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2 阅读数:545
摘要:近年来,科技迅速发展,科技发展的成果惠及各个领域,但在科技发展的成果惠及各个领域的同时,也给隐私权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司法机关也积极的运用科技手段来提高办案效率,但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也出现了隐私权保护的问题。马赛克理论源于美国,探究的正是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值得我国刑法进行借鉴。
关键词:马赛克理论;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6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58-01
作者简介:薛浩然(1990-),男,汉族,河北霸州人,本科,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助教,主要研究法律、军事地形学。
一、美国马赛克理论简介
马赛克理论,通常是指若干非重大的信息或信息片段,结合起来可以形成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在美国,马赛克理论逐渐成为政府机关信息保密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依据,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也成为抗辩的重要理由,法院为了避免承担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任,往往倾向于接受政府机关的抗辩。该理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法院亦将该理论作为判案的重要根据。美国并没有完善的马赛克理论制度建设,而是存在于司法案例中。
1972年美国政府诉马尔凯蒂案中,便首次运用了马赛克理论。马尔凯蒂与美国政府签有保密协议,但是退休后出书写到关于保密协议的事项,美国政府起诉马尔凯蒂。法院认为其披露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涉密信息的行为并不被法律允许。马尔凯蒂所透露的信息对于涉及领域毫无认知的人来说,可能没有任何意义,但是对于别有用心的人来说,通过个别信息,可以推理出一些保密的信息,即運用了马赛克理论。
最著名的是美国琼斯案。美国琼斯被怀疑涉嫌贩卖毒品,警方为了获取证据,在琼斯汽车上安装GPS设备,长达28天。随后在审判中,检方提供了使用GPS获取到的证据,正是这些证据,才使得琼斯与贩毒案联系起来。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在认定对琼斯进行长期的GPS监控是否构成搜查时采用了马赛克理论,认为警方对琼斯进行为期28天的监视构成搜查,违反了琼斯的合理隐私期待,采用GPS设备对琼斯进行监控获取的证据应予排除,因此撤销对琼斯的定罪。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认为琼斯案中GPS设备的长时间监控构成第四修正案的搜查,这意味着,大部分法官都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马赛克理论。这是马赛克理论在刑事诉讼法的首次运用。[1]
总结美国的马赛克理论,其实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保护与证据收集之间矛盾的产物。马赛克理论是指证据收集的一种方式,即通过碎片化、非重大的信息结合起来,形成有重要价值的信息。但是这种信息收集在美国分为同意者和反对者。
反对者认为采用马赛克理论所进行信息的收集,这一收集的时间过程没有明确的界限。关于何时是所要搜集的信息的开始,何时是结束,并且在这么长时间内,没有人能够明确表明这种方式的监视能够准确的发现证据真正的联系。另外,在马赛克理论前提下,所搜集出的追溯性信息是违宪的。因为,所追诉的信息可能是有关公众的隐私权的,这样很有可能会违反第四修正案中保护公众隐私权的规定。[2]二、美国马赛克理论对我国刑法的借鉴意义
马赛克理论对我国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侦查的规定方面,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在有些情况下在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进行技术侦查的同时,也会获取到一些与案件无关的情况。根据马赛克理论,这些无关的情况经过一定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会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一些隐私情况,而这些隐私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并不愿意让别人知晓的情况,因此,对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的范围进行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细化技术侦查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细化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标准,可以进一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另外对技术侦查的范围的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只笼统了规定了“为了侦查犯罪”,这就会使得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极易发生,运用马赛克理论对隐私权的保护给我们的启示,在进行技术侦查的时候,法律对于哪些是与侦查犯罪相关的,哪些是与侦查犯罪无关的,应该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否则,相关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时候,就会获取一些与隐私权无关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就会揭示一个人的隐私情况,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借鉴马赛克理论对我国刑事活动方面的经验,我认为对于一些不合法的侦查手段获取的马赛克信息,明显不是合法途径的,即使经过分析得到一些有用的证据信息,也应当排除。
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我国对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识比较弱,没有较强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识,因此,对于搜集到的信息,如果没有经过授权,且经过分析,能够反映公民的某些个人隐私,那就应该予以排除。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获取到的间接证据予以排除,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的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根据马赛克理论,为保护公民隐私权,对于没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到公民隐私权的间接证据要予以排除。[参考文献]
[1]See Brieffor Appellantsat54,United Statesv.Maynard,615F3d544(D.C.Cir.2010)(No.08-3030),2009WL3155141.
[2]韦景竹.马赛克理论及其发展[J].保密工作,2013(03):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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