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司法文书字迹被添写改写的鉴定

发布时间:2020-09-20 阅读数:448

丁萍

摘要: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逐渐获得了高速的发展,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法治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在案件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現代社会中科技发展十分迅速且普遍存在功利主义,司法文书字迹被添写和改写的情况极易出现在诉讼中,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提高了司法鉴定中文书物证鉴定对于鉴定技术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文书;字迹;添写改写;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98-02

自进入21世纪以来,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使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各样的技术对社会变革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促使诸多领域向着更高层次进行不断演变,我们在享受科技给各方面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司法鉴定带来一定的机遇。然而,受我国特殊社会环境的影响,致使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很多地方均存在不健全和不完善的情况,如诉讼中司法文书字迹被添写改写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此在实际中需要强化改革。

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所谓司法鉴定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委托或指派的情况下聘请专业人员,针对诉讼中的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重要活动之一。当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诉讼制度的日趋完善,司法鉴定作为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之一,逐渐在诉讼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逐渐成为判决与定案的重要依据,是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有助于司法公正的维护,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问题表现如下:

(一)司法鉴定制度经完成后不能严格按照规范执行

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各个方面的努力。司法鉴定法律的统一制定,可以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并且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过程。法律对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鉴定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所具有的法律责任以及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等,但是在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很难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统一,造成名不副实的情况存在[1]。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管理欠规范、认识不到位。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认识,少数检察干警不能上升到检察权的高度,作为体现检察技术部门法律职能的重要途径,司法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将该部门的审查监督反映出来。同时,基于认识的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很难进行规范化管理,即在设置鉴定机构时不能进行统一的规范、不明确受理鉴定的范围、鉴定制度缺乏完整性和科学性;在管理鉴定人员方面比较随意,尚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各个业务部门缺乏联系,不能紧密的配合。

第二,基础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在自身体制的影响下,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情况,相应的很难购买先进的司法鉴定设备,尤其是对于基层而言,现有的人力、设备已经很难满足检察业务的发展需要。

第三,案源不足,技术人员的实践不够,造成鉴定质量低下。关于司法鉴定的案源,基层检察机关比较少,每年技术人员办理鉴定的数量十分有限,相应的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实践,从而导致鉴定水平低下。

(二)缺乏鉴定人监督制度

当事人和法官,并非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尽管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当事人要求进行监督鉴定的动力比较大,然而高专业技术的门槛致使缺乏质疑鉴定结论的依据与力度,并且对于鉴定人的监督链条也出现断裂。如此一来,鉴定人自身专业素质和专业职业操守将直接决定着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但是在现实中腐败的情况普遍存在,鉴定人的专业素质有低有高,再加上鉴定时间、手段和职业道德滑坡的情况,致使可信度普遍较低。

二、添写改写文书在实践中的具体表象及特征

所谓添写改写文书主要是在原文书上行为人对某些字句、单字、笔画进行添加或改写的行为,以此来对文书原意数额进行修改的一种内容不真实的文书。按照添写改写的方法,可以将添写分为两种,即直接和间接,其中直接添写是指将所需要的文字直接添加到原文书空白处,间接添写则是将原文书中的部分字迹采用挖补、消退等方式取出,然后将所需文字添加上去[2]。同时,改写也包括两种,直接和间接改写,其中直接改写是指将所部分笔画改写成所需的文字并直接添加到原文字笔画上;间接改写则是采用各种手段将原文字或部分笔画清除后再按照需要对文字或笔画进行改写,如消退、擦刮和挖补等。此外,按照添改人是否是原文书书写人,可以分为两种,即自我与他人添改。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大多数添改文书并不是书写原文书的人,大部分都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间接添改,如裁剪和临摹等。

相比较于原文文字,添改文书的字不连贯且与不同书写方式等有着本质的区别,相应的会将各种不同的特征表现出来。

第一,文字概貌和布局特征。相比较于原文文字,在书写空间限制的情况下,添改文字在多个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字体大小、排位、行距等。

第二,笔画粗细与显示浓淡特征。受时间和空间压力的影响,相比较于原文文字,被添改的文字所表现出来的笔画粗细和显示浓淡均有很大的不同,就算是使用同一支笔,这种特征也会同样的呈现出来。

第三,语句内容的不连贯。在句型、语义和语法的影响下,添改文字的语境很难完全做到与原文语境相统一,普遍存在一些典型特征,如不能规范的使用语言、语义具有很大的反差和不连贯的语句等[3]。

第四,重描和压痕的特征。受时空、书写、文字色料和工具等条件的限制,在“衔接”处添改笔画一般会留下按压和重描的痕迹。

三、添改文书的鉴定方法

按照物质交换和同一认定原理,在鉴定检验添改文书时,不管是由原文书写的人还是其他人添改,不管是在文书空白处的添写还是消退后的添改,与原文字相比,被涂改的过的文字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检验时首先需要将被添改的文字找出来,对文书原本的意思和状况进行证明,并提供一定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现阶段,在检验可疑添改文书时,经常会用到各种各样的设备,如红外鉴别仪、紫外灯、显微镜等,然后在实际检验鉴定过程中还会将多种检验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具体类型如下:

