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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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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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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会计鉴定实例探析

发布时间:2020-07-24 阅读数:763

唐利琴 唐立新 段训诚

摘要: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蓬勃兴起,企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资金量是否能够满足企业经营战略目标显然已成为一個企业是否成功的有效保障。民间融资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但近年来借用公司名义巧立项目向社会筹集资金等事件却在不断上演,扰乱金融秩序。本文以江西省A担保公司为例进行案例探析,以期为实务界鉴定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例分析;司法会计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91-02

作者简介:唐利琴(1992-),女,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在读;唐立新(1967-),男,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司法(法务)会计研究会学术委员,赣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审查咨询专家,赣州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技术经济学,MBA、项目管理、会计学及MPACC硕导,2002年起一直在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主持各类课题20余项,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编写专著(教材)5部;段训诚(1994-),男,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读研期间协助导师负责鉴定二十余起大型司法会计鉴定案件。

一、案情简介及鉴定材料

江西省A担保公司于2010年年初成立,由家族成员甲、乙、丙、丁四人担任股东,甲为该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者,甲另外同时经营其它3家公司B、C、D。A担保公司对外公开主营业务是给客户做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真正主营业务则是从事以月利率18‰、20‰等其他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该担保公司所吸收资金除了少部分用于经营四家公司周转外,其余大部分以月利率3%以上放贷给社会不特定人员,从而赚取其中的利息差。2013年底,该担保公司因大多数放贷对象资金链断裂无法收回,造成如期归还投资人本息困难,随后甲成立了P2P线上借贷平台并设置线下营业部,大力向社会宣传、设立虚假借款标,同时还编造“资金过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来维持整个A担保公司资金池的运转。受R市公安局委托,具体鉴定事项如下:a.对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甲以A担保公司名义吸收资金情况;b.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甲经营的四家公司的盈亏情况;c.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甲及关联公司等发生的大额资金交易情况。

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涉案人甲、关联人物、关联公司重要账户银行流水分析共86个;A担保公司对内外报表、会计账本共500本、担保客户名单4份;BCD三家公司会计账本共600本;侦查卷宗等材料共102卷。二、案情特征(一)虚构公司实力

A担保公司名称及Logo与江西当地某知名集团极其相似,无形中虚构了公司整体实力,造成百姓误以为此担保公司隶属于该集团,从而相信A担保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且有集团作为后盾。(二)实际经营者甲精通财务操作

成立A担保公司前甲本身担任了20年的财务主管一职。公司任职的财务人员按照甲设定的财务要求做账,从而达到公司内外两套账的目的,另外甲设有独立私账,使得从账面无法发现该A担保公司主营业务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联系。甲与该A担保公司资金往来都是简单地通过借条的形式进行,并挂在“收付甲”账上。(三)吸收存款不在A担保公司账目上体现

在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时,均是以该A担保公司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合同,承诺按期归还投资客户约定本息时附的是甲本人手写签名、盖有甲所经营的其它公司公章。该A担保公司吸收的存款在公司账面上不存在,资金存放于实际经营者甲个人账户(包括甲控制的账户)中。(四)高额回报的激励机制

该A担保公司运转发生困难时,甲另成立P2P线上平台用于客户线上投标。同时设立线下营业部,通过业务员出售理财产品,以高额月利率承诺给投资客户,以高绩效激励业务员进行宣传推广及介绍亲戚进行投资,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获得更多存款提供给A担保公司进行资金运转。三、鉴定思路分析

本案例中甲自身操作财务及资金任意支配都表明公司内控失效,这就要求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明确鉴定目的,制定鉴定方案,运用会计科目间的勾稽关系及审计经验发现审计线索,分析A担保公司是否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分析过程如下:

鉴定人员发现A担保公司财务内账里归还投资人本息时只涉及甲个人账户、甲其它经营公司开立的公账账户,不涉及A担保公司公账进行支付,且归还客户本金及利息尚未做明确区分。从吸收资金账户角度发现投资人投资金额进入甲自己管理的一套私卡中,但甲有意将财务上的一套私卡与自身管理的一套私卡二者混淆使用,从而造成鉴定方确定吸收金额数存在困难。在此基础上,鉴定人与委托方进行讨论后,初步制定鉴定方案如下:首先,将现有委托方提供的侦查卷笔录、报案人员报案记录、受害人金额以及财务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互相核对,确定投资人户名与甲归还投资人户名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单从投资人角度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反之则不能形成。在此基础上,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报案人补充报案材料、报案人提供的与甲发生交易的银行流水、A担保公司记账凭证中归还投资人情况进行互相核对,如时间符合逻辑性且金额基本一致,则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非吸证据链。四、鉴定分析及鉴定结果(一)鉴定分析

