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4 阅读数:433
左冬梅
摘要:森林公安是林业日常执法部门,林业行政执法在某种层面上关乎林业总体质量。然而,从目前森林公安执法总体情况来看,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我国林业事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对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进行分析,然后探讨目前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09-02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流,林业承担着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湿地与森林的重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关乎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对人类和谐进步与发展至关重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发挥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权,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积极应对林业改革中凸显出来的各种问题。基于此,加强对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与策略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
简单来说,林业行政执法指的是根据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条理的开展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活动,同时对违法者进行依法处置。林业行政执法涉及到了相关的规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公民及组织,都必须进行依法的处理。
强化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不仅是我国依法治林的基础需求,同时也是我国林权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能够巩固林业改革的成果,保证林业健康发展,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现阶段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森林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森林公安类职员具有多重身份,有时候对本体身份不能够明晰,以至于在行政执法中出示的证件存在偏差。同时,在具体办案中所耗费的时间也不尽相同,执法规范性有待提升,针对林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但实施措施的前提是明确问题本身。
(一)执法中摄录流程不够规范
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照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林业案情涵盖众多方面,包括私自开垦林区、滥伐林木、林区内突发火情。各种各样的案情,都必须保留执法过程的录像,摄录执法片段代表了最为原始的执法资料,对今后案情分析、法院判决等都具有重要的依据作用。但是,现阶段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摄录工作还没有实现全程摄录,摄录中必备的某一要素存在缺失现象。更多情况是执法者仅仅对现场进行了单纯的摄录,但是对当事人细微言行、现场周边环境等没有慎重的摄录,以至于接续办案没有可靠的参照。正是由于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摄录工作不够慎重,导致摄录的素材有时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重视案件查破、轻视收集证据
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来说,都必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确,才能为依法处罚提供依据。但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具体办案人员态度不够端正,认为只要案件查破了,其他任何都不成问题,导致很多林业行政案件事实只知大概,很多与案件相关的细节都不够清楚,很多事实也得不到核实,在此情况下就进行了处罚。
(三)不能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取证
对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都有相应的规则,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依据事实真相,遵守事物发生的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多公安民警调查取证中不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集与固定证据。例如,一些办案人员在检查笔录、勘验记录中记载了相关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工具等,但是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拍照固定证据;有些办案人员尽管将行为人作案工具提取了,但是没有制作证据保全通知单,或者没有认真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另外,还存在一些办案人员由于取证不够及时,缺少取证意识,以至于耽误了取证以及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例如,有一起关于盗伐林木的案件,由于没有及时的保全证据,导致卷宗中不能显示盗伐木材的去向,以至于不能够及时的追回林木。
(四)轻视文书的制作与使用
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重视法律文书的制备与使用。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常常忽视文书制备与使用,这也违反了有关的执法流程。当前,对查案文书的轻视,是林业执法过程最为凸显的漏洞之一,森林公安办案人员常常认为,既然案情得到了侦破,后续文书工作可有可无。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很多后续案件败诉,就是由于相关流程不规范,文书不够审慎。具体来说,一些查案文书中缺少必要的项目,或者文书中时间不够精准,或者将文书中必要项目混淆,都会给案件侦破带来影响。
三、对上述问题的应对策略
林业行政处罚是森林公安在处理相关案件的重要渠道,也是林业变革所需要的政策。森林公安根据双重体制领导,让其植根于林业执法中。与其他部门不同,森林公安优势明显,这主要是由于森林公安配备高素质执法人员,利用多元化的技术手段,也积累了大量的案情查验经验。具体来说过,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出发点,明确森林公安执法位置。对现有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正,保证授权,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定。对于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来说,治安管理对象包含众多,有加工类企业、林木经营企业、经营野生动物单位、耗材类行业等。在明晰相关法律法规后,在行政执法中就能够以本体名义,将法律法规作为切实有效的依据。另外,对现有的程序法进行修正,不断优化行政管理的流程,对鉴定流程进行细化处理,增加更为详细的搭配程序,为林业执法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转变人员思想
为了提升林业行政执法的质量,必须从思想观念上加以改善,善于利用法治思维解决与处理问题,让思想观念为林业执法工作指明方向。尤其是森林公安相关领导人员,更需要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对于处于一线的执法民警,或者是执法单位一把手,认为执法办案中履行相关法律手续过于麻烦,对执法工作造成影响。这些思想是不可取的,必须端正思想,认真履行公安职责,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不断提升森林公安管理的水平
森林公安必須重视队伍建设,采取垂直管理的模式。森林公安组织结构中,上级机构具有业务调控权以及任免权。对内在林业机构进行规范调配,同时对彼此之间的权限、责任进行拟定。在执法人员招聘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的规程,保证选出来执法人员具有高超的专业水准,同时增设必要执法场所,规范林业执法机构的业务用地、用房。
(四)创建新的制度框架
只有保证制度框架的完善性,才能保证日常办案流程精准,才能切实有效的提升办案必备的水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必须强化内在查验过程,对可审核案情的范畴进行明晰,对办案人员、执法人员的职责进行细化。同时,还能够详细描绘流程图,将执法步骤以大字报、滚动屏等形式公示出来,针对林业案件多样性、特定性,还可以设定指引办案。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森林公安长期战斗在林区第一线,肩负着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责任,也凸显了执法必备价值。针对我国全新的林业状态,森林公安必须增设新的职能岗位,创新制度框架,理顺执法机制,在未来林业事业发展中,重视林业行政执法中遗留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为推动常态林业进步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桂家友.浅谈太湖县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林业科技,2015,21(8):255-256.
[2]张扬.四川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破题——3月1日起森林公安相对集中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J].森林公安,2016,16(8):99-100.
[3]倪圣明,刘振华.公安行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森林公安,2016,11(2):54-56.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下一篇:基于沉默权的法理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