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6 阅读数:616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为:票据,记名股票和海事诉讼提单三种。从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土地使用权人、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种类完善。
关键词:公示催告;适用种类;完善意见
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44-01
作者简介:李露(1985-),女,汉族,贵州贵阳人,硕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民法,民事诉讼法。
一、公示催告程序现有适用范围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适用,若想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并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规定宽严适当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可适用公示催告案件范围的规定十分有限。①最初仅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其适用对象仅包括票据,且只限于票据中可背书转让的一类。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公司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也对公示催告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了相应的拓宽。②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范围也仅包括:票据,记名股票和海事诉讼提单三种。最初引入公示催告制度时,对整个制度的设计并不十分完善,随着日趋复杂的经济交往,为了更好地处理和调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各方法律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上,有必要拓宽公示催告制度的适用范围。二、关于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种类的完善
相较于我国公示催告制度仅适用于部分证券的现状,建议在适用范围上进行拓宽。中国拥有广袤的农村土地,随之而来土地产生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目前很多农民由于外出务工等原因,造成其承包地长期无人耕种的情况并不鲜见。③但是于2003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唯一情况,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土地发包方无权仅仅因为土地闲置而将其收回。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避免长期闲置土地造成的损失和维护长期耕种土地者的利益,利用公示催告程序排除土地上不明债权人的做法是很可取的。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将公示催告制度适用范围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拓宽,并在实体法中加以规定。
在排除各种债权人的规定中,德国《民事诉讼法》从第989条到第1000条做出了关于排除遗产债权人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系列条文对我国完善公示催告立法也很有借鉴意义。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对以遗产清偿债务的问题做出的了规定。④即便是继承人知晓也不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所以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遗产债权人报明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就显得很有必要。再有我国法律在确定继承人的时候,采用“搜集继承”的做法也很有可能遗漏部分不为众人所知的继承人(如非婚生子女)。⑤同样我们也可以利用对遗产继承人进行公示催告的方法来处理这一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注意到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适用范围中第二类:适用于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和第三类:适用于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规定中,法条表述上用到了“排除”二字,立法表现出的似乎是一种偏向申请人的态度,意在通过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而排除其权利上的负担。在排除土地所有人、土地债权人、船舶所有人的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也自然会积极主动地申请公示催告来保全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这一点,排除遗产债权人和搜集继承来说则不同,因为公示催告后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驶,会使申请人已有权利受到削弱,自然也会怠于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所以,在制定债权人报明其债权和排除其他继承人公示催告制度的时候,也应该在死者有遗产的情况下,将这类公示催告作为死亡后必须进行的事项之一,同时可以用其遗产缴纳公示催告所需的费用。这样,对已有继承人来说避免了因限定继承而长期产生的不确定因素。对遗产债权人和未知继承人来说,其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有效的保护。[注释]
①《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②《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③我国在1991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承包耕地的主体,如果出现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废弃耕种所承包土地的情况,该土地將会被收回,承包人从而丧失土地承包使用权.”自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④但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使债权人报明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这样,在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很可能遗漏某个或某些债权人,因为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一定全部是公开的,并不一定为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所知晓.
⑤《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参考文献]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0年版)[M].谢怀拭,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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