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9 阅读数:486
摘要:贿赂犯罪在我国的刑事犯罪中有较为特殊的一面,尤其是在贿赂犯罪的证据方面,本文对有关贿赂犯罪的证据的一些资料进行相关的查阅和研究。因为大部分的研究都把范围限定在刑事立法方面,这种研究方向对于贿赂犯罪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产生不利的影响。根据以上的原因,笔者以与以往不同的视角,全面认识贿赂犯罪,首先从证据入手剖析整个贿赂犯罪的特塑型之所在。
关键词:贿赂犯罪;证据;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38-01
作者简介:张亭玉(1993-),女,汉族,辽宁辽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6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一、贿赂犯罪证据的问题(一)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
1.证据隐蔽,种类单一
贿赂犯罪与其他犯罪有很大的差异性,其案发率往往低于普通的犯罪,给予双方秘密协商而进行的行贿与受贿行为,往往比较隐秘,僅仅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缺少相应的证人,同时也缺少“被害人”,其犯罪主体呈现出"一对一"的特点。①即便是在行贿与受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破绽,但是在这些证据很容易被消灭隐匿。正是由于犯罪主体呈现“一对一”的特点,贿赂犯罪在证据上亦呈现出"一对一"的特点,只有行受贿双方的供述和辩解,证据种类单一。
2.证据的对合性
证据的对合性是指证据链条的自洽性。站在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构成了共同犯罪中的对象犯,实质上是一种共同犯罪,犯罪的构成离不开行贿与受贿的共同作用。从这一角度出发,贿赂犯罪应该包括行贿与受贿两方面的证据。任何一方的证据的欠缺均会导致贿赂犯罪的不成立。(二)贿赂犯罪问题的成因
1.过度依赖口供
口供,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口供有两种理论上的分类,即按照一些法学学者的理论分类可以分为狭义的口供与广义的口供。关于广义的口供的定义分层定义比较复杂,所以笔者采用狭义的口供的定义。而狭义的口供则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身有罪方面所作的供述。在本文中,笔者支持狭义的口供。侦查人员依赖口供在我国有历史传统,目前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是在贿赂犯罪中仍然呈现这一特色。那些难以掌握证据的贿赂犯罪,侦查人员能够破解案件的情况就是经过嫌疑人之间口供破绽,来发现证据。
我国的《行贿诉讼法》对于再生证据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关于再生证据的理解都是理论界的范畴。贿赂犯罪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是并不代表这种秘密不会留下蛛丝马迹,为了分配利润,销毁证据,必然会对犯罪的赃物赃款进行安置和转移。攻守同盟也会在行贿与受贿双方不断的构建和强化,并且针对力所能及范围内的证据会进行销毁和隐匿,这些行为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而在这种发侦查的行为进行时,必然会暴露一些蛛丝马迹。这些蛛丝马迹会为侦查人员提供大量的线索。与其他犯罪证据相对比,贿赂犯罪产生再生证据的几率很大,抓住再生证据,对于侦破贿赂犯罪的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再生证据,不是足够重视,没有树立正确的对待再生证据的观念,因此对于有些贿赂案件的侦破,侦查人员往往错失了良机。二、针对贿赂犯罪的证据问题的建议(一)建立健全证据推定规则
所谓推定,就是指由已知推向未知,即从已知的事实出发运用逻辑规则和日常经验推导出关于未知的结果。②有关证据推定规则的具体运用,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争议还是很大的。但是笔者认为,有关于证据推定规则的界定,可以这样认为:控诉提供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被诉方存在贿赂行为,而被诉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则推定为被诉方具有贿赂犯罪的事实。建立证据推定,将有助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达到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二)增加再生证据的可适用度
再生证据,是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以否定之否定的形式证明犯罪事实的一切材料。③注重对再生证据的研究将有助于开拓侦查人员的侦查视野,把案件的证据链条趋向于完整,把被动侦查的行为转变为主动侦查的行为。在实践中可以有如下方法具体操作;犯罪嫌疑人怀疑自己可能被追诉的时候,往往会采取一些方法主动出击以掩盖其犯罪的事实。此时就非常有可能联系对方的当事人去转移财产或者销毁证据。侦查人员一旦了解到这种证据的存在一定要树立再生证据的收集意识,通过这种证据链的形式查明案件事实。[注释]
①殷会鹏,陈结淼.对我国贿赂罪罪名体系完善的思考[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7,37(02):75-79.
②刘艳梅.浅析贿赂犯罪认定的证据问题及思考[D].新疆大学,2013.
③胡捷.贿赂犯罪证据的固定[N].湖北日报,2012-12-10(011).[参考文献]
[1]姚红霞.贿赂犯罪证据制度的完善[D].宁波大学,2017.
[2]李灏.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
[3]刘冰.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D].郑州大学,2017.
[4]殷会鹏,陈结淼.对我国贿赂罪罪名体系完善的思考[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7,37(02):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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