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认定的法医学鉴定3例

发布时间:2020-08-24 阅读数:462

李典 龙云椿 刘阳 陈宗溢

摘要:目的:探讨法医学鉴定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过程和方法:通过2例碰撞行人致死和1例摩托车驾驶员驾死亡,运用法医损伤学理论,推断事故发生时人与车的运动轨迹、接触部位及高度,初步分析致伤物与致伤方式,在车上碰撞接触点提取可疑人体毛发、血液、组织等生物检材,与涉案死者人体组织进行DNA比对,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与伤者发生碰撞、接触。结果:3例案件中均在推断出的车体碰撞点提取到与死者DNA分型相同的人体组织。结论:通过法医学鉴定,证实事故发生时车辆与死者发生碰撞接触,充分认定肇事车辆。

关键词:交通事故;法医损伤学;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法医DNA检验

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39-03

一、案例(一)案例1

1.基本案情

2014年某日,在某市绕城高速快车道发现无名氏死亡,肇事者驾驶车辆逃离几天后被找到。

2.现场勘查

现场路面平坦,无明显突出砖、石等异物,左侧防护栏上附着散在点状血迹,无名氏尸体俯卧于防护栏右下方,头部下方见一滩血迹,头部后方见残留脑组织,血迹流淌方向由左向右。嫌疑车左前龙门架见一铁板,铁板下缘具有横行棱边(距地面高度约为146cm),约4cm下方见具有一定弧度的近似“Y”形螺栓卡(距地面高度142cm),下方见圆形齿轮状紧绳器螺栓(上缘距地面高度约为140cm),齿轮最大直径约6cm,两轮齿之间的间距约1.5cm。分别在左前龙门架角、紧绳器螺栓上用棉签提取可疑物证。

3.尸体检验

死者前额部见15×3cm挫裂创(距足底高度约为152cm),创缘欠整齐,深及颅腔,脑组织外溢,颅骨横行粉碎性骨折,骨折端上翻。左眉弓见5.2×0.2cm+0.9×0.3cm横行“Y”形挫裂创(距足底高度约为148cm)、创缘欠整齐,有组织间桥,左颧部见4.2×0.6cm斜行弧形齿轮状挫裂创(距足底高度约为141cm)、创缘欠整齐,有组织间桥,弧度之间的距离约1.5cm。前额部创口与眉弓创口间的距离约6.3cm,与左颧部创口间的距离约11cm,左颧部创口与眉弓创口间的距离约为5cm。右手背见3.5×1.5cm擦伤,右小腿中段前外侧见8×0.4cm擦伤,左小腿上段外侧见1.3×1.2cm擦伤,左手背见多处表皮剥脱。余未见明显外伤。提取无名氏肋软骨一块。(二)案例2

1.简要案情

2015年某日,在某高速路段发现万某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几天后被找到。

2.现场勘查及车辆检验

现场路面平坦,死者尸体左侧卧于右侧防护栏下方,左前额部着地,双下肢屈曲,头部下方见一滩血迹。嫌疑车右前龙门架角铁板下缘具有纵行和横行棱边(距地面高度约为142cm),约8cm下方圆形紧绳器螺栓直径约为4.9cm(距地面高度约130-135cm)、前端呈空心圆形状。用棉签在右前龙门架角、紧绳器螺栓提取可疑物证。

3.尸体检验

左前额部见6×5cm范围挫擦伤(距足底高约140cm),右侧顶枕部见一5×3cm纵行挫裂创,创内有组织间桥、可见骨折线,左侧枕部见一弧形创口(距足底高度约131-135cm),创内有组织间桥、深及颅腔、弧长约5.5cm、直径约4.8cm、弧高约2cm。左侧面部见一6×5cm擦挫伤。右手背部见散在的小片状擦挫伤,左手背部见一0.5×0.5cm小挫裂创,深达皮下。双小腿前侧各见一纵行青紫淤血带,大小约10×3cm。提取死者血液。(三)案例3

