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6 阅读数:382
摘要:我国刑法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即自身遇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利以自己的方式制止侵害,实现自我保护。既然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因此公民必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正当防卫的权利,否则可能会出现超越正当防卫限度而造成刑事犯罪。在特殊的案例中,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受防卫的紧迫性以及不同的环境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务中,一些特殊因素,特别是因为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以及防卫人所处的环境和不法侵害本身等,同样也会对防卫限度产生影响。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46-01
作者简介:胡珊珊(1987-),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工科学士,任职于北京简单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方向:民商法。
一、正当防卫的简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严格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综合不同的案例情况,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分别对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有两个区别:第一,特殊正当防卫所对应的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对应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由此可知,只有涉及到保护人身安全的防卫行为才称得上特殊正当防卫;保护人身安全以外的,则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第二,特殊正当防卫没有确定的限度,继而不涉及到防卫过当的现象;一般正当防卫具有严格的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所以,不管是公民还是法官都要明确正当防卫的限度[1]。二、关于正当防卫的常见案例
案例1:
某日深夜,李某从同学家回来的途中,路经一条黑暗的小路这时突然出现了持刀的黄某,黄某把刀逼向李某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李某扭头就跑,没想到慌乱之下竟跑进了死胡同,慌乱之下,李某顺手拿过墙边的一根木棍,扭头向持刀追来的黄某头部打去,黄某应声而倒。李某迅速报案,经检查,黄某已亡。[2]
案例2:
一天晚上,魏某下班回家,路上遭遇吴某抢劫,吴某持刀冲向魏某,二者打斗过程中,吴某摔坏魏某的笔记本电脑。魏某在随后赶来的同事的帮助下,制服了吴某,但魏某因心疼笔记本误杀了吴某[3]。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抢劫,被抢劫者都在争斗的过程中误杀对方。然而两个案例的防卫却是有着本质的差别。案例1的李某是在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进行的防卫,即使致对方失去生命,却也是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案例2中的魏某是在制服吴某的情况下,也就是自身的生命不受威胁的时候进行的防卫,也就是过度防卫。
三、正当防卫限度的综合分析
正当防卫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自己的生命安全正在受到危害时进行的一种自我保护,在之前或者之后进行的保护都不算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从而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而超过了正当防衛的限度都属于防卫过度,甚至可能造成违法的现象。[4]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法律的制约,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必须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公民在实行正当防卫时是否超过限度还受正当防卫的形式、不法侵害对于实行正当防卫者本身的伤害程度或者危及程度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科学的裁决。
第一,不能因为实行防卫的人所使用的工具与被害人所使用的工具不同而进行的防卫就断为防卫过当。例如一个成年的侵害人没有用刀,对一个未成年的小孩进行侵害,而小孩却拿刀致对方致死。这种防卫就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的过程中,时间紧,我们甚至是法律也不能要求防卫者在生命危急的时刻去选择防卫工具。这种要求很可能致使被侵害人无法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不能以防卫者受伤害程度与被害人的损害程度的对比作为防卫过度的判断。因为,作为法官,有必要通过案件的表面分析防卫者如果不能及时进行防卫他可能受到的伤害程度。四、结语
正当防卫的限度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裁决和法学学术界的难题。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的限度主要体现在防卫的时候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同时受到威胁,一般情况下,在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之前之后的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越界限时,当然还要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科学的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全面分析案情,理性的做出判断,谨慎得出结论。[参考文献]
[1]陈文昊.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主观化——一场英美刑法引发的革命[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5(1):103-109.
[2]时延安.“正当防卫”司法判断机制的完善[J].中国经济报告,2017,1(5):46-47.
[3]袁洪涛.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评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50-53.
[4]袁洪涛.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修改的得与失[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6(1):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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