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7 阅读数:506
摘要:罪犯分类是刑罚执行阶段的第一步骤,将罪犯合理分类,分押在不同的监禁场所既有利于对罪犯有针对性的实行矫正,也有利于监禁场所的风险管控。但长久以来我国对罪犯分类疏于管理,维稳成为了工作的重心,收的下、关的住、跑不了成为了衡量监狱工作合格与否的标准。但与此同时的国际各国罪犯分类理念都在发生着深刻变革,以矫正为核心内容的分类方法影响着世界各国监狱工作的发展。我国维系了几十年的工作理念需要变革,同时针对我国历届工作理念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首要标准还是前司法部部长张军提出的“治本安全观”都提出了对罪犯矫正的重要性,只不过在实际工作中侧重的少而已。本文通过对国外罪犯分类的先进方法介绍同时也对我国罪犯分类提出几点建议,从而希望对国家构建新型罪犯分类分押有所帮助。
关键词:罪犯分类;监狱;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67-03
作者简介:张振亚(1994-),男,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指导老师:王定辉。
长久以来我国监狱以安全为前提,以维稳为理念。对罪犯矫正侧重不够,在罪犯分类方面更是一块短板。在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倡导矫正罪犯的浪潮中,我国也应该拿出积极的姿态去学习改正,只有这样,监狱才能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合格产品,使之出狱后不再危害社会。一、以矫正为理念对罪犯分类的意义
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定》第67条规定:(a)将由于犯罪记录或者恶劣个性、可能对人发生不良影响的囚犯,同其他囚犯隔离;(b)将囚犯分类,以便于对他们所实施的待遇,使他们恢复正常社会生活。该条规定了对罪犯分类的目的,以此为基础来了解对罪犯分类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教育改造目的
目前我国对罪犯的分类体系比较粗放,没有按照矫正需要对罪犯分类,所以在矫正方式上也以我们常见的、熟知的集体上课的方式进行。所以在矫正效果上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几率比较大。通过以矫正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分类有利于实现行刑个别化、矫正个别化,对罪犯提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同时研究表明并不是所有的罪犯出狱后都会犯罪,而且正如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李斯特所言:”矫正可以矫正的,使不可矫正者不使之为害。”這句话虽然说得有些绝对,但也反映了有些罪犯的矫正难度大,如果在监禁过程中适用统一的矫正方法,必然是无法收到我们所预期的矫正效果,而且只有有针对性的对罪犯进行矫正,对那些刑满释放重新犯罪率高的罪犯进行高强度矫正,对危险性小重新犯罪率低的罪犯进行轻度矫正,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二)弱化罪犯之间的感染
民间一般称监狱是个大染缸能让好人变坏,能让不好不坏的人变得越来越坏。也有说法是:“如果你想变的更坏,那么你就去坐牢,如果你想做一个洗心革面的好人,那你也可以去监狱里呆上几年。”同样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其立法背景也有基于对监狱中罪犯深度感染和交叉感染,出狱后再犯罪的考量。而现阶段,我国罪犯分类恰恰处于分类不细致的阶段,往往就是罪犯在进行入监教育结束后,由相关的狱政部门拿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即可。并且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罪犯一般就会在该监区服刑到结束。所以,如果对罪犯不加区分的进行羁押,混合管理,罪犯感染的事件就不可能避免。与此同时也会产生强化犯罪心理、抗拒改造的情形,这无疑又加剧了对罪犯矫正的难度。(三)有效提高狱政管理的效率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在681所监狱中羁押了167万余罪犯,这么庞大的罪犯人数意味着国家财政要拿出巨额的资金来贴补监狱。所以合理分配监狱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矫正的角度来看,合理的配置监狱人、财、物等资源即是实现矫正罪犯的手段同时也能优化监狱资源的分配、提高狱政管理的效率。罪犯通过不同的资源配置可以很好的得到自身矫正效果的反馈,提高其改造积极性。同时也是狱政工作专业化的体现,以罪犯分类工作作为狱政管理的基础也是国外的先进的狱政管理经验。这其中就涉及到我国对监狱工作的定性问题,是作为司法程序的延伸还是属于司法行政工作,回答这个问题有利于解决监狱是否要在罪犯管理方面体现效率问题。二、国外司法实践
