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8 阅读数:496
摘要:公证处服务企业,可以公证资格、合同契约等,规定市场主体和要素的公证程序。公证效力的意义在于反映公证制度的功能与作用,在以金融为核心的市场中,如何让公证效力在经济市场中发挥作用,从而让企业依法规范其行为,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关系。
关键词:公证;效力;市场经济;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00-01
作者简介:李先加(1979-),男,藏族,本科,青海省共和县公证处,四级公证员,2002年参加工作,从事法律工作十年。
一、公证的效力
公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是以国家公信力为依托的公共服务。公证效力直接决定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是公证制度的关键问题,本文根据司法部出台的《公证法》,将公证效力分为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一)证明效力。在司法诉讼、仲裁调解、日常民商事事件中,当事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事实和文书,经公证具有法律行为,并强于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允许利害关系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二)执行效力。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对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债务人不履行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开司法机关的配合就得不到保障,单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审查核实不予执行。
(三)法定效力。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事项经过公证后才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公证证明成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公证制度强制介入市场经济,是国家保障民商事交易活动安全的重要手段。二、公证的作用
《公证法》详细规定出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对规范市场的作用也显而易见,对国家经济文化、政治及社会制度的稳定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证制度在制约企业行为时,也对推动建立统一的自由贸易市场起着积极的作用。(一)服务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初期,企业自律机制相对落后。企业主体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需要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构建稳定的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坚持公证制度、程序,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进而有效地防止民事纠纷的发生,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二)沟通作用
规范的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完善的法制保障体系,而公证作为经济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以公证处为单位,公证员凭借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对市场比较熟悉等条件,向公民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其次,公证书效力在国际上认定为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不受行业、人员、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三)证明作用
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区域,大量的民事行为、事实、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是经过公证。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出具的公证书,要求当事人的资格合法,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以及签约行为合法。公证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四)监督作用
公证证明以真实合法为最高原则,市场民商事活动中通过公证规范当事人的诚实信用行为,有效防止欺诈、虚假等不良作风。经过公证的文书,都具备真实、合法的特征,事实程序、权利义务相对清晰,用以监督当事人依照法规、制度以及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三、建立公证准入的场规范
市场经济活动中公证制度的作用很显著,服务领域也十分广泛。然而目前公证法规不够健全,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面对公民公证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实际情况,要着重构建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对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公证做起,切实起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一)立法界定公证范围
公证的权利基于国家的授权,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对法律素质要求较高。为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加快经济流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尽快重视健全公证制度,在公证立法过程中明确公证性质的定位,公证的组织形式等。通过立法,加强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证的职业行为、公证人员的责任,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二)完善市场遵循规则
积极探索公证服务市场主体新举措,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主体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公证机构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积极推进公证顾问工作,强化公证员业务培训,推广首问负责制。优化流程,提供便捷的在线公证咨询;提高效率,尽可能减少市场主体往返奔波,把真实合法的原则落到实处,建立真正的规范的市场。(三)公证价值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属于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目的不在于创造利润,而是满足社会需要。但是在经济和民事领域中,公证在市场中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对市场经济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四、结论
公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和各要素之间的桥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需要提高运用诸如公证等中介组织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多种复杂矛盾的自觉性,建立市场准人机制,推行必须公证的原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体制和市场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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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浪.论公证效力[D].苏州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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