未详尽规定的海事行政处罚都能提出明确具体的海事行政诉讼,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亦无法具体界定。
然而海事行政案件,主要是解决的行政争议是海事行政处罚及相关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等,诉讼请求指向的是被诉海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诉性,笔者认为海事法院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起的下列海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一)对涉海洋或者通海水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污染海水域或者海洋的行为及其情节轻重处污染者以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对可能污染通海水域或者海洋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涉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涉海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通海水域或者海洋的涉海、涉渔业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通海水域或者海洋的矿藏、水流、荒岛、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承包权、规划的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涉海、涉渔业或者通海水域的行政机关侵犯其涉海、涉渔业或者通海水域的经营自主权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对涉通海水域或者海洋的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总结
海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制度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具体范围问题。唯有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在具体裁判中不断扩充,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语言,才可以准确使立法和实践更好的结合。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裴兆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与海事行政法》[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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