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4 阅读数:511
吴英旗 汪翠凤 赵静
摘要:针对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及民事诉讼制度的保障不足,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应当肯定引进无过失补偿制度作为诉讼外另一解决途径的正当性及妥适性。
关键词: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医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68-01
作者简介:吴英旗(1971-),男,汉族,河北唐山人,法学硕士,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趋势
现代社会的意外事故具有四项特色:造成意外事故的活动皆为合法,且亦为经济生活所必要;事故发生反复频繁;所受到损害异常重大,且受害者众;事故之发生多为高度工业技术及现代科技发展隐含缺陷的结果,实难以防范,而加害人对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过失、因果关系,被害人难以举证证明。因此,立法者必须在坚守过失责任原则的同时,就特别意外损害事故承认无过失责任,或将其纳入社会安全体制内。于是,民事上损害赔偿补偿制度遂以三阶层结构,建构出对于现代社会意外事故损害之全面保障的体系。该三阶层赔偿补偿体系的最基层者,乃为保障人民生存基本权利的社会安全保障制度,如各种保险制度;在其上者,乃为无过失补偿制度,如犯罪被害人救助基金等;居于顶层者,则是侵权行为法。[1]
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对于长期以来一向采取传统过失原则之我国而言,无疑是一个新兴的议题。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采取无过失补偿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伤害的救济。因此,一旦决定就伤害案件全面适用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首先涉及者,在立法层面上,即为应采行何种程序及标准;对患者而言,应改变原有的求偿对象与救济程序,尤其是制度内容中所涉及的制度设计、组织架构、财源分配以及相关之配套措施究竟应如何因应,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重点。
二、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的正当性
(一)漏洞填补的需要
对于遭受现代意外事故损害的受害者,国家出于社会国任务的要求,不能视而不见。尤其是遭受医疗意外损害之受害人,其所受损害大多与人身重大法益相关,不是生命、身体、健康等绝对权受到损害,就是有产生危及个人基本生计之伤害,就受害者而言,该意外损害程度可谓相当巨大且后果严重。因而有必要对于受害人所遭受之损害予以填补。但是,通过私法秩序规范的损害填补制度,必须首先厘清负责主体有无归责事由等繁琐程序,有时反而不能迅速且切实地实现受害人损害填补的需求,此时,国家基于保障人民权益之立场,有必要出面补充,消弭该损害造成的漏洞,负起意外损害之责任。[2]否则,放任被害人的损害漏洞,只会使医患冲突加剧,影响国家秩序的和谐,故为了追求社会福祉的最大化,对于这些不幸损害的受害者,国家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怀与照顾。
(二)风险分散的需要
对于有可能负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加害者来说,由于医疗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后果严重性特点,往往令赔偿义务人承受巨大的财务赔偿负担,其额度之大,有可能造成加害人破产、倒闭的结果,甚至迫使该行为人放弃为有利于社会大众的医疗行为,如此一来,对于社会整体发展及人民身体健康的福祉而言,未必有所助益。且現代意外发生的另一特色便是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在医疗意外事故领域尤为明显。人体结构之奥妙,使得行为人有时无从预见及预防损害的发生,即其难以利用防范措施有效地针对损害加以控制而使之不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意外损害存在偶发性,加害人难以将其赔偿责任加以分散,而对损害的可预测性将有助于行为人在从事该具有风险的活动或事业时将损害风险内化为成本,再经由市场机制转嫁该风险,此亦有助于行为人对于保险配套之评估。[3]可见,医疗意外事故责任基于损害的严重性、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难以经由个人的力量分散风险,因此,对加害人而言,其具有强烈的意外损害风险分散需求,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及促进社会最大利益之考量,应当介入并分散加害人过大的赔偿责任风险,这样一来,一方面不会危及医疗产业活动、企业之生存,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整体社会福利。
(三)回避“过失认定”
传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有无过失,但诉讼上过失的认定非常困难,若无法认定过失,则医疗纠纷将无法有效解决。然而,无过失补偿制度强调损害填补功能,非着重于行为人的责任认定,故无需对过失加以认定,过失认定不易的问题在无过失补偿制度下无从产生,此也是倡导者主张以无过失补偿制度来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9.
[2]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二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3.
[3]蔡秀男.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立法建议[J].台湾法学杂志,2014,244(3):1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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