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6 阅读数:873
周绵杰 付传捷
摘要:在校大学生自杀在近年来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几乎每年都会发生自杀事件。导致大学生自杀的原因有很多种,也关系到高校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文将对在校大学生自杀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大学生自杀事件高校法律责任的预防以及解决机制,以有效的避免大学生自杀事件的发生,完善相关法律。
关键词:大学生;自杀;高校;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27-01
一、大学生自杀原因
(一)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主要是指家庭对大学生的过度保护或监督、打骂、来自家庭的过高期望等。因为不合理的教育方式、家庭经济不好,背负太多的希望,使大学生心理压力巨大。最终不堪重负,通过自杀的方式寻求解脱。另外,突然的家庭变故也会导致大学生心理达到承受的极限,选择自杀。
(二)学校因素
大学生进入校园后可能会难以适应学校的生活,再加上考试、毕业、各种证书的压力,以及交友和导师关系的影响,使学生可能会产生抑郁心理。如果没有进行及时的疏导,很有可能会选择自杀。
(三)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主要是指就业压力以及不良社会风气,当前大学生就业难,工资低,对于一些本身就自卑的学生来说,这会使他们产生巨大的压力。再加上网络的发达使各种不良信息满天飞,对大学生产生了不良的诱导。使大学生在网上找到众多“同类”,增加了大学生自杀的“勇气”。
(四)情感因素
情感因素主要是指恋爱上的情感,大学是大学生恋爱的高峰期,同时失恋的几率也非常大。当双方观念产生差异,或一方移情别恋等导致恋爱失败后,大学生可能一时难以接受这个结果,难以承受恋爱失败产生痛苦,冲动之下通过自杀来结束失恋的痛苦。
二、在校大学生自杀引发法律问题的预防和解决机制
(一)建立心理危机预防机制
大学生自杀的原因有很多种,包括家庭的影响、教师的态度、社会环境,以及自身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叠加,因此大学生自杀所涉及的法律和责任也就更加复杂。高校建立心理危机预防机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要在高校内进行心理疏导的宣传,使大学生正视自身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从心理上接受通过心理咨询使自己具备健康的心理;其次,应该定期展开心理健康的讲座和培训,让學生具备一定的自我心理疏导能力,能自己进行解压;再次,应该多关注大学生,当发现有异常心理和行为的学生时,应该积极主动和其联系,寻找心理问题产生生原因,为其提供良好的帮助;最后,院系应该和学校心理咨询室之间经常沟通,及时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关注学生心理的变化,以做好预防措施,最大化避免大学生心理危机。
(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尚没有在校大学生自杀引起的高校法律责任规定,因此在大学生自杀事件上,高校缺乏相关的法律机制,应该进行完善。第一,立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以在大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为清晰判定高校和学生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清晰而准确的法律依据,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赔偿和责任。第二,对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办法》是2002念颁布的一项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虽然能为大学生自杀事件责任的判定提供一些充足的法律依据,但也存在自身的不足。比如《办法》没有对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清晰的规定。只简单的将小学生列为为民事责任主体,中学生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大学生则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应该将《办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包括各个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清晰划分,责任的鉴定等等,或进行不同主体法律的分类,使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和完善。第三。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制定《校园安全法》,这是我国当前比较欠缺的法律制度。尽管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但针对校园安全的法律,以及大学生自杀的法律几乎没有。因此,我国很有必要根据当前高校管理情况、社会环境等各项国情,来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
(三)建立高校法律责任社会化分担机制
无论是在校大学生的自杀,还是后续的赔偿,都会对高校的声誉和未来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建立社会化分担机制对高校来说也尤为重要。通过社会救济,降低高校需要承担的损失,确保高校未来发展的稳定。第一,可以借鉴我国当前施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在高校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其二,建立社会公益制度。高校可以联合当前社会上的一些公益团体,以及寻求政府的帮助,建立一个三位一体的在校大学生自杀赔付基金,借助社会和政府的力量,帮助高校分担赔偿。第三,国家应该建立合理的国家赔偿机制。由政府承担一定的在校大学生自杀赔付金。
三、结语
在校大学生自杀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上十分严重的一个问题,高校和家庭、社会可能都存在一定的责任。对于高校来说,要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分析在校大学生自杀的原因及影响因素,联合社会、家庭、教师等各方面力量,来帮助大学生,使大学生能在一个健康合理的压力环境下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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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彬.直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J].教学与管理,2001(19).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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