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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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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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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如何实现法治共享

发布时间:2020-09-01 阅读数:598

摘要: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和共享经济产物带给人们便利,消费者享受数字盛宴及便利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屡见不鲜。泄露个人信息导致的敲诈勒索,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率极高。由此,大数据时代下如何保护共享经济平台中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网络治理的重要目标。本文以此为题展开深入研究,纵观国内外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建议,执法监管,行业自律,提高公民保护意识,增加陪诉人服务,构建诚信体系等方面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19-01

作者简介:赵安琪(1995-),女,天津人,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法学。

一、共享经济信息平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大数据时代下,共享经济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社会财富流动,提高社会财富的循环效率,闲置资源再利用也满足更多人的利益。共享经济其主要特点表现为:第三方创建网络信息平台,供给方已收取利益为目的在信息平台渡让物品的使用权或提供服务。需求方通过租借等方式获得物品的使用权,而非物品的所有权。共享平台作为供需双方的纽带,大大提高了效率。利之所在,弊亦随之。

由于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的发展,数据的挖掘、整合、使用越来越便利,商家深入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消费习惯。同时,也出现大规模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泄露等问题。目前共享信息平台在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信息使用等方面缺乏严格的监管和统一的行业标准。以共享单车为例,目前共享单车的全国用户超过了1亿人次,每增加一次网上注册和缴费,都会增加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和安全隐患。用户信息泄露对商家可能是客观的财富,对用户来说则是网络诈骗的隐患。调查显示约7成网民的购物浏览轨迹被侵入,个人身份信息被盗取,导致直接间接经济损失高达805亿元。

二、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是一个人生理心理智力,社会经济文化的识别人的要素的总和。个人信息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泄露个人信息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及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由数字、符号、字母等因素构成的数据经过处理加工后则成为信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作为个人信息载体和媒介数据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面临数据安全漏洞导致个人信息被侵犯。国美大数据统计发现,消费者对手机换新有较高需求、全额支付有一定压力,共享手机能让消费者花费更低的成本,使用到更高端、更新的产品,更好的配置手中的资源。

个人信息权的“所有权说”认为信息具有财产性,对其享有所有权。个人信息权的“隐私权说”认为个人信息作为人的隐私应加以保护,美国日本等国家已在保护隐私的相关规定中加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人格权说”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利益,人格尊严的表现归属于人格权,应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加以相关规定。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保护公民人格权在个人信息被使用过程中免受侵害。

三、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及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全球各个国家都存在着维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共享之间的矛盾。美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特点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模式。但美国在各个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个人信息也可自由流通,但这种做法缺乏国家的强制力。欧盟协调各国国内法制定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确保个人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流动。同时也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数据保护进行革新,例如2012年赋予民众“被遗忘权”。

全球共同治理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信息安全的潮流中,民法总则迈开了积极的一步,第111条体现了公民对于个人信息拥有自决权,很大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对于共享平台大规模采集个人信息的规制力尚显不足。因此,制定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刻不容缓。

(一)立法完善层面必须建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仅从人格权的角进行保护,监管主体缺乏职能划分和协调沟通等问题,浪费行政资源,个人信息安全也得不到有效监管。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监督及责任追究进行统筹,明确保护范围,确立保护原则,确定法律责任。

(二)从制定行业标准的层面上来讲,行业内部加强自律建设

第一,在全行业范围内建立用户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培养专业人员从事保密信息的收集处理。在网络隐私认证规则、技术保护规范等方面形成行业自律规约,约束企业行为,形成严格统一的行业标准体系。第二,建立监督检测体系。由第三方机构对共享经济信息平台进行定期安全检测,企业和个人只有在有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后,才有资格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

(三)提高保护意识,提供陪诉人服务,建立公民个人网络信用评价体系

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缺乏正确的认识,个人信息泄露甚至网络诈骗等情况愈演愈烈。由于诉讼本身成本高,时间长,许多人望而却步。针对这种现象,我认為可以增加陪诉人数目,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办法律文书和诉讼等业务。除了实行网络实名制,我认为应该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于个人诚信档案、企业诚信网络联系在一起,将那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者进行业限制,加大惩戒力度,形成威慑。

[参考文献]

[1]李源粒.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4):64-78+159.

[2]周汉华.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法学研究,2018,40(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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