1.简要案情

2013年某日,叶某骑摩托车经过某县道路段,被机动车碰撞后死亡,肇事者否认该肇事行为。

2.车辆检验

事故中型自卸货车车厢定位钩板为“凹”形长条状铁板,定位钩板前端呈“”状,斜面长约2.5cm,短边直线长约5.5cm,“”为弧形边缘(右侧平行视角),定位钩板立面为金属切割面,约为8×1cm的长方形(尾部平行视角),拉杆卡于“凹”形位置,钩板焊接于货车车厢尾部右侧面,拉杆固定于货车车厢尾部平面(详见附图)。右侧定位钩板指向车尾立面及拉杆距地面约140cm处见少量毛发、干涸血迹及疑似人体组织附着(尾部平行视角),拉杆尾端见血迹附着。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座垫与地面距离为80cm。提取车上毛发及血迹。

3.尸体检验

叶某身高165cm,左额部见9×4cm挫裂创(创深至颅骨,可扪及颅骨粉碎性骨折,见脑组织外溢,创缘较整齐,创壁不平,可见组织间桥,创口创缘呈“〔”形,创口宽2.8cm,挫伤带宽1.6cm,挫伤带沿创缘呈“(”形。鼻根部见0.5×0.5cm擦伤,左面颊部见4×2cm散在皮下青紫。提取死者肋软骨。二、讨论

案例1:死者前额部、左眉弓及左颧部分别见三处创口、创缘欠整齐,颅骨横行骨折,左眉弓“Y”形创口,左颧部弧形齿轮状创口、弧度之间的距离约为1.5cm,三处创口距足底的高度依次为152、148、141cm,存在一定的间距。经对受检车辆检验所见,挂车左前龙门架的铁板具有横行棱边,下方有一定弧度的螺栓卡,螺栓卡下方见一圆形具有齿轮紧绳器螺栓,距地面的高度依次为146、142、140cm,存在一定的间距。嫌疑车左前门架三处部件距地面高度、相互之间的间距基本相符,在形状、大小等方面与死者头面部创口的形状相符。死者头面损伤的损伤特征符合嫌疑车左前龙门架铁板、螺栓卡及螺栓所致损伤特征。在初步確定致伤物后,提取致伤物上的可疑人体组织,经物证检验结果显示附着物的DNA分型与死者人体组织DNA分型相同,证实嫌疑车上述部位与人体存在接触。因此,可以认定死者头面部损伤致伤物为嫌疑车挂车左前龙门架角铁板、螺栓卡及螺栓,系在行驶过程中从人体前方碰撞所致。提取的物质与无名氏肋软骨DNA分型相同,证实无名氏头面部与车辆左前车厢前龙门架角及紧绳器螺栓等部件发生接触后在碰撞点留有人体组织,认定该车为肇事车辆。

案例2:死者头右侧顶枕部纵行挫裂创、可见骨折线,左侧枕部见一弧形挫裂创,深达颅腔,弧长约5.5cm、直径约4.8cm、弧高约2cm,两创口距足底高度依次约为140cm、131cm,间距约为8cm。经对嫌疑车辆检验,挂车右前龙门架角见一铁板,铁板具有纵行棱边,下方见一紧绳器螺栓、前端呈空心圆形状、直径约4.9cm,距地面的高度依次为142cm、130cm,间距约为8cm。嫌疑车龙门架两处部件与人体顶枕部两创口与距地面高度、相互之间的间距基本相符,在形状、大小等方面与死者顶枕部两创口的的形状、大小基本相符。死者顶枕部两处创口的损伤特征符合嫌疑车右前龙门架铁板及紧绳器螺栓所致损伤特征。在碰撞部位后提取附着可疑人体组织,经物证检验结果显示附着物的DNA分型与死者人体组织DNA分型相同,证实嫌疑车上述部位与人体存在接触。因此,可以认定死者顶枕部损伤的致伤物为嫌疑车左前龙门架铁板及紧绳器螺栓,系在行驶过程中从人体后方碰撞所致。