现今国外较为普遍化、科学化的罪犯分类方法是在罪犯入监时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罪犯分押至不同安全等级的监狱,这称之为初次分类①。初次分类较为强调对监管安全的考量。而且这样的分类由国家设置的统一机构负责,如美国为分类委员会、日本为矫正科学审查会。之后仍有该机构负责对罪犯进行定期考察与不定期考察,这个时间根据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英国将罪犯根据刑期分为两类,第一类时刑期为12-48个月的,这类罪犯每6个月就要进行一次审查;余下的每12个月要进行一次审查。日本也是同样的做法,其以8个月为节点,不满8个月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审查;8个月以上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定期审查②。
通过审查结果对罪犯重新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这样的矫正处遇措施有利于将罪犯从群体中剥离出来,罪犯将被视为单独的个人,对其在服刑期间进行持续性观察,能够保证时刻关注罪犯心理动态,对其进行精细化培养。
国外对于罪犯按照矫正需求进行分类,往往会将这些内在的东西通过量表的形式将其量化。这样会将一些起初无法表达的如罪犯的态度、反社会化倾向、对矫正的态度等用数值的形式表现出来,美国分类委员会在分类时会使用初始量表和后续量表,前者是对罪犯的初次分类,后者是对罪犯的重新分类;加拿大有《矫正需要评估表》。这些主要得益于国外先进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事业的发展。三、我国罪犯分类管理的困境(一)生产因素
由于我国监狱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的工作量由国家统购统销,监狱企业可以放心的发展。但我国自从改革开放后,国家实行了市场经济,监狱企业要靠实力在市场中存活下来。这样就造成了监狱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而原本作为改造罪犯的劳动手段发生了变异,罪犯完全成为了劳动力。体现到罪犯分类方面就是为了生产,将长刑犯集中关押、集中培训,长期从事生产工作。(二)分类本身带有的局限性
“在这个世界上找不到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对于人也一样,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主体,也是特殊的主体,出生时的婴儿大都相同,可是经过十几年、几十年的人生历练,每个人都成为了独一无二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色。过度的强调罪犯的分类,发展到极致就变成了独居制。怎样对罪犯进行分类是一项及其困难的任务,如何将罪犯恰如其分的分类又不至于形成独居制,这个度怎样把握是分类工作的症结所在。(三)安全因素
安全是底线,改造是治本。在追求将罪犯改造成为社会新人的时候,我们不应忽视监狱安全的问题。但目前我国在监狱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又操之过度,安全本应是改造的基础性因素,却成为了当今工作的决定性因素。纵观我国在防止罪犯脱逃方面做到的成绩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仔细分析是经不起推敲的。我国虽然将监狱分为了高、中、低度戒备监狱,但是与国外相比,即使是低度戒备监狱也能与国外的高度戒备监狱平分秋色。所以改变监狱工作理念,提升管理格局是监狱未来需要着重学习的方面。四、对我国罪犯分类的几点建议(一)建构新型监狱
要想把罪犯分类做好,首先要做好监狱的分类。我国监狱从建国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从维护监狱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逐步将监狱分为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低度戒备监狱。1993年我国在押罪犯有124万,脱逃人数为1721人;2000年脱逃人数为225人;2004年脱逃人数为46人;到2007年我国有20个省实现了零越狱、有250所监狱实现了连续10年零越狱。2012年我国有监狱670所、在押犯150万人,脱逃率整体下降了百分之六十多。而与此同时,法国押犯55328人、脱逃人数为31人;丹麦押犯3477人、脱逃人数为74人;冰岛在押犯105人、脱逃人数就有5人。事实证明我国监狱的分类体系确实取得了卓著的效果。在维护监狱稳定,防止罪犯脱逃方面可谓是处于世界前列。但从另一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监狱在矫正罪犯方面做的并不是很好。目前我国罪犯呈现出第三代罪犯群体特征,并且累犯数量不断增多。1990年我国押犯数量为125.1万人,两次以上入狱的有106951人,占比8.35%;1996年我国押犯数量为141.7万人,两次以上入狱的有157373人,占比11.1%;2000年我国押犯数量为143万人,两次以上入狱的有178035人,占比12.4%。由此可见,改造罪犯的工作远没有在实现零脱逃方面下的功夫多。但是,监狱的零脱逃的目标基本已经实现,我国在监狱管理的技术层面已经达到了合格乃至优秀的水平,未来的工作应该致力于罪犯的矫正。笔者认为,在现有的监狱基础上进行改革是一种方法。首先,监狱应该统筹规划。我国监狱级别分为国家级监狱、省属监狱与市属监狱。这其中也对监狱的安全等级进行了划分,即如上所述的高、中、低度戒备监狱。监狱应该由国家整体规划与统一管理或者由国家对矫正难度大、危险系数高的罪犯所在的高度戒备监狱进行统一管理,对相对次之的罪犯所在监狱由省级单位统一管理。省级单位可以再将罪犯的矫正难度与危险系数进行层级细化,这由省级单位按照当地的情况发挥一定程度的自治权。这样在保证监狱安全与稳定的前提下同时将监狱分为高、中、低级别的矫正监狱。在罪犯入监前期对其进行考察然后将其分至不同矫正程度的监狱。(二)重视初次分类