1.关于A担保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鉴定分析

甲以担保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吸收资金,投资人签订出借合同,实际上附的是甲本人手写签名、盖有甲其它经营公司的公章。客户投资进账均存入甲自己管理的一套账户中,后汇总至甲放在财务上的一套账户上,再由财务人员打款给审核后的放贷对象。从表面看来A担保公司吸收的存款并未体现在公司账面上,但是利用公司宣传,盈亏也均反映在A担保公司财务报表中。A担保公司一切不合法的收入支出均由甲个人账户完成,与客户签订合同均是甲一人作为。经查实甲个人账户实际等同于A担保公司公账来维持公司资金的运转。

要想做出准确的非吸金额,笔者考虑到光凭报案人员前来报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对于自身利益未受损的投资客户及与甲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投资客户而言,这类人往往不会选择来报案,同时对于甲拥有独立的非吸私账更加大了我们鉴定的难度。经过调查发现甲依靠多名文员进行非吸方面的处理,多名文员分工过于细致以至于她们不清楚自己从事的并非担保业务工作,在加上甲公司财务人员被架空。因此,笔者及其他鉴定人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相关文员上,从他们各自提供的资料里掌握投资客户的投资情况,以及投资资金进入甲所属的哪些账户。

2.自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甲经营的四家公司的盈亏情况

总体而言,BCD三家公司利润真实,但是查看A担保公司时发现财务报表虚假,鉴定人员采用“逆查”顺序追踪到记账凭证时,发现2016年及2017年月末凭证摘要“計提利息”“计提折旧”分别对应记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科目下,而未附任何原始单据。询问财务人员了解到甲实则想虚构费用,营造出公司每年发生亏损的假象。

3.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甲个人及其关联公司发生的大额资金交易情况

对于A担保公司股东而言,我们发现其中乙股东担任该A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是一直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及法人公章供甲在公司存续期间使用。经核查,其他股东均与甲不动产去向归属有关,都涉及到非吸资金去向的问题。鉴定人在进一步鉴定过程中发现,A担保公司第二次注册资金在公司验资公账上仅停留了一晚就原数打回至某地产公司账户,经查实是由于甲向该地产商借钱进行虚假验资,从该虚假验资行为可以推断A担保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或该公司四个股东未实际出资嫌疑。(二)鉴定结果

在对本案进行多角度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及其他相关鉴定人员多次与委托方及涉案关键人员进行沟通,鉴定过程中本着“稳健性”、“真实性”的原则,最终得到鉴定结果如下:

1.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甲以A担保公司名义吸收资金鉴定情况:2012年1月至2017年7月A担保公司通过“甲收”科目吸收资金,涉及人员489人次,累计吸收资金546,178,297.45元,已核实已归还利息446,178,297.45元,投资人实际损失为100,000,000.00元。

2.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甲经营的A担保公司及其所经营的其他三家公司B、C、D盈亏情况:四家公司总亏损7,136,297.87元(其中已剔除A担保有限公司计提利息金额27,659,200.76元)。

3.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甲个人及其关联公司发生的大额资金交易情况具体如下:①甲与A担保公司账户资金往来中,甲向A担保公司累计净付48,971,365.34元;②甲经营公司与关联公司E资金往来中,甲经营公司向E公司累计净付15,134,798.89元。五、结论

通过对以上案情进行多角度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与其他鉴定人员对本案关键人员多次进行询问,并收集资料。通过一系列证据来使法官相信该A担保公司从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事实,尽可能给本案受害人一个交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经济类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首先应坚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绳,以《会计法》为标准,以会计信息质量为基础,通过运用审计的方法,具体就是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审计程序,对会计信息进行具体分析。而且此类案件行为往往因手段隐蔽、涉案人员广、金额大等特点增加司法鉴定的难度。笔者希望通过此案例的深度剖析给公安部门侦查此类经济案件提供借鉴意义,进一步降低互联网下的“金融创新”犯罪率。[参考文献]

[1]肖凯.论众筹融资的法律属性及其与非法集资的关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5):29-36.

[2]贺卫,王鲁峰.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J].法学,2013(11):156-160.

[3]卢君,肖瑶,刘懿.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点思考[J].人民司法,2013(23):31-34.

[4]王韬,李孟娣.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J].河北法学,2013,31(06):106-113.

[5]叶良芳.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法学,2012(03):16-22.

[6]谢望原,张开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1,29(06):13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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