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5 阅读数:668
蒋亚洲
摘要:面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压力的增大,民法以新的“绿色原则”条款给出了时代回应。《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绿色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发展的又一次突破。但是,“綠色原则”在当前民法典编纂中出现了被虚置的现象,尤其是作为私权色彩极为浓厚的物权,该如何践行“绿色”的发展理念,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绿色原则;物权;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00-01
一、构建“绿色物权”
《民法总则》已颁布一年之久,如今大多数学者仍不断热议《民法总则》第九条所确立的“绿色原则”,这是民法作为私法,首次在基本规定中提出了体现社会价值的生态保护内容,民法作为一部私法,也加入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这是无疑是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创新。而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权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往往没有顾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时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基于现实的考量,有必要在民法典的物权法编纂过程中积极贯彻“绿色原则”,同时,物权法律制度与环境法律制度的融合以及在物权法中引入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是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发展趋势[1],构建“绿色物权”,这也将促进我国物权法的进步,实现我国物权法与国际接轨。
二、确立物权行使的“绿色原则”
因为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自己的物权,这种“自由”往往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有必要对物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将物权行使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公共利益”范围过大,每个人对它的界定可能会不一样,生态环境利益就属于公共利益的一种,而在现实生活中,物权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最容易伤害的便是生态环境,所以在对物权的行使原则中,有必要将生态环境的保护的内容突显出来。其次,《越南民法典》明确了对所有权人在行使物权时要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能造成污染,这种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值得我们借鉴。综上,民法典物权编在基本规定中可以对物权行使做如下限制: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确立新的物权保护
现有民法对物权保护的客体的概念仅限于对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性质或物质性质上的保护和恢复上,但是基于房屋、土地上所具有的生态环境价值,难道权利人就不能请求保护或恢复了吗,这显然是对权利人不公平的。其次,学界也普遍倾向诸如“林权”等生态内容的权利,也具有物权性质[2],因此,这样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权利也应作为具物权性质的权利,对其保护的原则上也适用物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所以笔者建议,民法典在对物权保护一章的规定中,对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应当做适当的补充,增加有关生态环境价值的物权请求权,基于动产和不动产上的生态环境价值一并给予保护。同时,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于一些生态性质的权利也明确赋予其物权性质,适用物权保护的规定,以重新确立新的物权保护。
四、完善特许物权制度
特许物权指的是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如《水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上规定的取水权、养殖权和海域使用管权。特许物权由于受行政管理的影响,它的取得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准许,带有明显的公法色彩,现今《物权法》只是对其做了笼统的、原则上的规定,确定这些权利明确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民法典继续遵循这样粗略的规定,这些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势必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给法官裁判案件留下巨大空间,不利于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特许物权制度,对各种特许物权进行详细规定,具体方法可以这样:首先从特许物权的性质来看,它和其他的用益物权存在明显差别,因此更为符合逻辑的做法是将有关特许物权的内容单独放在一章中进行详细规定,以便和其他用益物权区分开来,一些学者主张“创设资源利用权”这一上位性权利[3],涵盖这些特许物权,笔者也表示赞同。其次,对这些取水权、养殖权和海域使用管权等特许物权的规定,不仅要做进一步明确,如规范行为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还要做到与国家环境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衔接。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继续发展,物权法对生态保护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构建一个体现绿色发展理念的物权编将是我国制定一部符合生态发展的“绿色民法典”的第一步。“绿色”物权的确立和完善无疑会加快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与环境保护[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2]王思远,黄明健.林权的物权请求权探析[J].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201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0.7.30-8.2·哈尔滨)论文集.
[3]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J].中国法学,2018(1).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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