我国在罪犯的初次分类方面还是有不足之处的。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国外的量表化考察,将罪犯的人格特征予以数值化以便对其进行初次分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曾做过“新时期罪犯分类研究”的课题,其中对罪犯分类提出了三项标准:历史变量分类标准(H)、矫正变量分类标准(C)与风险管理分类标准(R)。历史变量分类标准决定罪犯的收押等级,矫正变量分类标准控制监管等级,风险管理分类标准主要负责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变化。每一项分类标准都附之有主从量表,通过量表分值来实现对罪犯的分类③。在罪犯的初次分类中首先要考虑的还应是罪犯的危险系数。将罪犯收押至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保障底线安全观,在收押的过程中实现治本安全观。
与此同时,要实现对罪犯的精细化分类,首要的前提要成立一個罪犯分类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完成罪犯分类这一复杂的工作。笔者认为这一分类机构应该由司法部来主持,在各省级单位成立分支机构,然后根据本省的押犯数量决定成立若干的罪犯分类小组专门负责罪犯的分类工作。另外,根据我国的国情,更适宜成立专门的新收犯监狱,各分类小组在新收犯监狱中完成罪犯的初次分类。(三)实现动态分类
一般而言,现阶段我国在对新犯进行分流羁押后,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基本就在一个监区服完刑,不会再次分类了。所以我国监狱管理在罪犯的动态分类上还需要进行很大程度的改革。动态分类强调以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矫正状况为标准进行分类,该分类具有矫正性与持续性的特征。如上所述,我国监狱在完成整体布局的情况下,高、中、低级矫正度监狱要加强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将改造好的罪犯分类调整至低矫正度监狱,将抗拒改造、拒不服从命令的罪犯再分类至高矫正度监狱,实现省级内部监狱的动态调整。对于恐怖主义、宗教势力、极端分子等思想固化、改造难度特别大的罪犯还可以跨行政区域再分类至国家设立的高矫正度监狱。历史上我国也有过往新疆调犯人的先例,其目的有震慑罪犯的意思。各监狱内部也应该对监区进行进一步的的细化分类,在罪犯改造效果明显但还不足以再分类至低一级矫正度监狱时,要将罪犯及时再分类至低矫正度监区,使其不会再重新被感染或者反弹,同时这一时间段也是对罪犯的观察期,只有确定罪犯确实完成了本阶段的改造任务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再分类。
这样的动态分类有利于优化监狱资源的配置、提高人、财、物的使用效率,并且改善了矫正方式,解决了矫正缺少个性化、个别化的问题。同时,将罪犯及时再分类至不同的监狱,让罪犯感受到不同的待遇、体会到自己在改造中进步、看到出狱的希望,有利于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激励罪犯服从管理、接受改造、以积极的表现来换取更好的待遇。另外,这样的分类处遇模式也给罪犯的减刑、假释一定的考量标准。目前我国的罪犯的减刑率达到20%,而罪犯的假释率只有2%,呈现出与国外截然相反的状况,体现出我国监狱不正常的一方面。通过动态分类体制,罪犯的改造程度都记录在案并有迹可循,哪一级监狱可以减刑、假释都有明确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监狱不敢假释、怕出危险的问题。[注释]
①美国称之为初分类、英国为初步分类、日本为入监审查.
②杨木高.论以矫正需求为导向的罪犯分类[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6.
③“新时期罪犯分类研究”课题组.新形势下罪犯分类体系“4433”模式构建的设想[J].中国司法,201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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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木高.论以矫正需求为导向的罪犯分类[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6.
[4]“新时期罪犯分类研究”课题组.新形势下罪犯分类体系“4433”模式构建的设想[J].中国司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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