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7 阅读数:523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公司这一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断扩大,导致公司股东群体日益膨胀,然而我国不论是公司法还是其他相关法条都没有规定相关的股东勤勉义务,仅仅是对公司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法律问题的缺失导致了诸多问题。本文希望对国外德国和日本相关股东勤勉义务进行介绍,对比分析,从而借鉴相关经验,建立我国公司股东勤勉义务制度。
关键词:勤勉义务;德国;日本
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42-01
作者简介:李雪山,男,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德国股东勤勉义务制度
所谓“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也就是要求股东或者公司高层以谨慎态度对待,以勤勉负责公司自我管理的事务。它与忠诚义务并行与世界各国公司法之中,被称为股东及公司高层最需注意的两大类别义务。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德国公司股东勤勉义务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和以美国为代表英美法系的公司股东勤勉义务有明显的差别。在这里只论述德国,美国不再提及。德国公司股东勤勉义务我们大多要在其本国法《股份公司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寻找,两部法律中都较为明确的规定了,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人、执行人,需要具备普通谨慎注意和勤勉负责之行为视为其作为股东最应该秉持的义务。在德国本国法中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德国股东勤勉义务制度具有较为严格的责任,其在法律中的很多一般性条款对股东勤勉义务都做出了规定,甚至细化到公司股东制定章程,制定相关公司发展策略等都需要股东尽到谨慎注意之义务。例如召开股东会之前,大小股东都应做好相关的会议准备,需谨慎对待会议之内容;股东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发现会给公司带来危险的情况时,需及时通报公司,谨慎处理相关事务,甚至于还需要股东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积极学习知识,提高自己管理公司的能力等等。所以正如有关学者所说德国的股东勤勉义务制度在股东在执行公司决议时都应当保持谨慎[1],不可谓不严格。所以德国认定股东勤勉义务之标准应当是严格勤勉义务标准[2],在此勤勉义务之下容不得股东及公司高层犯下任何错误甚至是过失。二、日本股东勤勉义务制度
日本作为东亚近代最先收到西方思想影响的国家,当然在公司相关治理方面也是受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经过发展在公司股东勤勉义务制度方面糅合了两种法系的独有特点,独树一帜,个性鲜明。虽然我们不能在日本公司法中发现明确股东的勤勉义务制度介绍,但是我们惊奇的发现,日本在很多单行法和判例中确实是规定了股东需要注意公司发展过程中谨慎注意义务,也就勤勉义务。例如,日本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记述了公司股东监事需要具备善良管理人之义务;还有相关立法法规定公司股东、监事等高管如果在公司管理过程中有过错,导致公司产生损失那么他们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此可知,日本公司股东所承担的勤勉义务要求其必须有善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属于一种折衷的严格勤勉义务标准[2]。日本是典型的折衷的严格勤勉义务标准独具两大法系特点。日此类勤勉标准介于一般勤勉与严格勤勉之间,一面要求股东对于其过错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同时又规定公司有权以章程等形式免除虽然违反勤勉义务、但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的董事在法定数额之内的赔偿责任。三、对德日股东勤勉义务制度分析
經过对德国和日本股东勤勉义务的分析可知,德国的股东勤勉义务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未尽相关勤勉义务的股东在造成公司损失的时候需要负赔偿责任,有较重的民事责任。和德国的股东勤勉义务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日本公司股东的勤勉义务作为折衷的严格标准,在民事责任方面公司股东需要负的民事责任认定较为宽松,怀有善良人尽到相关谨慎注意义务的股东可以减轻甚免除责任,有些重大过失的责任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不负民事责任,不可谓不轻了。就德国一个这样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明文规定了公司股东较为严格的勤勉义务制度,但再其法律条文中可以发现关于制度的规定都多为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的操作性值得商榷。而反观日本在综合了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特点上形成的折衷性的严格勤勉义务标准,在灵活性和操作性上都要强于德国。但是我们发现不管是德国还是日本在股东勤勉义务制度方面都还有不足之处,因为我们知道世界不可能千篇一律,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法律不可能囊括所有现实社会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在紧密的联系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认定股东勤勉义务的过程中要根据公司本身之情况,如发展规模,股东整体素质等多方面考虑,才可以做到股东勤勉义务的真正发展。四、结语
经过上文介绍可知在德日两国,不单单是对公司高层的勤勉义务做出了规定,更是对公司普通的股东作出了相关规定,积极意义明显。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东人数上升,建设股东勤勉制度有其现实意义。[参考文献]
[1]马—宁.论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D].沈阳师范大学,2017.
[2]任自力.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J].中国法学,2008(06):83-91.
[3]苗永.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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