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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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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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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发布时间:2020-07-14 阅读数:487

摘要:中国的监察制度正处于改革中,与此同时,监察委员会提出了将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主张,并以协调刑事诉讼制度为实质,要求明确职能管辖,规范级别管辖范围,使各种管辖内容与21世纪的法律、法规相符。本文将分层简析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并提出个人见解。

關键词:监察制度;《刑事诉讼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52-01

作者简介:付春艳(1980-),女,汉族,吉林白城人,硕士研究生,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目前,国家在改革监察制度之后,将原来检察机关所属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分配给了监察委员会,即职务犯罪侦查权不再由检察机关负责,而是由监察委员会负责,在此背景下,促进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机衔接方能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宏观视角来分析,监察委员会所负责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调查违反行政法规和党纪的行为,这种调查工作属于一般调查;另一方面则是调查职务犯罪,即刑事调查。本文将简析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及其性质,论述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原则,并浅谈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一、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及其性质

从权力的构成因素来分析,职务犯罪侦查权有三大因素,即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方式来看,监察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有权利调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工作方式具有单向化、高效率、执行力强的特征,进而言之,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

其次,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工作目的来看,监察委员会在行使工作的同时有一定的“处置权”和“求刑权”,所谓的“处置权”与《试点决定》的内容相关,国家在新颁布的《试点决定》中明确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从中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有一定的处置权,监察委员会有权利追究被告人(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的过失与责任,但是,没有权利对其定罪或者量刑,通常,是由检察机关来起诉被告人及其罪名,决定其罪刑,最终由法院判刑。简而言之,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服务性,即服务于司法程序,监察委员会要在调查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的性质一样,属于一种“求刑权”。二、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原则

随着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机衔接,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以下四大原则:

(一)法律法规正常运行原则。促进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机衔接,赋予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侦查权,必须秉承“依法治国”理念,坚持法律法规正常运行原则,在日常侦查工作中,依法行使权力。在查办职务性犯罪的案件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程序,不能让法律条文内容以外的因素来限制工作的顺利进展。

(二)遵守人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必须尊重人权,因此,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遵守和保护人权。近年来,职务犯罪特别是大量的贪污腐败案件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秩序,破坏社会法律程序的公信力,对此,必须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时应明确动因,与此同时,要重视保护被调查者的人权,兼顾他们的辩护权和自我防御权。

(三)恪守比例原则。该原则简称“比例原则”,主要是指监察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时,应确保本职工作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和预期目的能达成科学、合理的比例,控制好动态平衡,处理好法益权衡问题。

(四)权力制衡原则。该原则是指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非完全独立的,而是要和公安机关、司法机构、检查机关互相配合,而且,监察委员会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院具有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法院有审判权,以此形成权力制衡,避免某一机关的权力过度集中。三、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从微观视角来看,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共计12种,除了留置以外,其他11种措施均属于监察委员会和职务犯罪侦查权适用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有不同的性质,在处理违法违纪事件时,留置措施具有行政属性;在查办职务性犯罪时,留置措施具有刑事属性,因此,要根据具体案件,选择正确的措施。另一方面,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科学启动留置方案,经过批准之后,再采取留置措施。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促进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机衔接,监察委员会应明确本机构的权力和性质,坚持职务犯罪侦查原则,正确使用留置措施。[参考文献]

[1]石莹.我国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研究[D].西北大学,2016(06).

[2]严耕,林震,吴明红.中国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12).

[3]汤雪娥.浅谈我国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研究[J].规划与设计,2016(02).

[4]黄志红.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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