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6 阅读数:627
摘要:仇恨言论是在仇恨意图的基础上,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残疾或性取向等特性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进行攻击的言论,言论本身会引起对有关于种族、宗教、性取向等群体的歧视。仇恨言论的构成要素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分别是表达方式、指向对象、表达意图和伤害性后果。美国对于言论自由消极意义上的不干涉和积极意义上的保障给中国带来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言论自由;仇恨言论;表达自由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99-01
作者简介:解露叶(1993-),女,山东临沂人,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仇恨言论的定义
所谓仇恨言论,是指在仇恨心态的引导下,基于民族、种族、国籍、性别和宗教等身份特征所为的引发特定群体间歧视和仇恨的一种言论类型,包括色情言论、种族主义言论、性别歧视言论、关于大学校园的仇恨言论,以及关于国家安全的,否认大屠杀言论,虚拟儿童色情制品和互联网演讲等言论问题。当个人重视言论自由价值,又同时对仇恨言论的目标表示同情时,可能会遇到价值冲突。美国法院对仇恨性言论总体上仍持宽容及容忍的态度,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因为言论自由在美国享有崇高的价值;二是不好把控仇恨言论的界限。
美国对于仇恨言论的存在持宽容态度,但也因此对仇恨言论的界限作出了限制,对其进行了言论与行为的区分。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只把行为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如果此言论者的言论不产生任何危害,即便是一种虚假的谎言言论者也不应受到惩罚。这就意味着,只有当言论引起暴力行动时威胁到了统治利益或社會利益时,我们才能用法律的武器加以惩罚和限制;如果没有引起行为的发生,就不应当用法律加以限制和惩罚。
二、仇恨言论的构成要素
从表达方式上来说,仇恨的表达行为不仅包括纯粹的言论,还包括象征性言论。只要其使用肢体活动、象征物品代替羞辱、谩骂,这类表现行为只要一般大众从其客观情形之外的行为知晓该行为所带有的表意成分、理解其要传达的信息内容,都可以算作言论。
从指向对象上来看,所有的仇恨言论都有其言说的对象。仇恨言论所指向的对象既有可能是特定的单个人,更多的是针对那些具有相似的身份特征(例如种族、宗教、性倾向等)的特定群体进行诽谤或者羞辱。
从表达意图上来看,仇恨言论是某个人或某群体使用言论表达和传递自身仇恨态度的一种行为,除了“仇恨”这种态度之外,仇恨言论发布者的心理态度还包括“反感、偏见、歧视、仇视和愤恨”等。
从伤害性后果上来说,仇恨言论是会引发和造成效果的恶劣性结果,因为言论本身极易引起对他人产生仇恨或威胁的心理,从而给社会注入些许不稳定因子。它所带来的侵害性不仅会对个体造成侵害还会伤害到群体,仇恨言论所针对的受害人或者受害群体常常会因身份羞辱而感到愤恨从而降低自我评价,或者直接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一种反抗心理。
三、言论自由对我国的启示
对自由的消极意义上的不干涉和积极意义上的保障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标识,同时也是测量这一国家中公民权利保障程度的刻度。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是不论其“内容”是否“正确”,是否被政府、或被大多数人认同的一种活动,或者一种“象征性表达”,只要是传达思想的,就可以被认作是一种言论,从而受宪法的保护。
言论自由是美国人民实现基本人权的可靠保证,自然法意义上的自然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在美国宪法的框架下已然化为基本人权,并且美国第一修正案以限制国会立法权的宪法保护方式给公民的言论自由创设了空间。这么多年来,第一修正案在美国人的观念中的崇高地位根深蒂固无可动摇。透过美国第一修正案,我们可以得知美国宪法是如何将人权放在核心:首先,美国第一修正案将个人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规定下来,并将言论自由确立为宪法上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将言论自由明示在宪法修正案中,这样的做法既展现了宪法对于人权的基本保障,也确立了人权的根本性地位,要想使宪法得以充分发挥,须时时刻刻考虑到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其次,第一修正案通过对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一般权利的限制和约束从横向上防止了立法权超越界限构成对权利的侵犯,也从纵向上通过地方自治最大限度的保障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最后,宪法所给予公民的权利救济是使公民个人权利免受政府侵犯的可靠保障。而中国的宪法强调社会整体和利益的至上性,即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权力,对于最基本的人权内容却并未入宪,对应有的言论自由予以限制。而我们要明白,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相对于权利保障而言,权力限制仅仅可以被看作是为了保障人权而采取的制度手段,保障权利和自由才是宪政的首要和终极价值。
[参考文献]
[1]龚艳.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1.
[2]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程洁.美国言论自由的限度[J].环球法律评论,2009(1):20-28.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上一篇: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下一篇: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