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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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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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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中的著作权“复制”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30 阅读数:698

摘要:3D打印打印技术在其快速发展和应用过程中面临了诸多法律问题。在对是否侵犯著作权时,需要首先从3D打印的复制行为进行辨别。文章通过3D打印的的复制,以及三维和二维打印中出现的复制行为进行详细阐述,对3D打印行为总结归纳,为《著作权法》在3D打印复制行为适用提出宝贵的建议。

关键词:3D打印;3D打印物;复制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34-01

作者简介:曾祥玲(1996-),女,汉族,重庆人,重庆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一、前言

3D打印技术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推广并且广泛使用。在发展初期,技术专家重视材料和设备等硬件问题,严重忽略了3D打印在建模、设计、文档资料的保护,也有学者认为,3D打印本身就是复制行为,法律上本来严格禁止的行为。因此,3D打印复制行为与著作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3D打印常用的技术包括激光固化成型、熔融沉积成型、粉末粘合、选择性激光烧结和分层实体制造。3D打印有两种打印机:选择性沉淀打印机和选择性黏合打印机。前一类打印机主要通过打印头注射、喷洒或挤压液体、胶装物或粉末的原材料,形成所需的三维物体;后一类打印机则是通过利用激光或在原材料中加入某种黏合剂而得以实现。因此在3D打印过程中,复制的环节一是数字模型过程复制,二是打印成品的复制问题。二、3D打印复制问题分析

3D打印对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关键在于其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一)3D打印数字模型的复制问题

1.三维扫描

至于通过3D扫描仪扫描一个物品,扫描得成品可以再现。对于简单的物品,可能形成一个模型,但是对于过于复杂的物品,并不一定能形成模型,这又是否侵权,是否属于合理的复制行为?然而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下,法律规定建筑作品进行保护,对于一般和普通的物品的保护,没有行文规定。此外3D数字模型可以自动化,也可以转化为文档,这与平时我们的教材扫描没有差异。因此,通过扫描而形成的文档属于复制行为,也同时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复制。

2.网络下载

互联网发达的时代,3D打印作品层出不穷,目前也有很多共享平台提供各种作品。我国学者崔老师认为复制满足三大元素:1)复制后的内容能够反映原件内容;2)复制件的内容能够反映原件,并且能与原件有效区分;3)复制件具有屋内你高兴。简而言之,网络下载行为也属于著作权法的复制行为。

3.使用三维建模软件

在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采用3D打印软件设计得文档和转化原文件得到的SLT文档,可以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其中使用三维建模的数字模型,一是设计师自主作品,二是设计师在其它平面图进行建模,前者是属于自己独创性,通过建模而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对于利用其它设计文档转化的,采用3D打印技术转化文档需要技术专家进行处理。通俗上来说,这种转化属于高级复制行为。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现在转化文档软件日新月异,仅仅是用软件的问题,也毫无创造性。因此,对于软件建模使用他人的设计图为基础所经行的一系列活动都属于复制行为。(二)3D打印成品的复制

1.三维到三维打印

3D打印是基于3D数字模型基础上产生的,其基本原理是采用3D技术仪器和设备转化为三维打印的一个工作过程,这种基于技术和软件处理的成果是否属于原创,还是复制?对如何界定这一过程,我国学者分圆其说。给予3D技术打印出来的物品,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不相同。有关学者认为在打印过程中的CAD文件只是物体在现的一种手段而已。扫描可以还原作品的尺寸,仅仅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了一个放大的简单程序。如果作者没有对原数字模型进行修改,没有加入自己独创的内容,那么打印出来的物品无法具备其独创性,那么这种意义上的作品肯定构成著作权上的复制行为和侵权行为,简而言之,三维到三维的打印过程需要将打印成品与原来设计图纸和设计初衷对比,通过是否具备实质性的原创,判断差异,以此来区分是否属于复制行为。

2.二维到三维打印

从二维到三维的转换是否属于“复制”,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有学者提出,3D打印过程可能会通过采用不同材料,打印出来的作品价值和用途,有很大区别,好比我们平时在大街上看到的仿制品,不属于创造,更像复制。

笔者认为,二维到三维的打印复制其保护范围应该扩大其范围,理应包括建筑设计图、工程实物、机械产品以及原图的保护。在3D打印过程中,目前3D技术的应用对于传统行业冲击很大,弥补了传统行业的不足。3D打印对复制的认定,是否对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必然对我国3D打印市场整个秩序影响甚大。如果打印出来的实物,判定为复制,或多或少对我国立法的冲击也颇有影响。三、结语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一旦新的技术被开发出来,其权利也会发生新的变化,著作权在面对3D打印技术时,我们需要对其新技术進行定位,不能排斥新技术。同时,立法更应该站在国家层面和未来发展,对著作权相关法律和3D技术视同进行利益权衡,实现3D打印技术和著作权的良好发展。[参考文献]

[1]黄玉烨,张惠瑶.3D数字模型的复制权保护探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5):45-50.

[2]俞琳.应对3D打印的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D].厦门:厦门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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