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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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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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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强奸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9-05 阅读数:657

杨瑞雪

摘要:现代社会,性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引发了热烈讨论。本文通过对该现象频繁产生的原因的理性分析,参照外国立法,阐述婚内强奸成立的必要性,并提出解决该现象的法律方法及救济途径。

关键词:婚内强奸;性自由;婚姻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32-01

一、婚内强奸现象的存在

据调查,在香港发现受家庭虐待的妇女中有93%曾遭受丈夫的性虐待,部分妇女已经忍受丈夫此种暴力对待达20年之久[1]。在我国大陆,1989年―1999年进行的“性文明”调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妇女的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2]。上述数字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该现象的频繁发生,对妇女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引起了一些家庭犯罪,因此婚内强奸应引起重视。

二、婚内强奸的原因

从社会学角度,性行为一旦成为发泄情绪的手段,即成为性暴力。迫于竞争压力,生活不满,出于发泄不满情绪,宣泄愤懑,就可能发生婚内强奸行为。

从生理学上分析,都有追求性权利的自由,但由于人们的性欲望有着差异,往往在一方欲望高涨的同时,另一方却对此反应冷淡,抱有排斥的心理,“当配偶的一方性欲不强,而另一方相比较而强一些的时候,双方的性欲念也就发生了断裂带”[3],这种断裂带的存在,为婚内强奸行为的客观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从心里学角度来看,大多数丈夫认为自己居于强势地位,对妻子有强烈的占有欲,其自身极度渴望成为控制者的心态,加大了婚内强奸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三、婚内强奸肯定说

顾名思义,“婚内强奸”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强行和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4]

康德认为,“婚姻双方彼此的关系是平等的占有关系,无论在互相占有他们的人身以及他们的财产方面都是如此。”既然在人身方面的占有是平等的,那么夫妻任何一方享有的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也就是平等的,因而,强行发生性行为侵犯了配偶的平等权。

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在于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在于双方达成的“性的合意”。婚姻的成立只是为性生活披上了一件形式合法的外衣,而“性的合意”应该是性生活合法的实质要件。没有双方的合意,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不具备性生活合法的实质要件,继而,也就成立婚内强奸。

四、域外及国内对婚内强奸的立法

(一)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奥地利刑法典规定,对妇女施以暴力,或以身体或生命之潜在危险加以胁迫,使其不能反抗,而为婚姻外之性交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二)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相反的是,一些国家规定丈夫可以是强奸罪的主体。如,印度刑法典规定,当妻子是15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这里的本罪即指强奸罪。另外,美国的新泽西、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和俄勒冈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类似的规定[5]。

(三)我国立法规定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相关立法,只在《刑法》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其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根据该条文来看并未排除丈夫这一具有法定身份的主体,也即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也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即便其犯罪对象是自己的合法妻子。

五、婚内强奸的惩罚机制及救济途径

在现阶段,不能简单地把“婚内强奸”直接等同于“强奸”,严格的按照强奸罪来认定处罚,因为毕竟其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婚内强奸的起诉方式应该认定为自诉。因为该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私密性,一般情况下若被害人不起诉的话,其余组织是很难介入的。倘若认定为公诉案件,不仅在操作上困难重重,而且干涉了公民的隐私,违背了诉讼处分原则,从根本上来说不利于平息夫妻双方之间的纠纷。

其次,若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正常期间,且次数较少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被害人可以通过居委会等类似的组织来寻求救济,对实施者进行劝阻说服教育,达到惩罚效果,或者通过亲朋好友的劝解来维护婚姻关系的存续。

再者,若该行为发生在夫妻分居或离婚期间,则应按照强奸罪来处理。因为在这些时间段内夫妻的感情有徹底破裂的趋势,强行与对方进行性行为,明显违背受害方的意志,侵犯了对方行使性权利的自由。

最后,由于该行为致使对方受伤,死亡的(致使死亡可以是受害方因其行为直接死亡,也可以是自杀),可直接认定为强奸罪,受害者并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赔偿。

[参考文献]

[1]吕丽婵.七成被虐妇曾遭夫强奸,多被逼性交半数宁哑忍[N].星岛日报(香港),2000-3-22.

[2]周崎,胡志国.王卫明强奸案[M].判例与研究,2000.

[3]弗洛姆.爱的艺术[M].商务印书馆,1987.19.

[4]李立众.婚内强奸应构成强奸罪[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4).

[5]浅议婚内强奸[EB/OL].http: // www. xuefa.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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