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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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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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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1 阅读数:450

李杰

摘要:员额制改革已经落地开花,刑事执行检察从办事向办案模式转化已经成为必然,本文秉承传统刑事执行检察各分支业务领域划分,以适应员额制改革的办案内容为依托,勾画出既有鲜明刑事执行检察各分支业务特征又符合员额检察官办案要求的,以检察室为办案单元的刑事执行检察运行新模式。同时,新区检察机关各部门也面临机构整合的大难题,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的整合和改革研究也能为其他部门设置提供“试验数据”。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设置;员额检察官;办案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09-02

一、刑事执行检察基层各领域办案内容(一)基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领域

按照对等监督的原则,对监狱派驻检察工作已经由地级市院负责,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不负责监督监狱。基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般包括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财产刑执行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四个重要业务领域。所有业务领域都有案件需要员额内检察官办理。(二)看守所检察办案内容

看守所检察负责办理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余刑有期徒刑三个月以下罪犯及拘役罪犯留所服刑,又犯罪人群大幅降低,原本就很少见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基本绝迹,办理这类刑事审查案件仅在理论层面,缺乏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了新的业务——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高检院规范化检察室的量化考核指标,按照逮捕案件的百分比评等检察室等级,因此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成为看守所检察办案的新常态。以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成功办理捕后案件5%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为例,参考近两年塘沽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审查后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未采纳的情况,驻所检察室办案量基本与一名独立办案的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相当,可以保障驻所检察室主任具备入员额所需的办案量。(三)监外执行检察办案内容

2015年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明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构以检察官办案组为主导,如果监外执行检察缺乏办案,检察官配备不足,在没有检察官领导的情况下只能成为其他检察工作的附庸。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办理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监督的具体体现。参考近两年塘沽院办理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情况,占该院审查逮捕案件的1.8%到2%,占该院审查起诉案件的2%到2.4%。其办案工作量仅为侦查监督部门的20%,公诉部门30%,简单累加的话办案总数要高于公诉部门一般承办人30%,能够满足入员额的办案数量的最低要求。但“好景”不长,办理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是监外执行检察重点监督的表现形式,强化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监督力度,通过及时通报本区社区矫正罪犯又犯罪情况,对各负责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进行又犯罪率排名,强有力高压监督态势,大幅度提升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力度。近两年来,社区矫正罪犯又犯罪案件趋近零,使办案量大幅度缩水。

同步监督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开辟监外执行检察办案工作的新渠道。根据2014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人民法院对拟暂予監外执行案件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字面理解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征求公诉人意见,即认为征求了检察机关意见,从事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检察官对此一头雾水,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要求不了解不敢贸然答复,又处在代表检察机关的位置上不得不答复。而人民法院并没有兴趣单独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单独征求意见。因此,可以考虑以检察长交办的形式将可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交由负责监外执行检察的检察官办理,并出庭支持公诉,答复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实现了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同步监督,同时也为监外执行检察开辟了办案监督新模式。参考近年塘沽院同步监督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年均4-6人,占公诉案件的0.5%左右,尽管案件量少,但也是基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可或缺的一项职能。(四)财产刑执行检察办案内容

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刚刚确立不就,监督模式、工作方法等还在摸索阶段,没有成熟、成型的日常工作模式。但并不影响我们再为其开辟出一条办案监督之路。与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相似,财产刑执行检察可以考虑办理前科曾判处财产刑的罪犯又犯罪案件。锁定前科判处财产刑而不局限于未执行财产刑有两方面考虑。其一,公安机关在调去前科材料的时候往往只调去判决书,不会调去其他有关刑罚执行的材料,因此判处的财产刑是否被执行一般不明确。其二,据塘沽院的统计数据,近三年前科判处财产刑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0%、13%、17%左右。因此,如果能够办理前科涉财产刑的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总体案件量应当超过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的检察官的办案量,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前科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予以查清,发现法院执行财产刑违法违规或漏洞予以纠正。

(五)预留对接转隶后后检察机关保留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

基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量尽管很少,但是每年处理案件线索也不在少数。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对人员固定程度比较高,在处理突发情况过程中往往人手不足。因此,基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需要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侦查力量,一方面可以为省级院统一领导的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提供可抽调力量,另一方面可以处理本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遇到的突发情况。此类刑事执行检察官专门负责查处可能引起处理相关责任人的严重违法情况,也可以将该项工作称之为办理法律监督案件,另外还要处理监管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备案等。抽调省级院协助查办案件,办案数则可以计算在检察官身上,成为保留员额身份的基础。

恰恰因为检察机关保留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工作量相对较小,因此在基层就充当了消防队员的角色,肩负起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同样工作很少又很重要的工作。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就很少,执行监督领域常态化的办案并不可能,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有检察官专门负责,也只能将其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整合起来。二、以检察室为单元的刑事执行检察模式(一)检察室与检察官办公室的比对分析

检察官办公室就是在主任检察官的负责和领导下,带领若干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组成的基本办案单元。抛开主任检察官责任制而言,这种组织模式与以往的驻所检察室、驻监检察室并无不同。在检察机关业务领域,需要多名检察官一同进行的业务几乎没有,另外在员额制所划定39%的红线比例后,已经没有必要在设立主任检察官,即使有主任检察官也和检察长分工无异,反而增加组织层级。因此,司法體制改革之后,检察机关组织结构则是在检察长领导下由检察官负责的众多检察官办公室或者叫检察室,检察官就是检察室主任。这种模式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也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可以充分利用好我们努力争取来的入员额的检察官名额。(二)刑事执行检察室

按照我们的设想刑事执行检察领域最基本的工作单元是检察室,即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和若干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基层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刑事执行检察综合检察室、驻看守所检察室、刑罚执行检察室。其中刑罚执行检察室包括驻监狱、监外执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等多领域,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种类设立多个检察室,刑事执行综合检察室则是前文所讲的专门负责查办监管活动中职务犯、重点办理法律监督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需要及时开展的工作事项。(三)基层刑事执行检察局构架

既然预测了未来检察机关是在检察长领导下的多个检察室为工作单元,那么基层刑事执行检察局领导应当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担任,将各个刑事执行检察室作为基本工作单元开展相关工作。例如,在副检察长任局长的情况下,设派驻看守所检察室,1名主任是检察官,其他都是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对检察室开展的办案、监督工作负责;设监外执行检察室、财产刑检察室,参照驻所检察室各自由检察官负责开展相关领域工作,同时还设立刑事执行综合检察室也由1名检察官负责查办职务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工作。这样在员额有限的情况下,四名员额检察官足以撑起基层刑事执行检察的全面工作。三、滨海新区刑事执行检察局

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因地域、机构合并等原因,内设部门可以达到处级,例如现在的监所检察处就是正处级编制的机构。而参考其他省市基层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机构设置,属于检察机关的二级局,相比新区的地域特点,刑事执行检察局在新区可以设置为处级甚至更高级别。新区现在已经设立监所检察处,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仅需变更名称,不需要额外增加内设机构。根据原各区域的业务量、员额检察官数量分别在各区域设立综合刑事执行检察室、驻看守所检察室、刑罚执行检察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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