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9 阅读数:558
摘要:我国《合同法》和英美法系对缔约过失责任都做出了相应的跟明了的规定,尽管,在历史发展的过程当中,两大法系是不断的在交流和融合,然而,两者仍然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从比较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合同法》和英法美系国家之间的缔约中的责任制度其中的一些规则原则来看,其中的一些责任的构成形式,还是存在有很大的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的,对于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其中深刻内涵以及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英法美系:缔约过失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67-01
作者简介:沈冠林(1977-),汉族,江苏人,本科,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
一、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功能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所涉及到的很广泛的内容的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所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其中的约定的情况下,相应的民事责任要被当事人所承担下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兩大法系对缔约过失责任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见解,我国《合同法》方面认为缔约过失有其相对应的制裁和相应的担保的功能,这种看法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有着保障合同的债权,维护其中进行的交易和相对应的秩序作用,是履行合同法的重要的保障和特别的形式,也可以发挥不履行合同和不符合其中的规定的要求,所以对《合同法》的履行扮演补充的角色。但是英法美系就不这么认为了,他们认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不应当具有制裁和相应的担保的功能,而是应该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因为这种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直接损失。他们还觉得当事人不必要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方合同签订中之后,要不要履行或者是履行多少其对应的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做出自己想要的选择。如果相对应的当事人在自己的思考和评估之后了解到违约比履行合同可以带给自己更多的利益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毫不犹豫的违约。
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归责中的对应原则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原则它具有很高的概括性和非常常见的特点,它可以用来确定其当事人承担其中的违约责任的根本的原因,相应的标准或者它所要依靠的最基本的准则,以其中对应的当事人的主观所犯下的过错,违约的基本的事实,和损害了其中的一些相应的因果关系来作为相应的价值判断的标准再来更好的确定对应当事人所应该承担其中的违约的责任所需要遵循的原则。我国《合同法》和英法美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其自己的国家发展的历史的因素的影响,国家的情况不同,规责的原则也不相同。我国《合同法》主要偏向于过错责任原则多一点,英法美系则采用的是严格的责任原则,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和商品交易的越来越频繁和空前的繁荣,经济关系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将会更加的复杂,从而也会对法律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过于单调的规则的原则已经渐渐不适应经济活动的需求了,两大的法系会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的融合,互相借鉴其中优秀的经验,在缔约过失责任上都会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责任原则并重的形式,二者之间相互完善。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的构成是在责任规则原则当中的具体情况的表现,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当事人因为他自己的失职和违反相应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缔约责任所必须具备的两大法系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我国的《合同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把缔约过失行为和一般的过错来作为一般的构成条件,而英法美系他们选择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后果他们相互之间的因与果的关系来作为构成过失责任的一般条件,它们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时候是必须具备的共同的条件,比方说,缔约过失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要有比较特别的条件才可以算作是构成了违约的条件,在实际的应用当中,责任的履行只有一般的条件还是不够的,还应该要有当事人实际履行的责任和要求和违约的一方要有履行的能力才具备有足够的条件。对于责任构成当中的必然联系在英美法系里面是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且必须要坚持相同或者相近的一般原则,注重对应的因果关系之中的必备条件,然而,这样的因果关系在这个事件中滴液过失责任的存在要跟距离的结果相同或是相近,这是必然要做到的。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
很明显看的出来,我国的《合同法》和英法美系之间在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的时候,当中的规责原则,和违约的一般组成,和有关的责任形式的方面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影响和控制,例如社会政治的改革变迁,经济状况的上下波动,文化历史的传承,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的变迁都会对其产一定的影响,我国的《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这方面对概念的分析判断和一般的逻辑关系侧重点不同,在规范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当中会对抽象的思维关注的多一点,而英法美系等国家会对违约责任的实际上的用途和实际应用当中的效果比较看重,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来了他们更注重实务和思维,法律对世界各国大大小小的影响都是不一样的。五、总结
本文从实际出发探讨了我国的《合同法》与英法美系国家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比较,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功能问题,缔约过失责任归责中的对应原则问题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构成问题这几个方面做了分析探讨,并对发展的趋势做出了预测,两大法系在历史的交流和融合的过程中逐渐的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的渗透以及未来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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