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2 阅读数:498
摘要:近年来,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模式逐步进入全国各省市,呈井喷式增长。消费者,尤其是以在校大学生为代表的年轻一代消费者参与热情高涨。然而,管理和服务双重滞后于快速增长的共享经济,给高校管理、公共秩序维持和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蒙上阴翳。寻求共享经济下的大学生消费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势在必行。
关键词:共享经济;大学生群体;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39-02
作者简介:陆瑶(1998-),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近年来,以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新型经济模式逐步进入全国各省市,呈现井喷式增长。消费者,尤其是以在校大学生为代表的年轻一代参与广泛。然而,根据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17年全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26,840件。这其中部分丧失偿付能力的共享单车企业未能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从而引发了雪崩式的全国性群体投诉。受此影响,消协的投诉解决率相对上一年有所滑落。由于管理和服务的不尽完善,快速增长的共享经济给高等院校管理、公共秩序维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重重考验。基于此种现状,笔者欲通过三条进路构建共享经济下的大学生消费权益之法律保护路径。
一、共享经济下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背景探微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第二季度,网约出租车、网约专车或快车的用户规模业已分别达到2.78亿和2.17亿之巨;与此同时共享单车的用户规模容量亦达到了可观的1.06亿。这其中不乏庞大的在校大学生消费群体。
借力移动互联网的春风,共享单车快速发展。但伴随共享单车市场的竞争白热化,多家企业先后对外宣布终止运营,引发众多消费者对于押金安全的不信任感,纷纷提出退还押金的诉求。但商家的有关售后服务未能及时跟上,押金难退、企业滥用资金、平台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走人等情形屡见不鲜。2017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消协组织便涌现了大量有关共享单车的投诉。被投诉方以被媒体报道倒闭的共享单车经营者为主,总体呈现出投诉量大、个案金额小等特点。
为了让共享经济之花更好绽放,政府一方面鼓励创新经济模式,一方面陆续出台监管政策,有针对性地逐步解决侵占公共资源乱停乱放、大量损毁等问题。但随着一些公司退出共享经济市场,押金退款难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需及时跟上,避免出现“资本盛宴落幕,用户被迫买单”的情况。近来,共享经济的大学生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频频见诸媒体,大学生消费维权现状堪忧。采取措施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维护大学生在参与共享经济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势在必行。
二、共享经济下大学生消费权益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共享经济行业各项服务标准不尽完善
以网约车为例,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典范,“互联网约车出行”这个新型行业随着众多社会事件的曝光,存在的各种问题日渐浮出水面。网约车服务标准不尽完善所导致的消费纠纷化身为投诉热力集中点。据调研,“网约车”服务中存在如下的几大问题:一者价格方面,企业定价机制不公开,节假日等高峰时期往往涨价数倍、价格仅一月之内便波动数次,订单显示金额与实际扣款金额不符,客户端被重复扣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二者商家所赠的优惠券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怠于履行邀请好友得返现等多项服务承诺;三者部分“网约车”平台未提供客服的电话联系方式,消费者只能借助沟通便捷性相对较差的电子邮件进行维权;四者一些“网约车”平台预设了权利义务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一旦尝试取消订单便需要额外扣费,或者根本无法取消网约车订单;五者平台对于开具服务发票规定了累计额度,甚至存在部分平台拒不接受消费者自取发票的要求,并向消费者索取发票的邮寄费用等不合理现象。(二)共享经济押金监管、准入机制不成熟
共享经济行业的监管体制不尽完善,这一特点在各大共享单车企业体现的尤为突出。2017年年初,共享单车的市场“百花齐放”,“百色争艳”,各种品牌的共享单车企业争相占据不同颜色作为自己经营单车的车身颜色。时至今日,多家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宣布倒闭。2017年7月,某单车公司用户向媒体反映了押金难退的问题,随着主流媒体的切入跟进,用户退押金热潮正式爆发。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公司被纳入异常企业经营名录。据报道,目前有共享單车公司拖欠供应商款项业已高达2亿元,涉及70余家供应商。
