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31 阅读数:594
摘要: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是司法上决议瑕疵救济体系的一个分支,它可以在公司决议具有瑕疵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调整。而本文将对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进行概述,以及分析相关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33-01
作者简介:程业文(1990-),男,汉族,安徽长丰人,硕士研究生,任职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具体概述
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在决议的成立或者形成的过程中有很大的程序瑕疵问题,从而使其结果和决议的本质特征发生很大的差距,所以,法律会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决议。此外,法律还对这些情况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
(一)与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相适合的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适合于具有很大瑕疵的问题下,在这里和决议就可以撤销的一种制度,并且对程序的瑕疵进行调整。而决议不成立制度与决议可撤销制度是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问题,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如果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况进行一一列举,运用具体和抽象相互结合的方法,就可以确定两种使用的具体范围。决议不成立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没有开股东大会,而进行虚假的决议。
2.没有权利的人来召开股东大会。
3.召集的相关通知存在严重的瑕疵问题。
(二)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
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就说明,即使有一个书面上的决议,公司按照这个协议和别的人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由于这个法律行为没有凭证为基础,所以公司的这个交易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决议不成立的后果和决议无效是一样的法律结果。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这种决议往往会损坏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必定受到最严重的惩罚,并且相关决议将永久失效。(三)关于决议不成立的法律救济
决议不成立时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司法救济、非司法救济。
1.关于司法救济问题
司法救济可以去进行决议不成立之诉,包括的内容有:诉讼主体、判决效力等。
2.关于非司法救济问题
非司法救济能够对公司和股东有很大的积极作用。首先可以通过非司法救济的方法,使有程序瑕疵的决议尽可能的产生法律效益,从而能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安全,然后可以利用非司法救济的方式使得有争议的两方可以通过沟通交流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3.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的价值
(1)能够维护程序的正义。公正的程序是如今法治社会里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公司的决议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正的程序主要表现在:能够使决议内容更加准确、能够加强决议的约束力等。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对决议的形成中出现的程序瑕疵做出了否定的评判,同时维护了决议的形成过程。所以,应该进一步的加强我国的程序正义的理念,有利于我国法律治理方案的进一步的提升。
(2)完善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体系。相关法律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所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两种规章制度,一种是决议可以撤销的制度,一种是决议无效制度,而决议不成立制度同它们相比具有特殊的作用。
决议不成立制度否定的是具有较为严重的关于程序的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在这里决议的内容可能不是违反司法规定的,所以,为了使公司的法律关系能够更加稳定,就准许完善决议瑕疵问题,从而使得决议变得有效。同决议无效制度不同的是,决议不成立制度一般都认定股东的一些权力,因此符合了公司法律;另外使程序瑕疵能够得到挽救,使得重新变得有效;最后在决议不成立的时候可以使用治愈措施,使得保障交易更加安全。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对应的建议(一)相关立法的缺陷和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关于立法的实践上,我国在借鉴了许多外国立法相关的案例的基础上,确立了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制度,虽然小有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具体如下:
1.关于决议的程序瑕疵情况的划分比较马虎,在解决具体问题时,相关部门的操作水平太低。
2.關于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完善程度还不够,会使决议无效制度被扩大,最终使公司陷入危机之中。
3.在决议撤销的过程中,司法中的一些决议不能够诉讼,所以救济不能够进行。
4.法律的规定不太明确,主要是法官发挥作用,导致裁判不能够更明白的说明事理。(二)相应的建议
以下将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1.更加准确地规定决议不成立制度。
2.对决议不成立时的非司法救济方式进行规定。
3.对公司决议诉讼前和诉讼中的禁令制度进行规范。
4.加强决议不成立诉讼的判决的效力。三、结束语
在公司的治理中,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相关组织。股东大会是公司全体的股东所组成的最高的权利组织,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的事情。当股东会议存在瑕疵时也会损害公司的权益,因此应该去确立决议瑕疵的救济体系,以此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
[1]吴培培.论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瑕疵的法律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3.
[2]丁绍宽.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J].法学,2009(6).
[3]李建伟.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一以股东大会诀议可撤销为中心[J].商事法论集,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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