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9 阅读数:453
潘立波
摘要:网络安全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安全工作的新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随着网络安全犯罪行为接二连三地发生,从法律层面加大安全保护尤为关键。本文基于刑法规范视角,分析了犯罪主体范围、刑法处罚以及管辖情况三方面作出存在的缺陷,同时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为我国加大此方面刑法规范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安全;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18-01
伴随着互联化信息化不断普及,网络成为我国广大民众工作和生活以及社会各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为社会和民众带来便利性条件的同时,网络安全犯罪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话题,从刑法角度而言,及时发现刑法规制问题且提出解决和完善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我国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一)犯罪主体范围狭窄且单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方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发展,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已满16周岁。但从我国网民群体年龄特点调查来看,青少年是一支庞大的使用网络群体,且由于科学的价值观尚未构建,多数青少年涉及网络安全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另外,犯罪主体范围规定方面,并没有将单位列入该主体范围之内,但结合网络犯罪行为特点分析而言,国内外均出现了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行为,但我国刑法规制方面却存在漏洞,无法对网络安全犯罪主体做出刑事制裁。
(二)刑罚幅度和处罚方式不合理
《刑法》中对网络安全犯罪是否进行处罚的幅度确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基于客观层面分析而言,由于网络信息和系统的特殊性,以上处罚前提缺乏客观性和一定的依据,而且在处罚中规定“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但深入分析处罚来看,网络安全犯罪行为如何判断后果所处程度仍缺乏量化的依据;另外,在处罚种类设置方面,仅仅对“非法入侵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做出自由刑的规定,且没有提及财产刑,由此来看,处罚幅度和范围狭窄且存在不合理之处。
(三)网络犯罪管辖难度较大
从网络安全犯罪的特殊性分析而言,违法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从事跨地区、跨国际的违法行为,虽然违法者可以准确定位,但违法行为以及如何管辖却存在较大难度。如违法者可以利用技术变更IP地址或者采用不固定的域名等,增加了侦查难度;另外,结合以上分析,由于网络犯罪存在跨地区的特点,各个地区的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划分管辖范围和协调机制的确定难度较大,由此可知,网络犯罪管辖难度较大。
二、我国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的措施
(一)完善网络安全犯罪主体范围的规定
由于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的技术性、复杂性程度较高,犯罪主体范围较大,因此,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范必须结合当前犯罪行为中主体的特点,扩大主体范围,重点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针对未满16周岁人群犯罪应作出具体的刑法规制,使得该特殊群体一旦做出犯罪行为,将遭受处罚,但必须注意量刑幅度和方式;二是在犯罪主体中增加“单位”,使得主体范围得以扩大。从近几年来犯罪行为分析来看,单位作为组织之一,作出犯罪行为的优势和便利性高于个体。因此,必须提高对其重视程度。
(二)合理設置刑罚幅度和处罚方式
加大刑罚处罚力度,才能够对网络安全犯罪行为发生产生震慑力,进而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刑罚设置的范围,尤其是对“形成后果……”必须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做出详细性、具体地说明,由此为法官在裁量的过程中能够依据刑罚做出均衡性处罚,使得违法者能够接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处罚方式重新做出合理性设置,可借鉴国外各国的经验,在现有刑法的基础上增加财产刑适用,使得过去不合理之处得以弥补;同时,根据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的特点,掌握技术和相关资源的人均可利用资源做出违法行为,因此,可适当地设置资格刑,如权利刑、能力刑等。以上刑罚的设置使得违法者受到严格的刑法处罚,进而控制犯罪行为发生的频率,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
(三)创建全国性“法网”,减弱网络犯罪管辖难度
现阶段,面对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确定证据规则方面仍存在不合理性,如调查违法者的真实网站域名或者IP地址等,单一化的取证方式无形之中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因此,必须针对我国范围创建全国性的“法网”,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设备,使得各地区以及部门之间在“法网”上进行密切联系,针对犯罪情况,国内各地区相关部门加大合作力度,合理分工和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责任,同时加大沟通和交流,使其实现联合行动。另外,除了国内构建“法网”之外,加大对世界各国的联系,在世界范围内构建合作机制,由此形成共同管辖体系,结合所有力量维护网络安全。
总而言之,随着网络犯罪事件接二连三地出现,极大程度会扰乱民众安稳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对社会稳定性产生负面性影响,因此,必须明确刑法规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犯罪主体、刑罚幅度和范围以及管辖程度等方面着手加以完善,使得刑法体系得以完善化和健全化,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并惩治网络安全犯罪行为,使得网络环境得以净化。
[参考文献]
[1]刘宪权.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J].政治与法律,2016(9):110-112.
[2]孙业礼.网络犯罪刑法规制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8(4):75-76.
[3]崔征.论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J].人民论坛,2016(8):64-66.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上一篇: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探讨
下一篇: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