(一)显微镜检验法

针对被添改的文件,原书写人和其他人在添改时都会采用与原书写使用笔墨相近或一样的笔,因此很难用肉眼区分,检測时便可以用到显微镜。其原理在于在纸张上不同色料的洇散程度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在改写笔迹接口处的差异非常大。

(二)文检仪检验法

由于色料成分的不同,在检测时可以使用文检仪,借助某一波长光源自身的反射能力,有助于同色异谱特征的实现,进而可以将添改文字准确的检验出来。这种手段的原理在于具有相同表面颜色的色料在文检仪经发展光源照射检验时,如发展红外和紫外等,可以将不同的反射广谱清晰的显现出来,即同色异谱原理[4]。

(三)荧光检验法

在发现氟石饿氟化物后,荧光现象逐渐被发掘出来,它的原理在于将照明光源的某种特定波长光线吸收过来,将一种具有更长波长的光线发射出去,如可以逐渐转换为红外光。相比较于原书文字,添改文字所使用的色料在很多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如书写时间、颜色、成分等,因此利用蓝光灯或紫外灯进行照射便会产生荧光现象,在现实中这也是常用的鉴定检验方法之一[5]。

(四)笔画测量法

这是一种利用显微镜来比较原书文字和添改文字的有效方法,二者在宽度上通常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然而利用笔头直径可以直接表现出笔画的宽度。为此,通过比较分析笔画的宽度,便能够对笔头的直径做出准确的推断,相应的还会将两支不同的笔找出来,进而对字迹的添改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与鉴别。当下,签字笔的笔头直径包括很多种,如0.28mm、0.3mm、0.38mm、0.4mm、0.5mm、0.7mm、0.9mm等十几种,但是闭环宽度通常存在于笔头直径大小与实际笔迹笔画粗细中,在整个笔头直径中大约占1/2或1/3。相应的,便可以得知直径为0.4mm的签字笔写出来的字迹通常为0.2mm,但是绝对会控制在0.4mm以内[6]。

四、鉴定中的相关注意事项

文书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很大的不同,具体如下:

(一)鉴定笔迹真伪

即鉴定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是否到底是当事人还是其他人书写,要求: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原件,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则视样本材料为原件,即由当事人签名或书写字迹的材料,但是样本材料和检验材料的字迹应该属于同一时期,即同一年或者时间跨度在两年之内,特殊情况下需要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7]。

(二)鉴定印章印文真伪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原则上关于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且具有完整清晰的印章印文;第二,样本材料必须也是原件,样本和检验材料上印章印文最好属于同一个时期,印文清晰,印章的数量不得少于三个。

(三)鉴定涂改和添加文书

在鉴定可疑文件上的书写字迹时,原则上要求材料必须是原件。

(四)鉴定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

检验材料一定的原件,且所具有的样本材料必须是同时期的。

(五)鉴定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

原则上要求检验材料一定时原件。

(六)鉴定印章印文的形成时间

除了要求检验和样本材料必须是原件之外,还必须具有充足的样本量。

(七)鉴定人像识别

要求检验材料中的人像不能佩戴墨镜,最好是较为清晰的正面照(五官齐全),不能压缩检验样材料和样本材料的电子版照片,也不要对存储格式进行转换。

(八)鉴定不可见文字材料

在鉴定可疑纸张材料上前页书写字迹的压痕的有无时,切记不要直接用手拿接、不要沾污,送检时必须放在物证袋内[8]。

(九)其他情况

在文书司法鉴定中,上述鉴定非常常见,针对没有提到的,需要做到根据具体情况展开具体分析。

总之,只有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了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现状,认清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司法鉴定制度经完成后不能严格按照规范执行、鉴定制度的缺失等,然后在熟悉添写改写文书理论技巧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常用的几种鉴定添改文书的方法进行科学的探究和把握,如显微镜检验法、文检仪检验法、荧光检验法和笔画测量法等,才能为新时期的司法鉴定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公正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Z].2007.

[2]刘沛奎,刘罡,伍金林.论鉴定人助理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08(01).

[3]宋祥和,蔡红星,丁凤云,等.浅谈司法鉴定助理人才的培养[J].中国司法鉴定,2012(03).

[4]罗文妍.浅析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5]程军伟.浅议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01).

[6]荆丽萍,张秀斗,李自强.浅谈低水平笔迹的检验[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03).

[7]黄祥.确保笔迹鉴定结论准确性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22).

[8]赵志龙,李殿奎,王佳宁.司法鉴定档案规范管理有效途径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1(03).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