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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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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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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0-08-25 阅读数:451

摘要: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是民法中的两个概念,它是由时效制度延伸出来的概念。时效制度,涉及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如果涉及债务关系时,债权人维护自己权力的时效是什么,这个时效有没有正当的理由,以及存在不存在中断的事由,并且债务人是否对时效问题存在抗辩权。现以法律精神、法律权益、法律利益这三个方面重构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

关键词:诉讼时效;正当理由;中断事由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56-02

作者简介:吴丁旺(1976-),男,湖南平江人,法学硕士,中共岳阳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是《民法通则》中的概念。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是一个法律问题的两个流程走向。在诉讼时效问题正在诉讼时效内时,会以正当理由的方式计算时效;而中断事由,则是在非正当理由以后,暂时中断时效,而重新计算时效。

一、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分析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中提出了可以中断时效的四种事由: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第二,义务人同意了履行义务;第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第四,现出现了与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等法律效力的事由。以上的内容反应在《总则(三次审议稿)》第198条、《总则(二次审议稿)》第188条、《总则(初次审议稿)》第173条中。《总则》实际上不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它是将与民法有关的法律进行科学的整理,将之详细的诠释,并将民法条款规范化和体系的法律。《总则》中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四个要件的合理性、逻辑性、操作性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之所以要探讨这样的问题,是与以下的原因有关:第一,《总则》四个要件的逻辑性存在问题,比如《总则》中第一、第二、第三是从权利主张的角度来说明中断事由,而第四由是由债务承认的角度来说明中断事由。而为何如何这样划分,是需要详细探讨的。第二,《民法通则》中提出时效制度的提出,是为了提高法律的操作性,使法律在设计时,能把一些要件简化,便于法律的裁决与计算,那么要如何设计这种时效性,是需要深入探讨的。

二、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性质

我国民法的制定,曾经受到苏联民法制订的影响。苏联民法教材中提出,时效制度的提出的提出是为了四个目的:让法律关系明确及稳定;强化民事参与者的纪律性;提高资源流通的效率;简化法院、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法的判断,并利于证据的保存。我国的民法参照了苏联的民法,并对时效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我国认为时效制度的提出具有以下的意义:第一,稳定社会关系;第二,加快资金的周转;第三,便于法院的取证与判断。随着社会向前发展,法律从抗辩权的角度,对时效制度提出异议。第一,随着社会向前发展,社会政府的职能正在发生变化,过去我国的政府为管理型的政府,政府握有绝对的主导权限和管理权限,这些权限呈現在法律上,即时效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便于法院的操作的。而当前,我国政府正转型为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职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公正、开展公共服务。为此,法律需要从全新的视角,即从维护法律公正与开展法律服务的视角重新设计时效制度。第二,过去时效制度是为了加快资金的周转而促使债务人尽快行使权力,而在现代法律的概念中,权利人有权力依自己的选择来行使权力,过去的时效制度设计理念是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的。第三,过去时效制度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否高效执行裁决而设计的,却忽视了保护法律主体,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条款本身不保护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设计是本末倒置的。随着社会向前发展,人们要求从落实法律精神、完善法律条款、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重构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

关于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方向,需要探讨以下的问题:第一,界定社会关系,如果要应用时效制度来稳定社会关系,就必须分析法律针对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时效制度涉及的当事人为债权办与债务人。时效制度法律条款协调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中涉及到时效问题起的冲突为利益冲突,这就是两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在重构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时需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二,明晰法律制度设计的方向,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债权人有权力获得法律规定的利益,债务人有权力落实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法律认为这种权力和利益不是没有边界的。陪笑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法律的裁决是要有时效性的,这是时效制度的根本;债权人只能限时通过法律要求落实自己的权力,制订这条规是为了给予粗心的债权人的处罚;法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债权人的权力,避免债权人滥用法律,恣意延期起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避免在法律中出现低铲的或无效的起诉。温德沙伊德在《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Motive Ⅰ)》中应用长期沉默这个概念来界定了债权人延期实施过去事实债务的请求权。他认为长期沉默会给债务人精神及经济上的负担,还有可能把简单的债务变得复杂化,令债务人难以作出法律防御,于是必须在法律条款中制订时效制度。第三,确定利益保护的范围,从时效制度设计来看,法律制度保护的利益分为两个内容,即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共的利益。如果仅从个人权力的角度来看,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获得保护,然而如何调配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如果债权人一味的强调自己的利益,那么可能会出于种种原因延误上诉的期限,而当上诉的期限延误时,可能会造成法院取证困难与裁决困难的问题。此时假设一味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法律在执行的时候,会花费太多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成本,公共利益会受到损害。此时可以看到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以动态的方法对应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个时间段内,如果债权人上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反之,如果延误上诉时间,就会损害公共利益。法律不是为了保护某一个个人的利益,也不是为了泛在的保护一个群体的利益,如果要让法律条款能够真正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就要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的利益。