共享单车的经典模式是用户通过支付押金获得共享单车用户资格。若用户不想再使用便需填写并提交押金退款申请,该申请经受理后2-7个工作日内押金退还至使用者账户(部分平台可实现秒退)。押金交付给平台方至退还至使用者账户的期间,形成巨额押金池,平台方有可能利用押金进行运营、投资。由于使用用户数额巨大,押金沉淀形成的资金池颇具规模,风险不容小觑。“押金难退”及其背后的准入机制不完善,由于单个用户押金数额较少,又难以找到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用户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三)大学生消费者自身特点限制
大学生消费群体较为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校大学生年龄大都分布在18至22岁,正处于人生的第二次生理断乳期,心理、生理发展相对不成熟。大学生普遍热爱追求新鲜事物,好奇心强,追求自由,但是缺乏社会经验和判断能力,极易遭受侵害。
当代大学生学生消费需求旺盛,消费观念超前,但维权意识滞后。共享单车最初的实验地是大学校园。然而,大多数大学生不善于运用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权能,加之供需双方交易极度依赖于共享平台这一载体。故此,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从曾经的弱势到理性维权,合情、合理、合法地争取属于自己的诉求权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三、共享经济下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路径(一)高校内部建立共享经济消费维权制度
各高校组建共享经济消费维权的志愿者协会,组织协会志愿者,通过各网点范围内的有序工作实现高校大环境的和谐,为大学生消费投诉,解决消费纠纷问题提供方便,创造条件。通过在校园内部设立消费者协会分站和消费投诉定点信箱,方便在校学生进行投诉。鼓励成立共享单车文明骑行管理员协会,在各高校大学生各类QQ群、微信群由同学们推选各骑行点管理员,对该骑行点周边发生的有关事项进行及时处理,对共享单车使用纠纷问题进行及时反馈。让大学生切实参与到共享经济消费维权中来,使每个人拥有共享经济的参加者和受益者之双重身份,提升其助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建立高校内部学生使用共享经济文明化程度的评分系统,逐步将其纳入德育素质量化评比的考查范围。鼓励学生将影响交通的单车移到合适的停靠处,推动文明骑行。建立高校校园骑行不文明行为黑名单,根据行为恶劣程度由各骑行点管理员进行处理。与此同时高校可借此机会,构建校园平台引导大学生正确看待共享经济,学会保护自我权益,建立热点话题讨论机制,创建微博话题和开发微信公众号讨论区引导学生关注维权,传播校园正能量。(二)政府部门加强对共享经济企业的监管
在立法领域,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根据上述规定,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应通过明示的形式即明确表示,具体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来告知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并且应设置明确合理具体可行的押金退换条件,及时满足消费者退还押金的合理需求。总的来说,我国共享经济押金安全机制的法律规制路径由“以《电子商务法》为统领的电商法律体系+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模式建构而来。在我国,由于以押金为盈利点的共享经济实际分化成不同的模式,故而政府对于各自模式下的共享经济押金安全机制的规制路径理应根据分化特点呈现出不同特征。
(三)建立政府、企业、高校协同配合的共享经济规范机制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规定对电商平台的经营原则进行了明确,从宏观角度设置具有前瞻性的原则,也就要求共享经济平台确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权益救济制度,实现行业自律。纵观电子商务法,新法更着眼于押金退还的问题,但未对押金监管作出具体规定,在押金及其孳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等其他问题上,法律尚属空白,为今后立法工作提供了空间。
《电子商务法》对押金退还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但更重要的是保证平台对收取押金的合理正当使用,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仅凭押金退还规定无法弥补用户损失。因此,押金监管制度建立及完善亟待法律明确规定,而押金及其孳息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法律确认是监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方面,各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管理细则或指导意见,通过多层级的法律体系细化共享单车行业规范,督促共享单车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同时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共享经济企业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押金监管制度建立的问题上,引入并强化实行第三方监管制度,对迅速聚集的大量沉淀资金进行外部的有效监管。最后,各高校在积极引进共享经济进驻大学城片区的同时,应建立起生态健康的共享经济校园运营点。无论是提供平台服务、技术及售后支持,还是方便在校学生的投诉和自我维权,校方均应承担起一定的责任。
各方尽早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政府、企业、高校三方协同配合,社会多方面合力,共同打造绿色、便捷、优惠的共享经济模式,切实维护共享经济下的大学生消费权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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