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5 阅读数:622
摘要:经营者集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相互竞争相互影响的一种形式,它对市场既存在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不利的影响;规制就是国家制定规定进行限制;本文论述了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及形式,对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意义,重点论述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制的内容。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83-02
作者简介:赵承波(1969-),男,山东理工大学法律事务室,研究方向:民商法。
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为了加强自身原始资本积累、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开拓扩大市场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行为,是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种现象,经营者集中能够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是,经营者的过度集中会增强其市场支配控制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对手,降低企业间相互合法有效的竞争,会使某一企业高度集中,独占市场,使得一些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进而形成垄断,因此,对于经营者集中成为政府在市场经济领域规制的重要对象,我国也在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经营者集中,以确保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由于各个国家在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规制时所确立的原则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因此,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在英美国家中,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一般是指企业的合并与收购等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虽然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但反垄断法对所调整的经营者集中的三种形式,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经营者集中是指市场上的经营者为了取得其他企业控制权或取得得显著经济效益,通过合并、资产收购、股份购买、人员安排、技术转让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二、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的影响及审查规制的意义
经营者集中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进行市场竞争而出现的一种现象。它在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中,产生的积极方面的影响和消极方面的影响,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注意,政府如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监管,使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长处,避免短处,成为各个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律规范的重点。(一)有利影响
在当代社会,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经营者为企业竞争生存的需要,进行合并、收购、控制,使经营者集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常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市场主体经营者趋于集中甚至不同种类、行业的经营者之间也谋求合并与控制,经营者趋于集中的形势日益明显,首先表现在,经营者集中能够使经营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资本、劳动力资源、技术设备、市场等重要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集中协调整合多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以此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益,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其次,经营者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规律。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经营者要面临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以及全部市场资源有限的市场环境,经营者要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占据有利市场位置,以及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加剧了经营者所处的行业内部,甚至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经营者集中的目的就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巩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导地位,在有限的市场资源产生最大的收益。
因此,经营者集中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形成和扩大规模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二)不利影响
经营者集中在市场竞争的某些方面带来一定的积极的影响,但是当经营者的集中度达到较高水平,企业集中的规模和集中金额很大时,就可能产生不利于经营者的有效竞争,进而形成垄断。
1.经营者集中可能会使相互竞争的企业融合在一起,形成或者巩固某一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从市场中获取最大效益的本能,很可能会促使经营者利用这一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市场,排挤、压制竞争方,最后导致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集中容易形成进入市场壁垒,在经营者集中的纵向集中过程中,不同的企业原本形成生产经营的上下游产业链,处在不同的环节中,但经营者进行纵向集中后,企业会延长上下产业链;在混合集中中,经营者因混合集中,企业的经营可能会跨越不同的市场,跨越不同的行业,从而扩大企业市场影响力及覆盖范围。无论是企业产业链的延长,或者是企业市场覆盖面的增加,都会使其他的经营者难以进入原有的市场,排除了新的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造成市场的控制或垄断。
3.经营者过度集中会发生严重的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过度集中,可能使有些企业凭借其市场垄断的地位实施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经营者通过采取捆绑式销售、掠夺性定价、损毁对方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压制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三)对经营者集中监管的意义
经营者集中在市场竞争中有着积极的一面,但是由于生产要素的过度集中也可能形成垄断,从而产生消除和限制竞争的结果,给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由于企业经营者集中可能带来的市场垄断,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出现的消除或抑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避免经营者集中的不公平集中给市场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的有益作用,防止市场垄断的出现,从而保护众多经营者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营造有利于中小规模的经营者获得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进而保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规制
现在我国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同样受到经营者集中这种经济现象的影响,一些国内企业为了加强企业竞争力,对国内相关联的企业进行合并和收购,与此同时大量的跨国公司也随着市场的对外开放进入我国,在国内实施企业合并、收购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控制,如何避免因不正当的经营者集中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視,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越来越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及规章,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这样既引导了正确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又抑制了破坏市场环境的垄断行为,对发展经济,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一)经营者集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种形式。(二)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规定
《反垄断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向政府相关机构申报,否则不能实施集中。
1.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第三条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及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作为申报审查的标准,并且对特殊行业或领域营业额的计算也做了例外的规定。
2.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性规定
(1)《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进行集中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送的详细材料。
(2)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详细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明确了反垄断审查的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材料的报送,审查过程中经营者的陈述申辩,审查机构对意见的听取都做了规定,并且具体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听证程序。
(3)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时间及决定。《反垄断法》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后审查的期限,明确了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以及在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期限与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所考虑的因素及要求。
3.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豁免
《反垄断法》中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实施的集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这一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领域中,尽管存在限制竞争或限制企业合并等行为,但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存在,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合理发展。
4.国家安全性审查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對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关于涉及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性审查,因其相关的国家经济安全性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和商务部都下发了通知,对涉及的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及参与经营者集中专门作了规定。(三)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处罚的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违反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具有了可操作性。
总之,经营者集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种市场行为,它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然而,经营者集中也会使得某一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大大加强,形成垄断的市场结构,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和排斥,因此,需要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正确的监管,保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参考文献]
[1]李海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规制研究[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39-41.
[2]郑云.经营者集中概念的演变与法律定位[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26-27.
[3]刘丹.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2(8):92-93.
[4]王燕.试析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9(9):54-5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下一篇:刍议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