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3 阅读数:1568
何欣 孙小媚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日益变化,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大量社会组织涌现,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显,社会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活动越来越频繁。但是,非法社会组织大量存在,屡禁不止,公安机关必须立足自身职能,支持和配合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关键词:公安机关;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06-02
作者简介:何欣(1987-),男,汉族,四川渠县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任职于巫溪县公安局,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孙小媚(1988-),女,汉族,重庆人,任职于巫溪县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居民个人表达意愿的强烈兴起,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报告》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截止2018年4月,全国社会组织共有约81万个。但是,社会组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非法社会组织也呈增长态势,特别是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拉大旗作虎皮,行骗敛财,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可靠性,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清洁的环境,公安机关必须立足本职,坚定不移地支持和配合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一、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现状
(一)行政执法层面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取缔的对象为:即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虽然公安机关不是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主要执法单位,但在实际工作实践中,大量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调查、取证,甚至进行处罚时,经常要求公安机关一同介入。但公安机关毕竟不是查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主体,在民政部门进行取缔工作中,通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若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保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顺利的进行取缔工作。
(二)刑事执法层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非法社会组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大量非法社会组织都是冒充身份、虚构事实,以骗取居民的财物,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
(一)介入前提不足
当前,我国对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一直遵循“双重管理”的制度,社会组织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之前找到相关业务单位。因此,社会上有大量未登记的社会组织。但对于未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否一律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1]。故而,民政部门在查处疑似非法社会组织时,不能统一思想,底气不足,自身不硬。则,若遭遇对方阻碍,公安机关也不能简单认定对方違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粗暴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其采取治安处罚。
随着我国对民间组织问题的日益重视,各级政府部门相应加强了民间组织在政府机构调整中的管理。在县级民政部门,普遍设立了“民间组织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2]。但是,《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当登记管理机构对非法的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的人数必须是两人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毕竟公安机关并非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即使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构成诈骗违法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只要民政部门不移送,公安机关就无法得知,更加谈不上对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不少非法社会组织的特点是抓住少数人对名利的不良需求,通过精心包装、蹭“热点”、招摇撞骗,大肆敛财。这类行为通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犯罪行为。但是,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查处,通常是先由民政部门初步调查取证后,再正式移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再依法进行刑事打击。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这就是各行政执法机关确定案件是否应该移送的标准表述,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案件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则应当移送案件。
但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追诉标准不熟悉,部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界限模糊或操作性不强,导致行政机关难以确定案件是否应当移送。而且,从行政机关受理调查到移送公安机关时间周期较长,行政机关调查案件时固定证据不充分,程序要求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规范程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规定将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前期的陈述和申辩等言词证据均排除在外,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重新予以收集。但绝大多数受害人与证人都不是办案单位本地人,在行政执法单位好不容易收集了前期言词证据,又要求公安机关再次对其重新进行询问,浪费大量公共资源不说,还不一定能重新收集到受害人和证人的笔录。
三、有效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对策
(一)靠前掌控
针对大量非法社会组织和民政执法能力较弱的情况,各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区民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进行全面摸底和调查,对各行业和辖区内存在的登记或未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能够清楚确定其规模、数量、范围、影响和作用等,并逐个建立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常见社会问题共同预防,重大社会隐患提前预警,群体性案事件协商解决,不等不靠,牢固掌握社会舆论和公共安全管理与控制的主动权。
(二)精准打击
要在平时加强自身能力学习,提高相关刑事司法打击的能力。在接到群众报警或者民政部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时,不必要等到民政部门正式移交案件后才介入,提前从收集证据,侦查要点等方面进行指导,对重大问题共同参与,完善证据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要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通过完善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尤佳,隋军,李昂.“非法”社会组织界定问题初探[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5(06):50-51.
[2]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J].法学研究,2004(02):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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