三、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重构

(一)应用去道德的视角确定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

关于是否应当去时效制度,不同的国家给予过不同的解释。《日本民法典》中统一规定了消灭时效与与取得时效。日本的法律认为,必须要尊重事实,安定法律关系;真实的权利状态与长期事实的状态一致时,会造成事实难以举证的问题,从举证的角度来讲,一味的强调必须确保真实的事实,这在实践操作时会出现问题;如果债权人长期沉默,则可以视为该债权人的权力不值得保护。《日本民法典》认为应当应用时效制度来限制债权人的利益,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日本民法典》的理解是值得借鉴的。如果仅从道德来理解,应当尊重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哪怕从道德的角度来讲,债务人的利益也是同样值得尊重的。于是,不能一味的强调尊重债权人的道德而不尊重债务人的道德。法律协调的是利益的关系,它包括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协调人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協调利益才是立法的根本。于是,在设计时效制度时,必须以去道德的视角来确定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在时效制度中设计确定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条款是合理的。

(二)应用法律规范建立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标准

现应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债务人签收《担保权力转让通知书》中列明了法院主要方面可了权力主张型中断事由,于是时效应当重新计算。在该案件中,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该案件中强调了债权人的绝对利益,即该案件默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绝对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在这一案件中,无讼担保权力是否转让,它强调的都是债权人的权力。第二,债务人权力的缺位,在这一案件中,它将债务人和同意履行债务人的概念混淆。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上探讨,债务人仅仅只是承认了债务,却并不一定同意履行债务,债务人拥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上诉,实施抗辩的权力。在该案中,它让债务人的权力缺位了,债务人变成了只能被动履行债务,只能被动接受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裁绝的对象。第三,时效制度的标准问题,从该案例的判决可见,法院对于时效的延伸过于宽泛。如果法律没有制定一套严格的标准,那法院便可以从主观的视角来进行判决,其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性,于是法律的权威性难以保证。于是。在重构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时,必须建立一套标准的法律流程。当出现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冲突时,应当应用标准的方法完成中断事由的判断,并且在判断的过程中,要同时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力。其中特别要注意确保债务人的抗辩权,并要建立一套抗辩权排除的标准。

(三)应用法律体系完善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逻辑

现可以将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变化过程分为期限、时效、沉默、失权四个要素。每一个时间段,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应的利益不一样,并且对应的公共利益不一样。在期限阶段,需要强调公共利益,应当鼓励和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共赂积极面对债务问题,债权人应积极起诉,债务人需完成同意履行债务或抗辩的过程;时效阶段,应当给予债务人机会,让债务人能有充分的机会履行义务,此时只要债务人能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在沉默阶段,则需要对债权人惩罚,此时要将债权人的利益分类,一方面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则要应用法律要求债权人补偿公共利益损失,及给予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失权制度,则依法判决债权人的权力失效。

四、总结

对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进行重构,实际上是从法律精神、法律权益、法律利益这三个方面,重新剖析时效制度,然后从立法的精神强调制度的法律意志,这套意志去道德化,而从利益关系的角度确保多元化的利益;在重构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时,既要重视债权人的权力,也要重视债务人的权力,并且对两方的权力都给予一定的限制,避免权力无限延伸;从法律利益的角度来讲,重构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法律体系,使要件和要件之间的联系能够逻辑化,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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