案例3:叶某左额部见9×4cm挫裂创,脑组织外溢,创缘较整齐,创壁不平,可见组织间桥,创口创缘呈“〔”形,创口宽2.8cm,挫伤带宽1.6cm,挫伤带沿创缘呈“(”形。该创口形成为强大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左额部所致,致伤物应为质地坚硬,有一定的厚度,一定形状(有三条棱边,棱边与棱边之间为弧形过渡)。对货车检验所见尾部右侧定位钩板前端呈“”状,斜面长约2.5cm,短边直线长约5.5cm,“”为弧形边缘,定位钩板立面为金属切割面,约为8×1cm。定位钩板指向车尾立面及拉杆距地面约140cm处见少量毛发、干涸血迹及疑似人体组织附着(尾部平行视角),拉杆尾端见血迹附着。经对尾部右侧定位钩板的形状特征与额部创口的形态特征进行比对、两者基本相符。选取身高与叶某相同的男子乘坐于摩托车上,进行模拟试验,货车钩板高度与额部损伤部位高度相符,证实事故发生时钩板可与额部发生可碰撞。将货车右尾部上附着的可疑人体组织提取后与叶某组织的DNA进行比对检验,证实该人体组织为叶某所留,证实事故发生时钩板与叶某额部存在接触。因此,叶某额部损伤的致伤物为货车尾部钩板,系在行驶过程中从人体前方碰撞所致。三、总结

在出具鉴定意见书后,3例驾驶员承认肇事行为,未提出异议,案件顺利处理。从目前现状来看,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机动车的拥有量与日俱增,违法运载、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日趋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逐步上升,肇事逃逸案也相应增加。交通肇事发生后,人员死亡或伤者昏迷,肇事者由于恐慌心理或心存侥幸,加之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低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及死伤者逃离事故现场,由于现场缺乏有效的目击证人或视频监控等证据,肇事者一般不会承认肇事行为。此类案件中,由于缺乏客观证据,办案机关无法侦破案件。这种逃避行为必然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大了事故损害后果,转移了经济损失责任。同时,真正的肇事者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惩罚,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受害者或家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此为由,围堵当地交通道路,破坏交通秩序,甚者扰乱社会公共安全,走上申诉信访之路,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准确地认定肇事车辆,是侦破和妥善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随着法医鉴定技术的发展,法医学鉴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人车之间发生碰撞,必有物质的转移,车辆可能从现场、人体带走物质,也会在现场、人体留下物质,如血迹、毛发、皮肤软组织等,尤其是造成人体开放性损伤,物质的转移更为显著。法医鉴定时,仔细对车辆、人体损伤进行详细检验,通过损伤部位高度、形态特征、运动轨迹方向,分析人、车的运动轨迹、接触部位及高度。初步推断致伤物与致伤方式,可判断车辆类型,为缩小案件侦查范围提供有力的指导作用。找到嫌疑车辆后,可针对性地对碰撞点进行勘验,提取有作用的物证,进行法医DNA同一认定分析,进一步增强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的准确性,有效避免盲目侦查和提取,防止漏检或漏提,以致无法认定事故车辆。因此,做好法医学鉴定,对查明交通肇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证据价值。[参考文献]

[1]建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张[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1:402-4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2016:1-4.http: // www. ssfjd. com/ Files/ jsgf/ 5/1.

[3]邹冬华,陈忆九,陈建国,等.致伤方式推断在道路交通事故再现研究及责任认定中的作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7,4:11-15.

[4]赵丽萍,洪仕君,熊亚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法医学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2,4:122-123.

[5]刘轶.物证鉴定技术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应用[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7(2):29-31.

[6]何洪源,王龙.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微量物证的综合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17-20.

[7]张巍,刘威.交通肇事逃逸案法医学检验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4,19(4):237-237.

[8]尚文敏.特殊损伤认定致伤物及肇事车2例[J].刑事技术,2006,36(4):64-64.

[9]王淳浩,石向东,张龙,等.如何根据损伤痕迹检验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J].刑事技术,2013,5:46-48.

[10]秦志強.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方式推断2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5,6:114-116.

[11]孔斌,张先国,黄思兴,等.DNA分析技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进展[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26(1):44-47.

[12]邹冬华,陈忆九,刘宁国.车外人员与汽车碰撞事故现场痕迹特点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08,6:77-82.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