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数:531
摘要:目前,关联企业破产事件频发,怎样处理这一类案件,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持市场秩序,是目前我们研究的重点课题。
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40-01
作者简介:张琳(1978-),女,满族,吉林通化人,本科,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经济法、侵权法。
针对由于单个企业法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联企业也面临着合并、破产等一系列问题,如何有效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学界重点思考的问题。对单个企业法人的破产,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联企业提出清算申请,将关联企业纳入到破产清算中,以此来有效保障关联企业及债权人的利益。一、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剖析(一)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不够全面
从出现到现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理论较为模糊,也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活动,各个国家均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视为不是同法人独立制度的构成部分。《公司法》中规定了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一般性原则,但是并未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得以有效运用,因此在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上,这一制度并未发挥任何作用。(二)《公司法》没有涉及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中第二十一条[1]提到:“对于公司实际管理者、控股股东、监理及董事而言,严禁鉴于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违背这一规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各个关联主体的职责,然而并未明确突出如何处理关联企业破产债权问题。责任主体只是规定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董事、监事等,然而关联企业所覆盖的主体范围更广。分析该条款得知,本公司是这一法律关系损害的对象,理应受到相对应的补偿,然而并未对公司债权人救济方法进行明确提出。(三)《破产法》中涉及到的责任主体不多
在《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2]规定:“債务人存在本法第31、32、33条提到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债务人法定代表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通过这一规定得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责任人是撤销权制度的责任主体,对于关联企业破产而言,债权人利益一般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所造成的。但是,这一规定只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及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而获得利益的关联企业并未包含其中,所以债权人并未得到真正的赔偿。二、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的建议(一)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完善
1.提高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可操作性
首先,应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纳入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原则等,将揭开公司面纱作为例外,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根据,并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应的债务责任,且列举各种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其次,对于最高法院而言,应对管理企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方式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但是,关联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具体法律规定操作难度较大,国外常常采用司法判例的方法来对适用规则进行明确,以此来对公司面纱进行揭开。基于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以个案的方式将公司面纱原则予以适时揭开,并采用最高法院案例的方式进行全面梳理,且可采用指导案例的方式予以公布,以此来提高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
2.将公司的债权人纳入其保护对象
应对《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相应的修改,将公司债权人列入到保护的范畴。建议这一条款修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或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适当扩展《破产法》第128条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将关联企业对于公司债权实施了不当行为的,将其列入到赔偿主体中,同时可采用司法解释来详细列举哪些属于不当行为,赔偿具体范围等内容。(二)适当引入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
1.引入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也被称为深石原则,是指从属公司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程序中,对于从属公司一些债权,控股公司不管是否具有优先权或别除权,均应仅次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进行清偿。采用这一原则,应坚持公平标准,对从属公司不当行为进行科学判断分析。具体适用条件主要是控制企业行使控制权违反诚信义务、从属公司资本不实、否定独立法人主体准则等,如果存在这些现象,控制公司债权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后受偿。
2.实质合并原则
实质合并原则,具体而言是指控制公司及从属公司或者控制公司下各个从属公司处于破产程序时,将各个破产公司的债务与资产进行有效合并,基于债权份额所占比例先后偿还债权人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各个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求偿权均得以保障,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充分彰显正义与公平。
综上所述,针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实践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市场诚信的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及关联关系的滥用等实际问题的处理,而且还应考虑到企业积极性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维护,从而使得关联企业依法处理各项破产问题。[参考文献]
[1]张若琼.基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6):182-184.
[2]黄耀,徐淑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三)——以DZH公司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为例[J].中国房地产,2017(23):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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