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3 阅读数:513
摘要:无被害人犯罪和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在侦查办案中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提升证据实务能力,惩治毒品犯罪行为,是侦查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证据实务;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74-02
作者简介:张金明(1970-),男,汉族,辽宁朝阳人,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公安法制特级教官,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刑事法领域研究。
在我国,毒品犯罪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同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一样,鉴于犯罪原因与对策的研究而提出的类犯罪概念,而且外延比较明确,即指同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行為的总称。我国刑法典十一个法条规范了十二个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载体和形式,对证据进行搜集、审查、判断,进而对证据加以适用,证实惩罚犯罪。
一、物证的实务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中最客观的实物证据是毒品,其他物证还包括毒品包装物、装载物,从包装物上提取物质以及装载毒品的工具等。侦查人员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方面重点把握:对毒品可疑物的保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制作查获经过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指认、收缴扣押笔录,上述笔录应当完整记载查获毒品可疑物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检查或搜查详细情况,毒品可疑物包装、数量、形状、颜色及外观特征,称量时间、地点、方法,犯罪嫌疑人指认、在场人见证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认可,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有意见的要记明原因。
拍摄、制作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笔录,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物证应当一证一取,一证一照,并如实制作笔录,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固定和保存,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不能随案移送或者不易保存的物证,应当逐个进行拍摄,照片附说明连同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保存在案卷当中。物证转化为书证附卷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品,必须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法应当追缴或者没收的财物、违禁品,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扣押物品清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明属于被告人的财产、违法所得或者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相关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判决。预谋贩毒案件中,查获的毒资、犯罪工具应当提取、扣押,并制作相应笔录,涉案银行存款应当冻结。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涉案款物,不能随案移送的,应当移送涉案款物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并证明其与犯罪的关联性。
二、书证、笔录的实务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书证和笔录,通常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笔录、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银行卡转账记录、身份证明、指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以及侦查人员书写的办案经过材料等。
在审查书证和笔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具有当场性,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盖章。进行补充勘验、检查的,侦查机关应当说明补充勘验、检查的原由。提取笔录应当详细记录提取的物品(种类、外形特征)、提取的时间、地点(或者物品持有人)以及提取后的保存方式。提取人、被提取人、见证人应当签名盖章。辨认笔录应当详细记载辨认人、辨认对象、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方法、辨认流程以及辨认结果,笔录应当由辨认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由组织辨认的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字确认。指认笔录是确认毒品、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的关键环节,除应当明确记录指认流程、指认结果和见证人外,应当附指认照片。侦查人员应当及时称量毒品可疑物并制作称量笔录。毒品可疑物的重量应当是净重,以"克"为计算单位。称量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场,称量结果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在称量笔录上签字确认,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记明原因。
从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银行存折、银行卡或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证人陈述涉毒用过的账号均应提取相应账户的转账交易记录及银行账户开户的原始凭据复印件。银行卡转账记录及开户人登记开户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应当由2名以上提取人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应当包括银行卡(存折、账户)所有人和持有人姓名、转出账号和转入账号、转出金额和转进金额、转款人和收款人信息、转出转入银行所在地、转款时间等。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审查后应及时、连续提取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相关人员双向通话清单,提取的通话清单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相关人员全部通话清单,不能只调取犯罪嫌疑人与特定号码通话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应当注明该清单所属手机号码、机主姓名、使用人姓名、提取清单的时间、地点及所处基站位置。手机通话记录应当由2名以上提取人签名,且加盖出具或提取单位公章。手机短信、手机内容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其他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拍照、打印、抄写等方式进行固定。短信内容应当包括发送该信息的手机号码、接收该信息的手机号码、发送或收到短信的时间、短信的内容,由该手机持有人签字、捺指印确认,并由2名以上提取人签名,还应注明提取的时间、地点。与毒品犯罪案件事实相关联的通行记录(飞机票、航班记录、车船票、高速公路收费收据、租车协议)、活动轨迹信息记录、租房协议、货物托运单等书证应当全面收集,由该书证持有人签字、捺指印确认,并由2名以上提取人签名,还应注明提取的时间、地点。
三、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实务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主要是案件的知情人(包括没有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案件线索的人(包括侦查机关的特情人员)、案件中某个环节或者事实的证明人(包括出借款项、运输工具、出租房屋的人,出租车、客车驾驶员,物流或者邮递承接人)以及破案现场的目击者(包括侦查人员)。审查证人证言时应当注意把握:要审查证言内容与案件是证人直接感知还是传来证据,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有无矛盾,能否相互印证。要审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证人提供证言时不能受到他人指使、收买或者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暗示。要查明案发时间与作证时间的间隔长短,证言内容的准确性不能受到影响。同一证人出具多份证言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分析证言改变的原因,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真伪。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应当注意把握:同案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对非法获取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讯问笔录存在瑕疵,如笔误、没有签名、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等,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讯问的录音录像应当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要全面,包括犯意提起、犯罪动机、犯罪时间、地点、过程、细节,毒品来源、种类、数量、去向,毒资来源、构成,成本、利润及分成,犯罪参与人(包括涉案上、下家)及其作用,以及被抓获的情况等。同案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矛盾,各犯罪嫌疑人对同一事实情况的供述细节上要一致,特别是关键细节的印证点要一致。
四、鉴定意见的实务问题
毒品案件的鉴定主要是对毒品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以确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属于何种物。对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的案件,还需要对毒品进行含量鉴定,为量刑提供参考依据。毒品案件中还可能出现指纹鉴定、毒品附着物的DNA鉴定以及笔迹鉴定。对鉴定意见的把握,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应当有提起鉴定的事由、委托鑒定人、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意见、鉴定日期、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等要素,并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物证鉴定报告应当有分析论证的过程,且论据充分,解释合理,鉴定意见明确,具有唯一性,且鉴定结论中毒品品种的表述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对毒品种类和含量的鉴定,一般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取样,即从每一个独立的个体中提取检材。
对于鉴定意见,办案单位应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并由相关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对于当事人拒不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的,办案单位应将告知情况形成笔录,一并附卷。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被鉴定的毒品不得在法院判决生效前销毁。需入库保存的毒品,应当制作标签独立保存,不得与其他毒品混同。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实务问题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收集固定时应当注意:电子数据的来源和保管链条、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和原内容,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要相互印证。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涉毒案件,应对讯(询)问被告人及关联人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拍摄犯罪嫌疑人、关联人被讯(询)问时全身和周围情况,反映出2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场,犯罪嫌疑人、关联人未受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形。录音录像的声音应保持清晰连贯,视频上应有不间断的时间信息。该视听资料证实的内容应与附卷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关联人陈述笔录记录的内容一致。
办案机关还应当及时调取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公共场所监控录像,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刻录视听资料及技术侦查资料的光盘上应当附有录制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录制单位、录制人等信息说明,同时加盖录制单位公章。对于视听资料,应当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不能通过剪接等手段伪造、篡改;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要相符,不能存在矛盾。与同时制作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内容要一致。视听资料制作、提取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视听资料内容存在疑点,制作、提取机关不能合理解释的,该视听资料将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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