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6 阅读数:821
摘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同属社会法,是目前我国社会法中最为主要的两个部门法。基于我国目前社会法发展水平不高的现状,笔者从分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依据出发,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法理依据;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8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45-01
作者简介:江贯沆(1992-),女,就读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概及两者的关系
劳动法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的出现,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即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和享受经济发展的权利,两者的发展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二、法理依据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两者的主旨都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两者的法理依据从根本上是相同的。(一)人权的客观反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权的客观反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正是人权基本内容“获助权”和“公正权”的体现。
就劳动关系来说,劳动者相比于用人单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而我国劳动法正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便是“公正权”的体现。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充分体现了“获助权”的内容。(二)正义的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然分配最终会导致两极分化的结果,同时伴随着社会各种矛盾接踵而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通过法律强制力进行二次分配,修正自然分配导致的恶果,使那些自力救济不能保证自身生活的人享受最基本的生活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正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三)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的天平要实行适当的倾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初衷便是维护和保障处于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也只有通过立法的保障措施,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平等。三、存在问题
社会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法域,属于社会法内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起步较晚,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也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立法空白多
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而劳动法中仅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两部比较主要的法律。現有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不完善致使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此必然造成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二)立法层次不高
除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大都是行政机关立法,各个省市的相关条例较多,而全国性的法律较少。缺少全国人大立法,各地的条例没有统一的上位法指导,造成了法律规范不统一,差别较大,导致了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残缺。
(三)实施机制弱化
法律只有实施起来才能达到立法目的,然而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缺失,也同时导致了法律制裁的缺位,法律的实施机制弱化。因为缺少违法制裁措施,当出现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情况时,劳动者和应当享受救济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四、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无从得到救济。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于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提出以下建议:(一)回归社会立法理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本就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如老人、儿童、伤残人士和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等,其自力救济无法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在立法时,应当转变理念,由管理型转为服务型,坚持着眼于以人为本的社会立法理念。(二)提高立法位阶
目前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的问题之一便是立法层次不高,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更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和社会群体的利益,需要提高立法位阶,主要从以下两点来着手:一是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转变;二是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三)提高立法技术
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应当坚持多元立法、科学立法、专业立法。社会主体的诉求是多元化的,而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要真正体现以民为主,就需要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在立法时反映出人民群众的切身诉求,而不是一味的闭门造车。(四)保障立法的实施
没有制裁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效果的实现必须依赖法律的实施。由于法律制裁的缺位,目前我国社会法的实施效果并不好。因此,必须加强保障立法的实施,以实现社会立法的宗旨和价值。五、结语
笔者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的主要内容,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近年来,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从国际社会看,中国的社会法立法进程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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