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7 阅读数:432
摘要:在有形与无形之中,许多元素都受到了互联网时代的冲击,音乐产业也是其中之一,新形势的产生必定将淘汰一部分产业模式也会促进一部分产业模式的兴起。音乐产业的利益由此与转型产生了莫大的联系,利益始终与成本有关,那么归根结底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交易成本应该随着转型而适当降低,才能迎合作品本身的价值与音乐产业的不衰。但是,如何迎合互联网时代下音乐商业模式用户需求,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立法上,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尚存在欠缺,致使音乐商业不能健康高速发展。因此对音乐产业内部的探索从而控制音乐创作的交易成本,是保证许可模式能够成为该产业模式下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前提。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73-01
作者简介:郑天茗(1997-),女,汉族,四川雅安人,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音乐作品”这一法律概念,是体现在著作权权利语境下使用。并且在法律语境下,“音乐作品”不能理解为我们寻常听的“音乐”,如小苹果。实质意义上而言,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是“蕴含在这件作品中,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没有版权的音乐,你可以演唱,修改,或者把版权买到自己手中,用来获利,发表,这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歌曲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原创者或者原创者授权的法律范围内的著作权享有者。一、什么是音乐著作权
著作權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那么狭义上讲,音乐著作权是指各类音乐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围绕着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产生的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音乐作品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是各国都接受的基本原则;音乐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要能够固定于某种物体上,并能重复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受法律保护。
二、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的路径差异化
(一)许可模式转型路径产生差异化的原因
随时代影响不同,音乐传播技术与方式不尽相同,但是都是围绕利益而转。音乐数字平台获取音乐使用许可的授权而言,音乐作品主要用于网络或移动客户端流媒体(包括“互动式”和“非互动式”的流媒体)和数字下载(又分非限制性、限制性、条件限制性和邦定式等等)。用作于“流媒体”和“下载”的数字大环境下,这过程主要涉及到版权的两个重要部分:第一、音乐作品著作权(词和曲);第二、音乐录音制品著作权(即录音版权,或称母带版权,又属于音乐作品邻接权)。前者可以为词曲创作人,作曲家和代理或管理他们的音乐版权公司(Music Publisher)产生版权收益。后者可以为录音版权权利方所产生版权收益,录音版权权利方,通常为唱片公司、音乐厂牌、音乐制作人、唱片艺人、甚至背景歌手和乐手有时也有部分拥有份额。
互联网技术下,音乐传播平台甚广,看起来为音乐产业提供了无限的机遇与商机,但是音乐的所属权利人因此不能更好控制自身著作的利用方式,那么音乐著作人的利益受损,就不能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其根本原因就是互联网模式下音乐著作权不能受到应有商业模式下的保护,两者矛盾深种,难以调和。
(二)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的应有发展趋势
总览局势,出版商、著作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三者之间因为利益而僵持不下。因此为了达成一致,需要将三者利益一致化,实现产业之间产业内部的共赢状态。因此笔者主张根据三者之间关系程度的差异性决定其优先权,即根本性的著作人权利与网络服务人员许可效益优先;而在网络服务人与用户之间施行传播效率优先,两者互不干扰,相辅相成。
当然,借鉴于某些发达国家的强制许可例证,这种措施不仅无法实现预定的功能,还阻碍市场的发展。那么只有立足于版税定价满足三者需求,但是,立法者对于复杂的音乐著作市场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定价过高过低都会导致权利人以及使用者的利益损失,从而再次产生矛盾,因此瞄准定价方案的指定是必然趋势。三、结论
尽管目前我国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但是由于当前网络虚拟市场尚不规范,网民的守法意识还未完全形成,版权保护法律不健全导致侵权行为规制难度高。形成也有一定的难度,监察部门、执法力度、执法环境都还有待改善与发展。[参考文献]
[1]赵威.数字时代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流变——评《数字音乐之道: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J].传媒,2017(19):103-104.
[2]郑淑凤,沈小白.版权保护后时代互联网音乐平台营利问题的分析与对策——数字版权许可模式改进与新商业模式之探索[J].科技与法律,2017(06):12-22.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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